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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台新规:要求燃油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专位

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作者:CNEV新能源汽车网   2018/8/28   浏览8883次   

[摘要]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建建筑停车场必须预留充电条件,新建小区停车位须100%具有安装充电桩条件。

近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和市交通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对辖区内尚未建设充电设施且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既有停车场(含限时开放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同时规定燃油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



公共停车场


专用泊位不少于1个


根据《实施意见》,北京市将有序推进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指标,合理规划布局既有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由停车场产权单位采取自建自营或者委托充电设施企业建设管理的方式推进充电设施建设,确定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车位,做好备案登记。


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建建筑停车场必须预留充电条件,新建小区停车位须100%具有安装充电桩条件。


意见要求新建停车场办理案登记时,相关材料中应当包含充电设施建设和划定电动汽车专用停车泊位情况。同时,各区应在2018年底前确定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既有停车场,并在具备条件的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根据要求,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


具体而言,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宜建设以直流快充为主的充电设施。建设的充电设施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合理规划充电设施在停车场内的安装位置,应综合考虑转弯半径、出入口安全距离,确保排水通畅、照明充足。


同时,对于建设社会公用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停车管理部门要组织、指导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划定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车位,按照不少于1个专用泊车位的原则划定。



占用电动汽车泊位


交警将开展执法


电动汽车车位被占怎么办?《实施意见》提及了两种电动车车位。对于充电车位,《实施意见》要求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在非充电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引导燃油车避免占用电动汽车充电车位;在非充电车位无空余的情况下,可以引导燃油汽车占用部分电动汽车泊位。并提示车主留下联系信息,当有充电需求或非电动汽车泊位有空余时,通过广播、短信等方式,及时提示燃油车主将车辆驶离电动汽车充电泊位。


值得注意的是,对电动汽车的专用车位,《实施意见》要求燃油车不得占用划定的电动汽车专用泊位,发现燃油车辆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的情况,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执法。


《实施意见》要求各产权单位加强对充电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在停车场设置完备的充电设施和电动汽车专用泊位标志标识,加强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督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立充电设施定期巡检制度。


根据实施意见,充电设施产权单位(运营企业)应当在停车场设置完备的充电设施标志标识,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设置醒目颜色,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明确的入口指示、道路引导和停车充电等标识,并明确充电设施的服务时间、使用要求、充电收费标准。



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开展充电场站安全检查


根据实施意见,各停车场应强化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将充电设施纳入停车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建立健全以充电设施产权单位为责任主体的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充电设施产权单位、工程建设承包企业、停车场管理单位等各方的安全责任。各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委(交通局)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


其中,充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负责定期对充电设施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应与充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发现充电设施存在故障、损坏的,要及时通知充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必要时可启动应急措施。


此外,各区城市管理委要认真落实属地安全责任,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管理,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充电场站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充电设施权属单位(运营企业)进行整改。





(责任编辑: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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