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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新规:液化天然气货运车每辆可申请2万补贴

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作者:综合报道   2018/6/23   浏览9748次   

[摘要]今天(6月23日),记者从深圳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获悉,6月11日《2018年深圳市道路货运行业推广使用液化天然气货运车辆补贴资金申报指南》制定,对深圳道路货运行业新购使用符合标准的LNG汽车。给予补贴人民币20000元/辆。

今天(6月23日),记者从深圳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获悉,《2018年深圳市道路货运行业推广使用液化天然气货运车辆补贴资金申报指南》制定。



深圳市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关于开展2018年液化天然气货运车辆补贴资金申报的通知


为鼓励在深圳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推广使用液化天然气汽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提升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港航货运局关于由我委联合发改委发布深圳市道路运输行业推广使用液化天然气汽车补贴资金申报指南的请示》及其批复等有关精神,市港航货运局于6月11日制定了《2018年深圳市道路货运行业推广使用液化天然气货运车辆补贴资金申报指南》。


2018年深圳市道路货运行业推广使用液化天然气货运车辆补贴资金申报指南


一、补贴范围


对深圳市道路货运行业新购使用以LNG为燃料,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和国家质量标准、符合深圳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依据汽车分类标准(GB9417-89)划分属中型以上(指总质量在6吨以上的货车,以下简称LNG汽车)、已办理深圳市《道路运输证》的LNG营运货车进行补贴。


二、补贴数量及资助方式


补贴数量:2018年度受理补贴道路货运行业LNG汽车年度数量累计达到100辆(含去年已受理车辆)将暂停审批LNG汽车补贴,且受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当受理道路货运行业LNG汽车补贴申请数量本年度累计达到100辆,市港航货运局暂停受理LNG汽车资金补贴申请,其它符合条件的车辆以后按有关规定申报。


资助方式:自愿申报、主管部门审定、无偿资助。


三、补贴申报条件


2008年1月1日至本文发文之日,在深圳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道路运输企业(企业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新购LNG汽车,并已在本市完成车辆登记和营运手续(车辆具体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办理,且未获得过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市财政资金支持。


四、补贴标准


依据《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深圳道路货运行业新购使用符合标准的LNG汽车。给予补贴人民币20000元/辆。


五、申报材料


购置LNG汽车的用车企业在先行支付车款,并办理完车辆上牌、营运手续后,携带以下资料到受理机关:


(一)《深圳市购置LNG汽车补贴资金申请表》和《深圳市道路运输企业购置LNG汽车补贴资金申请一览表》;


(二)车辆登记证书、出厂合格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


(三)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3份,验原件);


(四)与用车企业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企业基本账户(复印件3份,验原件);


(五)用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


(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


(七)用车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


六、申报时间和受理点


(一)申报时间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


(二)受理地点


市港航货运局在南山、盐田设置货运行业LNG汽车补贴申报受理点。


市港航货运局南山行政服务窗口地址:南山区南山街道办党校路与东滨路交汇处(南山区委党校旁),联系电话:26885937。


市港航货运局盐田行政服务窗口地址:盐田区荔山路11号运政大楼(原沙头角办事处大楼),联系电话:25480892。


七、审核程序


(一)市港航货运局在受理用车企业申报奖励补贴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审核合格且符合补贴条件车辆资料(含补贴企业名称、车架号、车牌号、发动机编号、LNG气瓶编号、补贴金额、银行账户等信息)书面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申请下达补贴资金。


(二)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市港航货运局申请下达补贴资金文件后,对拟资助项目公示后,并在公示完成,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批复。


(三)市港航货运局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的补贴资金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全额拨付给各申报企业。


八、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道路运输行业使用LNG汽车补贴政策实施、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市港航货运局应健全道路货运行业LNG汽车推广使用档案,做好LNG汽车推广的日常统计及协调管理。


(二)对于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追缴骗取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的其他财政奖励补贴的申请。


(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使资金管理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岳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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