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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发布充电新政,到2020年满足4万辆充电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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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作者:综合报道   2017/9/25   浏览10884次   

[摘要]近日,阜阳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阜阳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近日,阜阳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阜阳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意见》明确,我市将按照阜阳中心城区加快布局,各县市区城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主要景区景点同步推进的原则,加强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建设,完善政策措施、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发展模式、提高服务水平,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4万辆(标车)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


 《意见》提出,各地要将将充电桩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新建住宅小区(含保障房)配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的10%配建充电桩;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的20%;老旧小区改造时应结合实际情况预留充电桩安装条件,原则上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的5%配建充电桩;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的10%配建充电桩。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配建充电桩数目的,充电桩数量应随之增加。


 《意见》要求,要强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撑保障,一要简化报批手续。商业运营的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不需要备案。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停车位(不包含人行道临时停车位)增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要加强备案管理。建立充电桩运营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做到在充电过程中安全事故可以追溯。


三要规范收费标准。公(专)用充电桩的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价格政策规定,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四要统一标识标志。充电桩经营场所须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桩标识标志。公安交警、城管等相关职能单位应积极推进充电桩周边道路标识标志设置,为用户提供明确指引。


五要提倡自建自营。电动汽车用户可自建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桩,也可自行选择充电服务企业进行建设;鼓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牵头管辖范围内的充电桩建设、维护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停车场业主单位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公用充电桩;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六要鼓励模式创新。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通过与整车企业合作、众筹等方式,创新建设充电桩商业合作模式,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责任编辑:王一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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