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前,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海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至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清算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据悉,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海南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即可开始受理符合要求车辆的补贴申请。
日前,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海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6年至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清算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据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海南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即可开始受理符合要求车辆的补贴申请。
《通知》明确补贴申报范围及相关要求。分别针对2016年暂缓审核车辆,即在2016年已申报补贴,但在补贴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并暂缓审核的车辆、2017年消费者在海南省上牌但未申请补贴的新能源汽车;2018年消费者在海南省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提出不同的申报要求。
《通知》就补贴标准进行明确,其中2016年上牌车辆、2017年上牌车辆均按当年印发的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及补充通知相关标准执行;2018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根据上牌时间分三段(第一段:1月1日至2月11日;第二段:2月12日至6月11日;第三段:6月12日至12月31日)核算补贴数额,按照《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标准补贴。
购车消费者应按相关要求编制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按属地管理原则申请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地方购车补贴。
其中,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在车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后,向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个人(单位)身份信息证明;
(2)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申请表和明细表(个人用户/单位用户);
(3)车辆购销合同和销售发票;
(4)新能源汽车行驶证;
(5)车辆登记证书。
其他车辆在各年度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清算工作完成后,方可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登记证所在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报材料。需递交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单位身份信息证明;
(2)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申请表和明细表(单位用户);
(3)车辆购销合同和销售发票;
(4)新能源汽车行驶证;
(5)车辆登记证书;
(6)车辆生产企业证明材料。
据了解,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市县工信主管部门受理符合要求车辆的补贴申请,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消费者提交的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车辆,应及时向消费者反馈审核意见。
各市县工信主管部门审核完成后,于7月15日前,在各市县政府门户网站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购车消费者、购买车型、数量、地方补贴金额等。
地方公示期结束后,各市县工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19年7月底前联合向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提交本地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清算报告。地方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发放购车补贴,待存在问题解决后重新报送,另行申请补贴资金。
省工信厅分批次完成各市县新能源汽车补贴清算报告汇总,提出清算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责任编辑:郝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