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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色:新能源汽车产品列入工信部公告即可获50W奖励

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百色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7/2   浏览10805次   

[摘要]

日前,广西百色市工信委和财政局发布《百色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百色市按照新能源汽车购置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分层级给予购置补贴。



关于印发《百色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经贸、经济)局、财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遵照实施。


百色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百色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6日


百色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新能源汽车发展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51号)等精神,根据《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7〕28号)关于制定百色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减少我市汽车尾气排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加强我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力度,完成我市“十三五”期间推广新能源汽车目标任务,特编制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一)对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产品公告”)的百色市行政区域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给予产业补助。


(二)对购置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内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并在百色市行政区域内上牌的有关消费者给予购置补贴。消费者须为百色市行政辖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百色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登记户口的自然人、非注册地户籍且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私人消费者。财政补贴重点支持对象:一是重点支持公交、客运、公务、市政、邮政、出租、旅游景区、机场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二是支持私人消费领域推广纯电动汽车,私人消费者补贴对象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三)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给予建设运营补贴。


二、资金来源和安排


根据《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7〕28号)相关要求,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实行市县两级分担原则,市县两级各按补贴额的50%分担补贴资金。市级安排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年度资金预算,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交通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等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产业发展及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进行审核把关,报市政府审定后支付。各县(市、区)按照资金分担要求,落实相应补贴资金。


三、补贴标准


(一)产业发展补助支持。


百色本级科技计划资金、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研发、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产业化项目、技术改造和重大引进项目。对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公告的百色市行政区域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每款汽车产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购置补贴。


根据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财力状况等实际情况,实行如下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数量及标准:


1.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数量:按我市财力保障能力情况,“十三五”期间全市补贴的推广新能源汽车数量为7000辆 (标准车),待全市“十三五”期间完成财政补贴推广新能源汽车7000辆(标准车)后,不再进行补贴。如遇同批次多个消费者申报将超过补贴全市推广新能源汽车7000辆(标准车)时,补贴支持按照“符合申报条件的时间先后、申报时间先后、重点支持对象先后”依次排序的原则予以支持。


2.补贴标准。我市按照新能源汽车购置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分层级给予购置补贴。一是公共服务领域(公交、客运、公务、市政、邮政、出租、旅游景区、机场通勤等):在百色市行政区域内上牌并在百色市辖区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2016年-2018年按购置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35.7%发放,2019年-2020年按购置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8.5%发放;在百色市行政区域内上牌但未在百色市辖区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2016年-2018年按购置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5%发放,2019年-2020年按购置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0%发放。二是私人消费领域:在百色市行政区域内上牌并在百色市辖区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2016年-2018年按购置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5%发放,2019年-2020年按购置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0%发放;在百色市行政区域内上牌但未在百色市辖区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2016年-2018年按购置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15%发放,2019年-2020年按购置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12%发放。


市县两级各按补贴额的50%分担补贴资金,县(市、区)财政补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财政负责承担。待自治区奖励资金下达后,市县两级各按自治区奖励额的50%分配奖励资金,补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


(三)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对百色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建设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个充换电终端输出最大功率补贴,直流充换电设施每千瓦补贴300元,交流充换电设施每千瓦补贴200元,最高补贴不超过总投资的20%。市县两级各按补贴额的50%分担补贴资金。


四、对补贴对象的要求


(一)对车辆的要求。


本实施意见所述的给予购置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应是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对购车用户的要求。


对于购置新能源汽车的个人用户,补贴对象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且购买同一款车型(按照公告型号)只享受一台购置补贴。营运车辆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三年内不得向市外用户转移。否则,购车时间不满两年的用户,需全额返还购置补贴;购车时间超过两年但不满三年的用户,需返还50%的购置补贴。需返还的购置补贴全部返还到位后,车辆管理部门凭车辆注册所在地的县级工信和财政部门出具的返还证明等方可办理车辆转让过户手续。


(三)对充电设施的要求。


充电设施(站、桩、插座等装置)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国家、行业或地方关于新能源汽车专用充电设施的技术标准。


根据百政办发〔2017〕28号,本意见所提及充换电设施补贴范围为百色市范围内符合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与布局专项规划建设的公共充换电设施;不符合规划或自建自用的充换电设施政府不予补助。


五、补贴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


(一)产业补助。


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公告后向市工信委提出申请,经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下达补助资金。


申请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一式3份):


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产品公告车型清单。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4.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购置补贴。


百色市辖区(含百色所辖县区)范围内购置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财政补贴重点支持对象等,将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入户后(营运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超过2万公里),于每年4月底前、10月底前分两批向车辆注册所在地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窗口或县级工信(经贸、经济)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县级工信(经贸、经济)部门受理后应联合县财政、发改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如交通、旅游部门等)审核后于每年5月15日、11月15日前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经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改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分别下达补助资金。待全市“十三五”期间补助完成推广新能源汽车7000辆(标准车)后,不再进行补贴。


申请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一式3份):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资金申请表(单位及个人用户分别为附件1、附件2);


3.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型清单;


4.购置车辆取得的发票复印件;


5.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6.属单位用户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6);属个人用户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人对资金申请报告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6);


7.新能源汽车所有权三年内不向市外用户转移承诺书(附件7);


8.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由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在充电设施建设完工的年度终了后,次年2月底前,向当地县级发改、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县级发改、住建、财政、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提交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级发改、住建、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核通过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分别下达补助资金。


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式3份):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资金申请表(附件3);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充电设施建设安装以及验收合格等证明材料;


5.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附件6);


6.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六、建立惩罚机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取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格等处罚措施,同时违规企业三年内不准进入百色新能源推广应用领域:


1.提供虚假技术参数,骗取产品补助资格的;


2.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3.销售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型号、电池容量、技术参数等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


4.购置的新能源汽车三年内转让至市外的。


(二)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七、本实施意见由市财政局、工信委、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补贴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至文件发布之日起购置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须在文件发布之日起半年内提出补贴申请,文件发布之日后购置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须在达到申请条件起半年内提出购置补贴申请。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财政补贴资金。待全市“十三五”期间完成财政补贴推广新能源汽车7000辆(标准车)后,不再进行补贴。


九、在意见执行过程中,如中央、自治区相关政策有调整及发生其他不可预计情况,相应调整本实施意见。


(责任编辑:岳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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