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重庆近日发布《关于2017年充电设施奖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公用充电设施:交流桩300元/千瓦、直流桩600元/千瓦;换电设施:200元/千瓦;其他符合补助范围的充电设施:交流桩200元/千瓦、直流桩400元/千瓦。
重庆近日发布《关于2017年充电设施奖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公用充电设施:交流桩300元/千瓦、直流桩600元/千瓦;换电设施:200元/千瓦;其他符合补助范围的充电设施:交流桩200元/千瓦、直流桩400元/千瓦。
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将申报资料按上述顺序一式五份装订成册,于2018年3月21日—2018年3月30日报送至市能源局能源综合处,逾期不再受理。
关于2017年充电设施奖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经济运行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6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2017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本市面向全社会公众开放的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为分时租赁车、网约车、出租车、公交车、物流车、环卫车服务的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业面向职工开放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数量不低于3个),充电基础设施监控平台以及示范试点等。
二、奖补标准
对不同服务场站和类型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按功率进行补助。公用充电设施:交流桩300元/千瓦、直流桩600元/千瓦;换电设施:200元/千瓦;其他符合补助范围的充电设施:交流桩200元/千瓦、直流桩400元/千瓦。
三、申报对象
符合《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充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
四、申报条件
(一)建设审批手续齐全;
(二)按程序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2017年底前建成投运且未获得过财政补助;
(四)无条件接入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并进行数据交换;
(五)具有保障设备安全稳定运营的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
(六)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七)满足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2015年版)》有关标准;
(八)建设和运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符合《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五、申报材料
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主要包括:
(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及资金申请说明(含资金申请表);
(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设备购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四)未获得过财政补助和无条件接入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的承诺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及说明。
申报主体还应准备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电费缴纳凭证等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运营管理制度及运营维护记录、运营能力证明等相关资料供现场查验。
六、资料提交
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将申报资料按上述顺序一式五份装订成册,于2018年3月21日—2018年3月30日报送至市能源局能源综合处,逾期不再受理。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经济运行局,负责通知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及时申报。
七、审查复核
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报资料,市能源局按程序委托第三方审查评估机构进行审核。市能源局将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审核结果提交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
八、结果公示
经联席会审议通过,符合奖补政策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九、资金拨付
公示结束后,市财政局对符合奖补政策且公示无异议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按相应程序完成补助资金的拨付。
十、监督管理
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利用虚假材料申报骗取补助资金,一经发现,除追回已取得的补助资金外,将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一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