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发布,2017年,市本级将继续增加纯电动公交车应用线路,并明确车辆技术方案、推广模式、基础设施选址、运营管理及服务保障等,全面实现城区公交全部电动化。到2020年,基本实现公交电动化,全市纯电动公交车保有量占全部公交车比例超75%。至2020年,全市建成充电站25座,其中公交车专用充电站13座,专用车充电站1座、城际快充站12座,城市公共充电站1座;公共充电桩700个,内部专用充电桩8500个。
梅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交通领域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6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抢抓国家和省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机遇,充分调动各方资源,鼓励创新商业模式,重点推广应用以纯电驱动为主的新能源汽车。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鼓励发展完善以整车生产为龙头的新能源汽车上下游产业链,形成产业链企业之间风险共担、合作经营的发展态势。积极开展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邮政、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的规模化、商业化应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瓶颈。加快培育市场,促进产需互促,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新路径,实现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相互牵引,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产业在促进我市节能减排、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相结合。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的定位,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杠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在财税政策支持、基础设施规划、公用设施建设、应用环境优化等方面继续强化政府的推动和导向作用,在推广初期积极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在市场销售和服务、配套充电设施运营、商业模式创新、商业投资及运作等方面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二)坚持统筹推进与集中解决相结合。建立梅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工作,建立清晰明确的责、权、利对等的管理工作机制。牵头部门按照重点工作分工做好综合协调工作,配合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协助做好相应工作。重大综合性事项由牵头部门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讨论提出方案,由联席会议研究集体决策。
(三)坚持市场开放与公平竞争相结合。遵循国家相关规定,不单独设立地方门槛、目录和标准。在公共服务领域按规定实行招标采购程序,在私人用车领域全面放开市场。鼓励技术成熟、性能可靠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我市推广应用。
(四)坚持稳步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各领域推广应用工作按计划、分步骤稳步组织推进。20l7年根据我市自2011年以来在公交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成功经验,编制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性政策文件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部署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启动出租领域的推广工作和公务车专用车等领域试点推广工作。2018年进一步完善推广应用环境,拓宽应用范围和领域,稳步扩大推广规模。20l9年以后,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实现政策延续性,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普及应用,逐步实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场化。
三、发展目标
(一)提升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到2020年,基本实现公交电动化,全市纯电动公交车保有量占全部公交车比例超75%。同时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出租、公务、环卫、邮政、物流、私人等领域的推广应用,确保新能源汽车首先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公共服务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中占有一定比例,以示范带动推广,促进新能源汽车规模化应用。
(二)构建充电基础设施网络。至2020年,全市建成充电站25座,其中公交车专用充电站13座,专用车充电站1座、城际快充站12座,城市公共充电站1座;公共充电桩700个,内部专用充电桩8500个。重点发展公交、出租等充电设施,同时在客运交通枢纽、政府、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停车场(位)及路内临时停车位等合理布局建设城市公用、快速充电桩,在现有的、有条件的加油站改造增建快速充电桩。通过科学规划,建成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使用便利、标准统一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
(三)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到2020年,全市新能源汽车整车和零部件配套产业的研发能力大幅提升,产品性价比明显提高,生产能力初具规模,初步形成产品门类齐全、产业链完整、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体系。
(四)营造良好的推广应用政策环境。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强化政策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商业模式创新、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公共领域应用、促进技术创新和质量安全的支持政策,形成良好的跨部门合作联动机制,为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重点工作和分工
(一)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形成与推广应用需求相适应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主要指各类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⒈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根据全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将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绿色通道管理,缩短项目报批、接入电网等事项的流程和时间。争取发行企业债券、申报专项基金等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宽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出台既有住宅小区业主在固定车位自建充电桩的申报流程,支持私人乘用车车主建设自用充电桩。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和充换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充换电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流程指南。[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梅州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⒉完善城乡规划和相应标准。编制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充换电设施配建要求。从2017年起,新建住宅停车位必须全部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接口,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类项目,要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10%配建充换电桩或预留充换电设施接口。要积极利用城市中现有的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推进已建和在建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住宅小区增建充电桩,同时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的道路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地区要建设相应的示范路段。将充电设施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原则上要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鼓励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改造增建充电桩。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标志体系。促进农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条件的村镇应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梅州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⒊完善充换电设施用地政策。在省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统筹解决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地问题。利用合法存量建设用地改造、加装、新建充换电设施的,可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过租赁等他项权利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充换电设施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划拨土地新建经营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场)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对公共汽车停车场配套的充换电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⒋完善用电价格政策。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至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换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类别执行分类目录电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梅州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⒌推进充换电设施关键技术攻关。将充换电设施关键技术开发纳入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范围,支持企业加强对新型充换电设施及装备技术、前瞻性技术的研究,加强对关键技术的检测认证方法、充换电设施消防安全规范以及充换电网络监控和运营安全等方面的研究。支持企业探索发展适应行业特征的充换电模式,实现充换电更加安全便捷。(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⒍鼓励公共单位加快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对于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对于出租、物流、租赁、邮政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要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与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下同),要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和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需要,根据适度超前原则,在单位内部停车场按一定比例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梅州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⒎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各县(市、区)对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要在规划、用地、项目报建、运营管理、用电价格等方面抓好落实。供电部门要配合政府做好充电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电网至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按规定计入准许成本并通过输配电价回收。根据我省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交通体系指标和绿色住区评价标准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抓好贯彻落实,应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列入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可将配合建设充电设施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评价体系。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对于住宅小区业主要求建设充电设施的,要主动服务,不得借机收取费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供电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⒏鼓励专业化服务与自行充电相结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建设。鼓励专业运营商加大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加强监控网络建设,推进智能型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整车企业与电池企业、充换电基础设施生产运营企业合作,为新能源汽车应用方提供运维一体化的整体解决方案。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鼓励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安装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梅州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组织开展各领域推广应用工作。
⒈深入开展公交领域推广应用工作。结合公交车领域用车需求和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特点,分步实施,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2017年,市本级将继续增加纯电动公交车应用线路,并明确车辆技术方案、推广模式、基础设施选址、运营管理及服务保障等,全面实现城区公交全部电动化。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新增或更新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尤其是纯电动公交车,并选择若干条线路开展示范运营,然后逐步推广。探索开展各县(市、区)之间新能源汽车客运专线,不断增加营运路线和规模,并逐步向全市范围覆盖。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动态监测机制。[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⒉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以纯电动出租车、轻型纯电动环卫车、纯电动物流车为突破口,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从2017年开始,市本级更新或新增的出租车中,纯电动出租车比例不得低于50%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余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得使用燃油车。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卫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组织开展出租领域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全市出租车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场需求,适应出租车行使路线不固定、运行时间分散、运行区域较广泛等特点,选取性能可靠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市本级城区先行开展推广应用,逐步将应用规模扩大到全市范围,稳步推进出租车领域电动化。从2017年开始,全市更新或新增的出租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且逐年有所提高。[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组织开展环卫领域推广应用工作。结合我市环卫工作实际需要,研究具体可行的车型选择(如洒水车、小型垃圾收运车等)及运营模式,先行在有条件的区域开展试点,再逐步扩大纯电动环卫车应用规模及使用区域。同时,积极探索垃圾发电为环卫车提供能源补给等环保理念和模式,推动环卫车辆的清洁化。[责任单位:市环卫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组织开展邮政、物流领域推广应用工作。充分调动邮政、物流企业积极性,深入挖掘邮政、物流领域对新能源汽车的用车需求,探索小型邮政、快递车辆上路行驶的规范,以邮件和快件揽投等业务车辆为突破口,研究提出车辆选型及采购计划,逐步推进邮政、物流领域用车电动化。[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⒊组织开展公务用车领域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国家公务用车改革精神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要求,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从2017年开始,我市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新增或更新车辆原则上购买新能源汽车,采购的新能源乘用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超过18万元,租赁的新能源乘用车单车租赁价格不高于同级别传统燃油汽车。国有企业要参照上述要求使用新能源汽车,并采取新建、改建、租赁充换电设施等措施,鼓励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⒋积极推动社会租赁车辆应用纯电动汽车。鼓励新型公共交通服务企业应用纯电动汽车开展新型公共交通服务,对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形成有效补充。支持组建新能源汽车租赁公司或现有汽车公司提供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鼓励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开展公务活动时,要优先选择租赁纯电动汽车。到2020年,探索直接采购新能源汽车和租赁服务相结合的模式,扩大推广新能源公务用车数量。[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⒌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全面开放新能源汽车私人购买市场,鼓励技术成熟、性能可靠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进入本市销售。不断优化政策及使用环境,通过总结试点推广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使用信心,营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良好环境,逐步扩大私人领域推广应用范围和规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认真落实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⒈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对地市政府推广应用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各类新能源汽车实行差别化和分类扶持的补贴政策,按照减排量由高到低逐级递减确定补贴标准,分类安排补贴。结合全市实际,统筹使用省财政安排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并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车综合补贴实施细则。相关领域专项资金可用于补贴车辆购置、整车租赁、电池租赁、车辆运营补贴、车辆运营维护以及路桥通行费、停车费、充换电电费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⒉落实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落实国家、省对城市公交车成品油补贴政策,逐步减少对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增加对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并将补贴额度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形成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减少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机制,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⒊落实新能源汽车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一是根据《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规定,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二是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三是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免交省定项目的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收费幅度的,一律按国家及省规定的低限收费。[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⒋落实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政策。落实国家、省关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的有关政策,在省的财政补助政策基础上制定我市具体实施细则,按充换电设施实际用电量,对各类直流充电桩(机)、交流充电桩(机)、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加氢站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行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不断完善运营服务保障体系。
⒈加快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1)加大科技攻关支持力度。加快实现动力电池革命性突破。推动大中小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组建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动力电池创新平台,发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等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进动力电池关键材料、电池系统等共性、基础技术研发,支持对动力电池数字化制造成套装备的研发和生产,满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要求。积极提升新能源汽车车用电机、电控等关键部件的技术水平和配套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组织实施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依托新能源汽车重点生产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的科研机构,支持在新能源汽车整车、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领域组建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加强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加大研发和检测能力投入,加快突破重大关键技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
(3)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发展。提升新能源汽车整车品质。落实国家关于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政策,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乘用车以及邮政、物流、环卫等新能源专用车系列产品研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⒉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
(1)积极鼓励投融资创新。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运营模式。采取经营性租赁、融资租赁、分时租赁、合同能源管理(EMC)、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买方信贷等模式,缓解公交、出租车、汽车租赁等企业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压力。鼓励公交企业、整车生产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多方开展市场化合作,采用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相结合的混合租赁模式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在整车生产企业承诺保证产品质量、运行里程和建设充电设施的前提下,公交企业减少一次性投资,进行轻资产运营,通过油电差价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降低运营成本。鼓励整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参与建设、运营充换电基础设施,推进充换电市场化运营;在持续大功率、高频度使用电动汽车领域,探索开展换电式运营模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电池运营公司,可通过电池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电池租赁模式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商业可持续原则,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环节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赴新三板挂牌和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债权及证券化产品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增加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来源。(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
(3)鼓励国有企业以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对国有企业投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投资,允许按公益性和保本原则进行专项考核,不纳入国有企业一般业绩考核范围。鼓励国有企业参与设立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新能源汽车领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⒊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和提高售后服务水平。
(1)完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强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推动其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和售后保养维护体系。建立运营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实行新能源汽车产品抽检制度,加强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关键零部件以及充电桩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质监局,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2)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监控体系。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区域监控中心,制定完善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对新能源汽车运行状况、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状况以及相关配套管理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充电设施过程核查机制,发现问题或潜在隐患及时整改。公共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要安装车辆运行状态实时监控装置。[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梅州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快售后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支持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积极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完善售后服务点,做好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保养维护。可通过给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保护投资主体初期利益,商业场所可将充电费、服务费与停车收费相结合给予优惠,2020年前,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要加快制定具体标准和相关收费办法,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用户收费,允许个人或企业拥有的充电设施参照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收费标准对外提供充电服务。研究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探索利用基金、押金、强制回收等方式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体系。[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发挥信息技术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创新中的应用水平,发展“新能源汽车+物联网”,鼓励公交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发新能源汽车定制运营服务。推动电池充电管理、公交线路安排、公交增值服务、智能充放电等领域加快应用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培育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⒋加强交通运行管理。
(1)实行差异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根据国家、省对新能源汽车注册和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工作,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通行给予便利。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对私人乘用车领域等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和通行便利,不得对新能源汽车限行限购。[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推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综合利用。研究提出公交场站尤其是纯电动公交场站综合利用政策,对新建纯电动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实行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公共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性质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允许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补充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⒌坚决破除地方保护。
(1)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和目录。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出台地方性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标准。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采取制定地方推广目录、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检验、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等违规措施,阻碍外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或变相限制消费者购买外地及某一类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规范市场秩序。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监管,推进建设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坚决清理取消不利于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违规政策措施,破除地方保护。打击新能源汽车“骗补”行为。[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组织实施及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优化组织保障体系,建立梅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中的重大事项,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各项重大工作。各县(市、区)结合当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适时建立相应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认真做好推广应用各项工作。[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督促检查。
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职能分工抓紧研究制定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具体政策措施或工作方案,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条件成熟的县(市、区)要抓紧编制当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规划,制定便利通行、落实财政补贴等配套措施,切实做好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宣传工作。
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一是深入开展多样化的宣传活动。二是充分利用电视台、网络、报刊杂志等各种媒体对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普惠政策和重大活动进行集中报道,普及新能源汽车相关知识。三是通过多种形式,多角度宣传新能源汽车技术优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增强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
(四)抓好督促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能源汽车推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出台各自承担任务的具体政策、方案和措施(包括年度计划)。
六、其他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关政策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以及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王一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