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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这三种情况会被暂停或撤销生产资质?

来源:EV芯视野   作者:综合报道   2018/12/11   浏览11865次   

[摘要]长江、前途、合众、国能汽车等拥有生产资质的造车新势力是否能真正符合汽车产量最低指标,拭目以待了?

12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办法》共七章四十七条,简化了企业和产品类型,优化了准入管理流程,建立了开放的检验检测制度、针对新业态发展需要的新制度、货车委托生产管理制度,完善了监督检查措施,明确了法律责任。《办法》将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完善监督检查


《办法》(50号文件)完善了监督检查措施,笔者认为将试验机构同时纳入监管值得关注。


■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特别公示制度,对已经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但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50号文有最低产量要求,附后)的车辆生产企业,予以特别公示。


关于特别公示,不能不提北汽新能源、云度新能源、江铃新能源、知豆、长江汽车、前途汽车、合众新能源、奇瑞新能源、金康新能源、国能汽车等10家取得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资质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企业。长江、前途、合众、国能汽车等拥有生产资质的造车新势力是否能真正符合汽车产量最低指标,拭目以待了?


■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笔者发现,新规在#健全汽车生产企业失信和违法违规惩戒机制#方面除了完善车企监督检查,也将检验监测机构纳入信用记录监管。



50号文件规定:


①检测机构在完成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后的三个月内保证检验样品的可追溯性,六年内保证检验记录、试验图像、影像资料等数据资料的可追溯性;


②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50号文】有哪几种情况会被暂停或撤销生产资质呢?


■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车辆存在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隐患的,停止生产、销售。


■买卖/伪造合格证,生产一致性问题,暂停合格证发放。


■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予以特别公示(暂停/取消资质)。如需移出特别公示,需按照准入管理办法重新审查。


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是指:连续两年年均乘用车产量少于2000辆、货车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整车类)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改装类)产量少于100辆、摩托车产量少于5000辆、通用货车挂车产量少于100辆。


还记得以前是怎样规定吗?对于停产或不能正常生产二年以上的车辆企业予以特别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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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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