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进一步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稳增长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方案(2019年)》(发改综合〔2019181号)。
这一年是新政策落地实施的一年,这一年重新定位“报废车”,而出台的各类政策,从某种意义上讲,影响巨大又深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再生协会报废车分会(CELVE)与您一起梳理盘点“2019年度报废机动车产业十大新闻”。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715号令)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月30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2019年5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同时废止。《管理办法》有五大亮点:
一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强报废回收行业环境保护。进一步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了对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是适应循环经济需要,拆解的“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
三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完善资质认定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打破了对回收企业实行定点布局的传统管理方式,不再实行特种行业管理,按照“先照后证”的要求,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再申请获取回收资质。
四是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的精神,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建立和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部门协同合作监管。
五是调整适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办法》作为规范回收行业的行政法规,就报废机动车的回收程序、违法拼装机动车、买卖报废机动车拼装车的法律责任,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有机的衔接。
2.商务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商务部在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2019年12月17日发布实施
2019年12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19),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该标准是为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适应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形势需要,由商务部组织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进行修订形成的。
标准修订遵循突出科学性、提高针对性、体现前瞻性、注重协调性的原则,
新增企业建设项目选址要求,明确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新增企业设施设备要求,将设施设备分为一般类、安全环保类、高效拆解类及拆解电动汽车类,明确各类别下应具备的设施设备。
新增拆解电动汽车应满足的要求,包括专设拆解场地,具备专门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以及拆解触电保护和贮存安全管理等,以适应动力蓄电池具有带电、高环境污染风险等特性。
强化场地建设和设施设备环境保护要求,明确拆解和贮存场地防渗透处理、废物储存场地和设施等应当满足国家有关规定。
新增地区年拆解总产能、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分档经营面积等要求,指导企业审慎理性进入回收拆解行业。
4.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交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做好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的交售工作,规范交售行为,确保“五大总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防止违规流入市场拼装车辆,2019年11月4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交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5.《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修订正式启动
2019年11月26日,由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授权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组织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修订研究启动会在北京召开。
据悉,随着汽车使用环境和车辆质量都在发生变化,现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与当前国内机动车技术等级、使用强度、使用工况出现较大的差距,已不能够满足当下车辆使用需求,必须要做出修订、补充或修改部分车辆报废规定,以便更加正规的去管理机动车报废工作。标准调整将对产业链以及汽车生命周期的循环都起到一个正向的促进作用,能助力整个汽车产业链的有序发展。
6.《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加快再制造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了《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日至12月11日。
7.《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为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引导和规范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运营, 工信部起草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9月1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指出新能源汽车生产及梯次利用等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要求建立回收服务网点,新能源汽车生产、动力蓄电池生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综合利用等企业可共建、共用回收服务网点。
8.11部委联合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
《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指出,2019年7月1日起,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还指出,要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强调,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进一步强调,要推动发展绿色货运。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其中,重点区域指,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 原相关省(市)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中西部等区域,包括:北京市、 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 江省、安徽省、陕西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 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
9.工信部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修订征求意见稿)》《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推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2012年公告发布的《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及2013年印发的《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24日。
10.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印发《进一步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稳增长 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方案(2019年)》
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进一步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稳增长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方案(2019年)》(发改综合〔2019181号)。其中,多措并举促进汽车消费,更好满足居民出行需要。
(一)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按规定放开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再制造再利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市场交易平台,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同时购买新车的车主,给予适当补助。对淘汰更新老旧柴油货车、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等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成效显著的地方,中央财政在安排相关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二)持续优化新能源汽车补贴结构。坚持扶优扶强的导向,将更多补贴用于支持综合性能先进的新能源汽车销售,鼓励发展高技术水平新能源汽车。落实新能源货车差别化通行管理政策,提供通行便利,扩大通行范围。
(三)促进农村汽车更新换代。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农村居民报废三轮汽车,购买 3.5 吨及以下货车或者 1.6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给予适当补贴,带动农村汽车消费。
(四)稳步推进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范围。在评估河北、辽宁、河南、云南、湖北、新疆 6 省区放开皮卡车进城限制试点政策效果基础上,稳妥有序扩大皮卡车进城限制范围。
(五)加快繁荣二手车市场。进一步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严防限迁政策出现回潮。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落实适用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六)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府机动车管理措施。已实施汽车限购政策的地方,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优化机动车限购管理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度盘活历年废弃的购车指标,更好满足居民汽车消费需求。
(责任编辑: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