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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河北石家庄发布三年作战计划 扶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作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9/1/4   浏览17105次   

[摘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石家庄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计划提到,将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石家庄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计划提到,将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



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扶持,强化要素保障,重点建设奇瑞石家庄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中车石家庄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等项目,建设华北地区新能源汽车制造基地。同时,依托中博汽车、河北瑞腾等重点企业,加快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研发。支持精进电动、德澳科技等企业,加快发展电机、电池、电控、高性能充电桩,提高产品技术性能,尽快形成规模优势,满足新能源汽车配套需求。


同时还将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促进新能源汽车规模应用,原则上全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铁路货场和机场等新增及更换的作业车辆和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绿色能源汽车,大力推进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新能源汽车的使用。2018年,在市直机关开展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分时租赁推广工作;2019年,各县(市、区)党政机关推广应用;2020年,推动鼓励机关事业单位采用租赁和完善充电设施等措施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对可识别的新能源汽车,不实行限行措施。


配套设施方面,将加快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建设规划。加快发展电机、电池、电控、高性能充电桩,提高产品技术性能,尽快形成规模优势。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在大型公共建筑、公园景区、驻车换乘站、居民小区、公交场站、行政事业单位、产业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农贸批发市场等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充分满足全市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电动汽车充换电需求及新能源汽车城际出行需求。


此外,将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限行区域、经济补偿、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


以下为内容原文:


石家庄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冀政发〔2018〕18号),全面响应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安排部署,大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全面完成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治理目标和任务,实现全市空气质量根本好转和“保底线、退后十”的目标,结合石家庄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城乡联治。坚守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精准治理,依法治理,铁腕治理,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改善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形成倒逼机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正视问题、科学解决问题。针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任务和重点时段等方面,科学设定任务目标和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集中优势兵力开展专项整治。细化工作措施,强化专项督察,严格执法检查,保障目标落实。提高治霾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建立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建立目标倒逼和绩效考核机制,倒推任务措施,倒排工程工期,倒查突出问题,倒逼责任落实。


2、坚持履职尽责,突出压力传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明确地方党委、政府以及各级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和主体责任,确保把治理任务、工作责任精准落实到“点”,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强化监管执法的利剑作用,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全面实行在线监管、属地监管、点对点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3、坚持综合施策,强调统筹联动。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采取污染治理、达标排放、总量减排、重污染应急等措施,强调主体责任,强化协调联动。完善政府主导、环保统筹、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推进机制,以质量改善作为评判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最终标尺,统筹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4、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攻坚。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作为治本之策。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压减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培育发展新动能;深入调整能源结构,稳步推进多种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减少煤炭消费,打造清洁能源体系;持续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提升铁路运输比例,发展多式联运,打造绿色物流;调整用地结构,减少扬尘污染,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5、坚持集中攻坚,实现联防联控。紧盯秋冬时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突出抓好扬尘、工业、燃煤、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污染治理和秸秆禁烧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大力攻坚。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强化错峰生产和应急运输响应联动,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实现“缩时削峰”,着力改善秋冬季空气质量。


6、坚持统筹推进,紧盯薄弱环节。应用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评价空气质量,既突出PM2.5浓度下降又注重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的降低。对六项污染物因子中持续反弹和尚未达标的污染物,分析源头症结,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实现主要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和城乡空气质量的同步改进。


7、坚持全民共治,汇聚治污合力。以政府为主体,强化政策引导、目标引导和统筹兼顾,加强政策解读和信息公开;强调企业减排责任,倡导公众参与,逐步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大气环境治理体系。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全面完成“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目标,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持续增加优良天数,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不断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到2020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均下降40%;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33%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2015年增加17%以上。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要保持和巩固改善成果,确保每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避免出现不降反升现象,力争退出全国169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后十位。


(二)年度目标


2018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74微克/立方米;城市优良天数达到164天以上,优良率在45%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不超过45天。


2019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67微克/立方米;城市优良天数达到176天以上,优良率在48%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不超过40天。


2020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60微克/立方米;城市优良天数达到191天以上,优良率在52%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不超过36天。


*目标等相关数据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和国家、省相关要求适时调整。


四、主要任务


(一)着力优化功能布局,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1、科学规划城区功能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动建设城市通风廊道,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大气的自净能力。2020年底前,完成石家庄市通风廊道管控的相关规划,控制一级通风廊道宽度在1000米以上,二级通风廊道宽度在100米以上。


牵头部门:市气象局


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2、优化产业布局


推进“三线一单”编制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加快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全市禁止新建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铸造、有色、碳素、钙镁、煤化工、砖瓦、陶瓷等高污染、高耗能项目。


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


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项目建设。所有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包括所有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新增燃煤项目地区系数按省最高标准执行,并且排污强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推进传统行业兼并重组。在坚定不移去产能的同时,大力推进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优势钢铁、水泥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提高钢铁、水泥产能集中度。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3、坚定不移化解过剩产能


推进重点行业产能压减。围绕削减煤炭消费,重点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火电等行业压减产能,严防封停设备死灰复燃,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18年,压减水泥产能350万吨;2019年,压减水泥产能260万吨;2020年按省淘汰办工作安排做好全市水泥去产能工作。逐步完成焦炉淘汰工作,2018年,压减焦炭产能130万吨;2019年、2020年按省焦调办工作安排做好全市压减焦炭产能工作。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4、“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继续深化“散乱污”企业排查动态管理和专项整治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工商、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落实排查整改责任,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和验收清单。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按照“先停后治”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对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及生产设备);对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督促企业提升装备水平,完善治污设施,合法合规发展,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对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8年,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2019年,进一步巩固“散乱污”整治成果,开展排查整治追责问责专项行动,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5、实施工业企业退城搬迁


坚持把主城区重污染企业作为退城搬迁的重中之重,合理布局、科学选址,分批分期实施关停搬迁。推进县城建成区内污染企业有序退出。对已明确的退城企业建立台账,实施清单化管理,明确时间表;对逾期未完成退城搬迁的企业予以停产。2018年底前完成10家企业搬迁改造,2019年底前完成8家企业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3家企业搬迁改造。积极配合省政府推进石家庄市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搬迁改造工作,督促石钢按时完成搬迁。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投促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化工、建材、铸造、机械加工、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等行业企业逐步进入工业园区。到2020年底,各县(市、区)形成特色鲜明产业定位,区域功能明显提升;新增重大产业项目按主导功能入园,入园率达到100%。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禁止新增化工园区。


牵头部门:市投促局、市科技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6、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新动能。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基地,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实现节能环保产业的快速、提质、创新发展。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扶持,强化要素保障,重点建设奇瑞石家庄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中车石家庄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等项目,建设华北地区新能源汽车制造基地。同时,依托中博汽车、河北瑞腾等重点企业,加快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研发。支持精进电动、德澳科技等企业,加快发展电机、电池、电控、高性能充电桩,提高产品技术性能,尽快形成规模优势,满足新能源汽车配套需求。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打造清洁化能源体系


7、构建清洁取暖体系


扩大集中供热覆盖范围。依据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在热电联产供热覆盖区域内,深入排查居民供暖需求,推动富余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深挖供暖潜力,减少供暖盲区。同时,未发展集中供热而群众确有供暖需求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热源条件和居民实际供暖需求,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地热、电能等清洁能源供暖方式。到2020年,在市区基本形成以电厂废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为主要热源,以天然气、电能等为补充的供热能源结构。2018年底前,建成区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率达到85%以上;2019年10月底前,建成区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率达到90%以上;2020年10月底前,建成区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基本实现全覆盖。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有序推进工业集中供热。到2020年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全部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淘汰工业园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力争实现“一区一热源”。对于用气用热负荷分散、规模较小或暂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专业园区,优先选用燃气集中供热锅炉房,通过推进现有燃煤供热锅炉煤改气或分布式能源站等方式实现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网未覆盖的产业集聚区,进一步推进电网升级改造,积极推进电锅炉供热。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加快清洁能源供热热源建设。积极推进供热新技术,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空气源、水源、地热)、电能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调整供热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占比。加强需求侧管理,制定燃气“压非保民”方案,细化应急预案清单。按照《石家庄市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修编》(2016-2020)。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加强农村清洁能源供暖。落实国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和《河北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坚持突出重点,要根据散煤治理任务需求,合理分配天然气气量;坚持先立后破,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2019年底,全市平原地区基本完成散煤替代,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地区推广使用洁净型煤。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防止散煤复烧。2019年,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全市域实现清洁取暖的县(市、区)达到60%左右,平原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达到60%,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全面完成。2020年,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全面取缔乡镇机关及事业单位、服务业分散燃煤,全市平原农村地区分散燃煤基本“清零”,山坝等边远地区农村分散燃煤实现清洁燃料覆盖。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8、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严控煤炭消费总量。采取综合减煤措施,在压减煤炭消费总量的前提下,重点压减非电用煤,逐年降低非电煤消耗占比,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到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量较2015年下降15%。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有序压减电厂用煤。优化燃煤电厂运行调度。在保障电力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纯凝机组发电量。实行发电企业发电量和控制煤炭消耗挂钩机制,对燃煤消耗超过煤耗控制目标的,协调省电力调度机构核减其发电量计划。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严格进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禁燃区范围为市区三环路以内的区域,鹿泉区获鹿镇、鹿泉经济开发区在内的部分区域,藁城区和栾城区的部分区域以及正定新区起步区。禁燃区内禁止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煤焦油、重油和渣油等)、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不符合标准的洁净颗粒型煤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不得新批准建设高污染燃料的燃用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不得扩大规模建设,2020年底前,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完成散煤清洁替代的区域划定为“禁煤区”,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燃煤“清零”。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加强煤炭质量监管,严格落实省、市燃煤质量标准,全市禁止生产、销售灰分劣质煤。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燃煤发电企业使用的煤炭要符合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标准。


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9、加强散煤综合治理


加强散煤综合治理。持续开展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散煤治理专项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劣质散煤行为。依托现有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和配送网点体系,健全县(市、区)、乡(镇)、村三级配送机制。依托交通运输治超站,对入市煤炭实施质量检查,卡口管控。建立燃煤经营、使用单位或企业监管清单,对销售、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依法严格处罚。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始终保持100%,杜绝劣质煤流入市场。保障优质煤品供应,建设优质煤源经营运销体系和产需衔接平台。


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10、火电行业结构调整


实施禁煤区发电企业关停。2019年5月底前,石家庄热电厂九期完成2台453MW燃气机组清洁能源替代,电煤压减80万吨;2020年,关停高新热电,电煤压减32万吨。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提高接收外送电比例。积极推进1000千伏雄安(北京西)~邢台(石家庄)特高压交流工程以及500千伏锦界、府谷电厂送出工程建设,增加外购电比例。强化电网绿色环保调度,从特高压及500千伏外购电通道引入外电。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严格治理自备电厂。对于违法违规建设的燃煤自备电厂,予以关停;对其他自备电厂,能耗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予以关停;对城市建成区燃煤自备电厂强制实施天然气替代,对其他区域燃煤自备电厂鼓励实施背压机改造或清洁能源替代。2020年底前,完成自备电厂治理任务。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削减电力行业低效产能。实行燃煤电厂和燃煤机组排放绩效管理,对燃煤机组排放绩效进行评估排名,坚决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到2020年,按需完成60万千瓦等级纯凝机组供热改造,大容量、高参数比重达到90%以上。全面淘汰地方热电厂中温中压及以下参数机组。20万千瓦等级及以下供热机组实施背压机组改造或超临界机组等容量替代。鼓励开展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清洁替代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支持拥有30万千瓦以下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积极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在保障供电、供热可靠的前提下,按计划削减电力行业低效产能。加快关停设计寿命期满、平均供电标准煤耗高于331克/千瓦时以及未实现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11、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


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重,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有效利用工业余热和污水热泵等替代燃煤热源供应,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优先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基本解决弃风、弃光问题,积极开展地热、风电、光伏和生物质能源利用试点项目建设。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规模化生物质天然气。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5%。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积极开发太阳能资源。充分利用城市公共建筑、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屋顶等区域,推广应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强力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热水集中供应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科学合理利用地热能资源。根据《河北省地热能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各县(市、区)要制定热能供暖利用专项方案,提高地热能在供暖能源中的比例。重点推进浅层、中深层地热能供暖的开发利用,并结合热泵技术,实现地热能梯级利用。加强地热尾水回灌,保障地热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12、加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


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建设。保障天然气供应,以管道天然气资源为主的保供能力进一步提高,LNG向非管网区域和边缘区域覆盖,有效补充管道气供应余缺。进一步完善天然气管线管网,形成以干线为支撑,支线与城镇管线互联互通,乡村管线网络化、智能化的供气格局。布局建设涵盖中心城区和各县城建成区的储气调峰设施,力争建成不少于5万立方米(水容积)LNG储气调峰设施。到2019年,满足全年采暖季日均3天用气需求。到2020年全市管道气源输送能力达55亿立方米以上,LNG利用量满足城乡发展需求。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加快大容量高参数电源,争取平均每县(市、区)拥有2座以上220千伏变电站。加快城乡电网改造,增强供电可靠性。制定实施工作方案,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供电公司要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以需定供、以电定改”,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


牵头部门: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13、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从工艺技术、主要用能设备、节能措施等方面切实加强项目单耗先进性审查,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对未能通过能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加强重点能耗行业节能。加强技术节能,重点推广中高温余热余压利用、低温烟气余热深度回收、空气源热泵供暖等节能低碳技术,推进能量系统优化,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按照省要求开展重点企业能效、水效对标和能效“领跑者”行动。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燃煤工业锅炉运行效率达到国家要求,到2020年新投入使用燃煤锅炉效率不低于80%,燃气锅炉效率不低于92%。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积极推进建筑节能。严格落实《河北省绿色建筑促进条例》,全市继续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建筑75%节能标准,公共建筑65%节能标准,实现新开工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示范,加快被动式低能耗建筑示范建设,推进供热系统智能化改造,鼓励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提升城乡房屋建筑能效水平。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至50%。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到2020年,力争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达到30%以上。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14、优化调整道路货运结构


根据河北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出台全市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以推动货物公路运输转铁路运输为重点,积极协调和配合长途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改善道路货运结构,提高铁路货运能力和比例。鼓励钢铁、电力等重点企业和大型专业化物流园区、交易集散地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线;积极推进企业自建铁路专用线对外开放共用。鼓励企业对既有铁路专用线进行扩能改造,设备升级,探索新建连接物流园区与大型工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实现点到点铁路运输。2018-2020年,指导建设河北远鹏物流铁路专线、石家庄市栾城区润丰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新建敬业集团铁路专用线。


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管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加快物流运输结构调整。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大力发展全市“互联网+”高效物流、“互联网+”便捷交通。进一步鼓励基于互联网的物流服务模式、管理模式创新以及新兴业态发展,提升物流供需匹配效率,实现物流业“降本增效”。深入推进“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2020年,完成河北快运集团、中外运河北有限公司、河北敬业集团沃车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纳入交通部“无车承运人”试点验收工作。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等,推进多式联运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完善正定机场周边集疏运通道。开展集装箱运输和甩挂运输,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完成河北快运集团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到2020年,甩挂运输车辆达到300辆。


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邮政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加大绕城公路建设力度,促进重型载货汽车远端绕行,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2018-2020年,煤炭运输过境车辆通行运煤通道线路比例分别达到75%、80%和90%。


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市交管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15、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加强在用柴油车排放检测。发展清洁货运,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降低污染排放总量。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


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高限处罚超标车辆用车企业或车主。开展高排放车后处理改造升级工作,具备条件的柴油货车安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催化还原装置(SCR),配备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联网。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对环保排放不达标的重型货运车辆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加大对重型货车超载超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到2020年,公路超限超载率控制在2%以内。


严格落实重点用车企业(自有或日用20辆以上重型柴油车的企业)和物流企业的治污责任,督促其建立机动车环保达标保障体系,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使用车辆环保达标情况,鼓励使用新能源车,严禁使用不达标车辆。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车辆排放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


实现全年及秋冬季攻坚期间入户检查、路检路查、遥感监测的柴油车占柴油车保有量的50%以上,检查排放检验机构达到100%。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限行区域、经济补偿、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其相关业务,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同时,加大路查路检力度,对发现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实际仍在继续使用的,责令强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2019年底前,对城市公共服务单位的园林绿化、道路维修、工程抢险、电力检修等尾气超标排放老旧车辆进行全面整治,分类予以淘汰、更新和改造。按时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老旧车淘汰任务。


牵头部门:市交管局


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16、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促进新能源汽车规模应用,原则上全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铁路货场和机场等新增及更换的作业车辆和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绿色能源汽车,大力推进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新能源汽车的使用。2018年,在市直机关开展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分时租赁推广工作;2019年,各县(市、区)党政机关推广应用;2020年,推动鼓励机关事业单位采用租赁和完善充电设施等措施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对可识别的新能源汽车,不实行限行措施。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配合部门:市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河北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加快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建设规划。加快发展电机、电池、电控、高性能充电桩,提高产品技术性能,尽快形成规模优势。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在大型公共建筑、公园景区、驻车换乘站、居民小区、公交场站、行政事业单位、产业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农贸批发市场等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充分满足全市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电动汽车充换电需求及新能源汽车城际出行需求。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市行政审批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园林局、市交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17、强化机动车监管和尾气治理


强化机动车源头管控。全市严格执行现阶段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要求,认真做好新增机动车检验监管工作,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查,加强对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环节的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等违法行为,确保在全市在销机动车排放达标。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管局


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完善在用车辆监管体系。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放控制,进一步规范、完善排放检验制度,严格监管检验机构,推进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建立机动车排放违法联合处罚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机动车实行“环保部门取证、公安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推行市、县、乡三级机动车排放污染“网格化”监管机制,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力量建设,落实机动车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构建全市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2018年底前,完成10套固定垂直式和1套移动遥感监测设备的遥感监测网络建设。2020年底前,建成全市遥感监测网络。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管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全面规范社会化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运行管理。开展打击环保检验机构的检测数据造假行动,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管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18、加强专项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开展全市专项作业车辆、工程机械、农用机械、农用运输车和铁路机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监管试点工作。2018年底前,建立全市专项作业车治理机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备案制度,逐步完善准入、检查、监测和处罚等标准体系。2019年底前,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20年底前,完成工程机械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安装、排放监控平台建设。针对冒黑烟工程机械开展专项整治,推进排放不达标专项作业车辆、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清洁化改造和淘汰。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交管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19、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提升,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自2019年1月1日起,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并轨。坚决取缔、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根据省市推进成品油市场整治系列方案要求,对黑加油站(点)查处取缔工作进行督导。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强化油品质量监管。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2018年底前,全市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加强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的常态化监督检查。


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加强油气回收治理。全面加强汽油储运销售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加大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检查力度,建立清单台账,实行分级管理,加强油气回收设施监管,严格控制油品储、运、销环节“跑冒滴漏”,确保油气综合回收效率达到100%全覆盖。每年抽查覆盖率不低于全市加油站(点)总数的50%,畅通信息举报途径,依法向社会公布油品质量抽查结果。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管理部门要求经营单位做好本单位相关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以及外观检测和仪器检测,推动社会第三方参与油气回收装置维保,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转。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20、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2018年底,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原则上禁止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经达标验收后恢复生产。督导矿山治污设施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到2019年底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对环保不达标的有证露天矿山持续实施停产整治,不达标一律不得生产,合法生产的露天矿山全部实现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规范开采。


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加快矿山修复绿化。加强尾矿(矸石)资源化利用和综合治理。推进重点区域责任主体灭失矿山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建则建、宜景则景”的原则进行修复绿化。2018年完成12处(面积1468亩)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修复绿化任务;2019年完成61处(面积4172亩)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修复绿化任务;2020年完成79处(面积4206亩)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修复绿化任务。2020年底前,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综合治理率达50%以上。


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21、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深化建筑扬尘整治。结合网格员管理体系,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建立网格扬尘源清单,明确治理任务目标、分包领导、责任人员,实施动态管理。针对建筑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建立详细的动态管理档案。实现房屋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PM10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2018年12月底前实现建筑工地扬尘整治达标率100%。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构建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体系。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责任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推行“以克论净、深度保洁”的作业模式,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慢行道、人行道、广场、游园的环境卫生保洁力度。2018年,县城及县级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 2019年,县城及县级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5%;2020年,县城及县级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强大公路扬尘治理。加大对绕城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工业园区周边道路的机械化清扫保洁力度,绕城区国省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绕城区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1-2次。到2020年,全市出入口及城市周边重要干线公路、普通干线公路穿越县城路段全部实现机械化清扫,公路路面范围内达到路露本色、无浮土。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严格管控渣土运输。运输车辆安装密闭装置和定位系统,严查散料货物运输车辆遗撒。落实各县(市、区)属地主体责任,加强建设工地的管理,实行24小时盯守责任制,指导、监督建设和施工单位落实管理要求,签订《建筑工程渣土运输承诺书》,认真履行“三联单”制度;督导建设单位在出入口安装车辆冲洗装置和视频监控设备。在市区主要出入口进行路面巡查、重要路段设卡检查,对违规运输行为进行顶格处罚。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配合部门:市交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加强工业料堆场管理。全面强化工业企业料堆场抑尘措施,对工业企业厂区内贮存的各类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密闭管理,不能密闭的,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20%以上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苫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粉状物料实行封闭式储存和运输;加强厂区内物料运送、倒运、装卸扬尘管理。2018年底前,全市钢铁、焦化、建材(含水泥、玻璃、陶瓷、石灰)、石化、化工、铸造等行业企业料堆场按照河北省《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地方标准存储要求,实现规范管理。2019年底前,全市工业企业料堆场全部实现规范管理;对重点区域的煤场、料场、渣场实现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100%覆盖。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建立扬尘污染相关的培训交流制度。定期组织县(市、区)、乡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邀请知名专家对扬尘污染防治形势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宣讲解读。成立企业管理者培训班,加强环保知识培训,组织企业负责人赴水平先进的企业参观学习。针对不同行业成立员工培训班,对员工进行环保相关业务培训和指导。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22、推进裸露土地管控和环境绿化


实施城市土地硬化和复绿,按规划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建设用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的裸露土地实行硬化和绿化;对建筑工地未及时清运的渣土实行遮盖,对城乡结合部裸露地面实行复绿控尘治理。推进农村裸露土地治理,各村安排人员逐村逐组排查空闲地块,对适宜种植的空闲地块,动员农户种植农作物;对不适宜种植农作物的贫瘠裸露土地,加强管理,保护现有植被,严禁各类违法取土、采石行为,防止产生新的扬尘污染源。绿化国省干道、铁路等穿城路段路界内两侧的裸露地,建设绿化景观好、生态功能强、综合效益高的绿色长廊和防护林带,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建局、市园林局、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23、大规模开展国土绿化行动


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湿地面积。围绕构建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加快生态脆弱地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造林绿化步伐,全面提升国土绿化水平,进一步修复重点区域森林生态功能,提升森林生态承载力。2018-2020年,每年完成人工造林面积不低于30万亩,全市森林覆盖率每年增加0.7%,实现202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2%以上,人工和沼泽湿地面积不少于18万亩。


牵头部门:市林业局


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24、完善降尘监测和考评体系


制定统一的监测标准和规范,进行监测和考核。每月对各县(市、区)建成区进行降尘监测,实行考核排名。各县(市、区)的平均降尘量不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2019年,全市平均降尘量控制在8吨/月·平方公里以内。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25、严禁垃圾露天焚烧


完善城乡垃圾处置体系,推进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模式,强化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国省干道、铁路沿线、城镇周边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城乡垃圾(含工业下脚料)集中整治攻坚行动,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行为。


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年行动,因地制宜选取治理模式和治理技术,完善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机制,现有垃圾处理场覆盖范围内的村庄,应采取“村收乡镇运县处理”的模式;对不具备城乡一体化条件的,按照“适当集中、连片治理、区域共享”的原则,可采取“村收、村(乡镇)运、乡镇(片区)处理”或“村收村运村处理”的模式,建立长效运行机制。2020年底前,形成设施配套、投入保障、机制完善、运行高效、城乡统筹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基本实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有效截断垃圾焚烧隐患。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26、加强秸秆综合利用


严格管控秸秆焚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属地管理、源头控制,及时处置、严厉打击”的原则,建立健全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在平原涉农区域全部安装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实现对行政区域内秸秆禁烧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提高对秸秆露天焚烧的应急处置能力,构建“预防为主、堵疏结合、快速反应、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避免出现露天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污染事故。对发现的露天焚烧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实施责任追究。完善考评体系,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奖惩,实现全市秸秆露天焚烧火点逐年大幅减少。提升秸秆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质量效益。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引导农民自主自觉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到2018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到2019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7%;到2020年,全市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利用水平有较大提升,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8%。


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27、控制农业源氨排放


大力推进种植业肥药减量增效。以测土配方施肥和有机肥推广为重点,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2018年,氮肥利用率提高到38%以上;2019年,氮肥利用率提高到39%以上;2020年,氮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


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加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快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到2019年底,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到2020年底,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


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五)深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推动企业绿色升级


28、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全面推进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治理,建立完善“一厂一策一档”制度。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实施重点行业环保“领跑者”制度。推进工业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推行企业排放绩效管理、企业排放信息强制性披露和环境信用评价制度。2018年底前,完成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陶瓷制品制造工业、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行业、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行业、玻璃品制造行业、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行业、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行业、水处理9个行业国家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国家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29、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医药、农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加快推进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水耗等清洁生产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30、推进各类园区综合治理


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各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发展专业化、循环化产业园区,引导企业重组整合,构建分工协作、绿色低碳、智能高效的先进制造体系,提高产品集中度和生产集约化水平。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投促局、市科技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31、加快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排放监督管理,深入实施工业企业排放达标计划。按照“典型示范、对标先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严格执行钢铁、焦化、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钢铁、焦化等行业为重点,对标世界一流水平,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全市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2017年下降40%以上。


有序推进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钢铁企业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转炉一次烟尘、钢渣处理废气、废酸除外)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焦化企业焦炉烟囱烟气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参照不高于10、30、100毫克/立方米(7米以下焦炉NOx外排浓度参照不高于130毫克/立方米);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焦炉装煤、推焦、硫铵结晶干燥、干熄焦和燃用焦炉煤气的粗苯管式炉、氨分解炉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参照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建立治理工程项目清单,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对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到2020年10月,全市焦化行业全部完成深度治理,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全市符合改造条件的钢铁企业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符合条件的焦化、钢铁企业完成有色烟羽治理。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32、实施燃煤电厂深度治理


开展电力行业深度减排专项行动,在原有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运行管理,完善治污设施,提高去除效率,实施电厂有色烟羽治理。2018年,结合机组检修计划,有序开展城市主城区燃煤电厂有色烟羽治理试点工程;2019年,全市继续推进具备深度减排改造条件的燃煤机组完成有色烟羽的深度治理,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到2020年,全市火电行业单位发电煤耗及污染排放绩效达到世界领先水平。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33、加快锅炉综合整治


淘汰小型燃煤锅炉。拆除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内的分散燃煤锅炉,2020年底前,城乡结合部、县城和农村地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全市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和燃油(醇基燃料)锅炉,35蒸吨/小时以上生物质和燃油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除层燃炉、抛煤机炉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9-2015)表1排放标准(烟尘≤10毫克/立方米、SO2≤35毫克/立方米、NOx≤50毫克/立方米)。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不超过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开展湿法脱硫有色烟羽和石膏雨脱除治理,加装烟气换热器(MGGH),配置烟气余热利用系统,鼓励加装湿式电除尘器去除烟气中硫酸和硝酸盐颗粒,2019年底前,全市3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烟羽治理工程。保留的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要求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


加大生物质锅炉和燃油(醇基燃料)、燃气锅炉深度治理。2020年6月底前,现有燃气锅炉应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不超过5毫克/立方米、10毫克/立方米、30毫克/立方米;现有生物质锅炉要使用专用生物质锅炉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不超过20毫克/立方米、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现有燃油(醇基燃料)锅炉完成低氮燃烧改造,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不超过10毫克/立方米、20毫克/立方米、80毫克/立方米,其中20蒸吨/小时以上燃油和生物质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20年10月底前,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34、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


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全面排查工业炉窑。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为重点,对涉及的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以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行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分类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


严格排放标准要求,加大对不达标工业炉窑的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在资源落实的前提下,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加大工业炉窑治理力度,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凡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炉窑,依法一律实施停产整治。2019年底前,在气源保障的前提下,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完成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2020年底前,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


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钢铁行业相关标准执行;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湿法脱硝、微生物法等脱硝设施。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35、推进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


实施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分表计电。实施工业企业治污设施电路改造工程,实现企业污染物防治设施分表计电,对企业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精准管理。2018年底前,完成钢铁、火电、水泥、焦化、玻璃等5个行业电路改造工程;2019年6月底前,完成制药、造纸、印染、制革、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6个行业电路改造工程;到2020年底,各类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实现分表计电。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36、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


开展钢铁、焦化、建材、火电、有色、铸造、石化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排查工作,分行业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清单和管理台账。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实施生产环节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


加强氨逃逸管理。2019年6月1日起,电力、水泥行业加装氨逃逸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37、开展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加强VOCs排放源头控制。禁止新、改、扩建生产和使用涉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


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深化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对全市所有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建立清单台账,按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要求建立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推进石油化工、焦化、平板玻璃、制药、有机化工、表面涂装、木质家具、印刷、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革、纺织面料鞋生产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深化治理工作。对37家制药企业已有VOCs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提高VOCs去除效率。对列入省重点的企业涉VOCs排放大户开展体检评估工作,对企业排放情况分为三个等次(A、B、C),按照不同等次对企业实施科学差异化管理,开展VOCs“一企一策”综合整治。到2019年6月底前,完成A级重点监管企业整治任务;2019年12月底前,完成B级重点监管企业整治任务;2020年6月底前,完成C级重点监管企业整治任务。


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年底,建立重点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全口径清单。推进工业行业VOCs综合整治。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2018年12月底前,化工行业全面完成首轮LDAR工作。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千帕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千帕且小于76.6千帕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加强汽车维修行业VOCs治理。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房(车间)实行密闭作业,安装废气净化设施,并达标排放。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2019年1月1日起,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加强服装干洗行业VOCs治理。2020年底前,新、改、扩建的服装干洗店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加强建筑装饰行业VOCs治理。严格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产量监督检测。2020年底前,在建筑装饰行业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淘汰溶剂型涂料,建筑内外墙涂饰全面推广使用水性涂料。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加强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餐饮企业、经营商户油烟排放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立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台账,定期开展全市餐饮油烟集中整治行动,对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及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未定期清洗的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责令暂停营业并限期改正。到2020年,基本实现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油烟治理全覆盖,并达标排放。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六)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8、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


强化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完善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推进区域形成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联动体系,推动构建冀中南大气联防联控办公室。加强与周边城市,特别是保定、衡水、邢台等“2+26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构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在优先控制本地源的基础上,推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共同制定实施大气污染控制中长期规划。


全面落实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完善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管理、执法等方面合作机制,落实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并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跨区域联防联治、城乡协同治理等机制。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生态环境部和省级预报中心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后,采取有效的应急相应措施,达到应急减排目标,起到“削峰降速”的作用。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气象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管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39、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导意见,适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现不同时段、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应急清单的动态管理。严格落实《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冀气领办〔2018〕238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全社会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要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除国家要求和重大活动保障任务需要外),并提前1-2天发布预警信息。在典型污染过程结束后,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


工业企业应急减排要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和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对同行业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落实到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不同应急级别的停限产措施。采取社会监督、电量核查、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加强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核实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七)科学实施错峰生产和运输


40、实行重点行业错峰生产


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科学制定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指导计划,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针对钢铁、焦化、铸造、建材、碳素、医药(农药)制造等行业,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根据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适当调整错峰生产时间。


按照《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对依法获得排污证、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且符合现行行业产业政策的企业,按照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分类管理、差异化错峰生产,建立清单,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安全生产措施,防止“一刀切”。对实现超低排放、工艺技术先进、运输结构合理、产品高端的企业,不予错峰生产;对部分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运输结构基本合理、产业中端的企业,错峰20%-30%;对仅达到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产品低端的企业,错峰50%-60%;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停产治理。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41、科学实施错峰运输


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应急预案中,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交管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五、保障措施


42、强化组织领导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方案的推进落实,负责工作任务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导调度、执法检查、考核通报、约谈问责等工作。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和“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部署推进负责领域重点任务,协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各县(市、区)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全面加大污染治理和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力度。


43、强化经济政策支持


加大资金、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优先支持打赢蓝天保卫战重大攻坚任务实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完善高耗能行业差别化价格政策,加大对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实现超低排放改造的环保企业,实施环境保护税优惠减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完善居民取暖用气用电价格政策和补贴政策。推动环境服务业发展,鼓励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税务局、市交管局、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44、完善监管监控体系


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建立和完善县、乡、村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建成天地空环境立体监管指挥系统。在国控监测网基础上,进一步将省控、市控和县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统一联网。2018年底前,全市21个工业园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全覆盖,实现对工业园区空气质量的实时监控和定期考核。全市至少建成一套环境空气VOCs监测站点。2018年底前,完成建设信息全面、要素齐全、处置高效、决策科学的智慧城市与大气污染监管平台,实现对各级网格和各类污染源的集中在线监测、全程监控和监管指挥。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建设。2018年底前,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依法确定重点排污单位范围,扩大排污口在线监测企业覆盖面,到2019年底,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气排放工业企业(含VOCs排放重点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深化大气污染综合观测能力建设。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推进乡镇空气质量监测,加强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力量建设,建立健全乡镇环保工作机构,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每个站至少监测SO2、PM2.5两项指标),实现全市乡、镇(街道)空气质量监测全覆盖。2019年,在乡、镇(街道)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增加NOx、PM10、CO、O3等监测因子,实现监测项目全覆盖。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加强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严格规范第三方监测市场,严厉打击第三方监测数据造假、在线监控数据造假、环境空气质量数据造假等现象,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开展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45、加强人员队伍建设


立足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按照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保障履职需要,确保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匹配。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人才发展规划,加强科技人员培训和国内外交流合作,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大气环境科技创新人才。同时加强与国内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合作,积极发展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研究顾问组。组建一支集污染成因研究、重污染过程防控和空气质量保障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稳定团队。


根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经验及实际需求,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环保工作机构,实现乡、镇(街道)环保所全覆盖,配备专职网格监督员,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提升基层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大各级环保机构队伍建设,设立乡、镇(街道)级及工业集聚区环境监管机构,充实各级环保队伍力量和执法装备,推动监测、监察、应急等标准化建设。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46、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提高大气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加强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跟踪研究,科学提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构建全面、准确、更新及时的高分辨率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为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撑。建立基于污染源排放清单和环境空气质量模拟的大气环境管理推演决策及监管综合平台,为科学有效开展污染物来源解析、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减排方案制订及减排效果评估等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切实保障“科学、精准、高效”治污。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开展环境容量与承载力研究。科学衡量资源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对大气环境容量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实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接近或达到警戒线的县(市、区)实行限制性措施,超过了大气环境承载能力的县(市、区)要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47、加大督察督办力度


建立督查督办机制,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部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有关治理要求落实到位,切实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深入各县(市、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及时提出大气污染治理的监察建议,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落实治污责任。完善“督察、交办、复查、问责”四步督察督办工作方式,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和问责清单,对交办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挂账督办、动态更新和办结销号管理,对发现的屡查屡犯、长期得不到彻底整改以及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进行严格问责。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48、强化执法检查力度


整合执法资源,优化联动机制,统筹市、县(市、区)、乡(镇)三级环境执法力量,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时段、重点问题等,常态化开展涉气环境执法检查,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处罚措施,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不得降格处罚或简单给于经济处罚,对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49、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根据《石家庄市乡、镇(办事处)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及考核办法(试行)》,以空气质量提升为核心、任务计划完成为重点,完善督导考核各项措施,综合运用通报排名、经济奖罚、公开约谈、区域限批、追责问责等多种手段,督促县(市、区)政府严格落实大气环境管理属地责任。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50、营造全民共治氛围


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各级媒体,加强新闻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报道“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部署、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曝光突出问题,宣传攻坚举措,普及环保法规,加强全民、全社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法治意识。建立宣传引导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立重污染天气宣传报道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引导社会预期。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各县(市、区)及乡镇(办事处)的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信息。有条件的企业单位通过电子显示屏主动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利用“一台一报一网”(即石家庄广播电视台、石家庄日报、石家庄市政府网站)大气治理专栏,及时公开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省专项督查和执法检查交办问题清单及整改落实情况,发挥群众参与、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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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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