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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丨 新能源车企准入门槛进一步放宽

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作者:综合报道   2020/7/30   浏览13314次   

[摘要]7月3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后的政策已经于2020年7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能源车企准入门槛进一步放宽。中国电动汽车网记者30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了解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主要对三方面进行修改,进一步放宽了新能源车企准入门槛。



对于此次修改《准入规定》的决定,工信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人解读道,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来看修改内容,一是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


这意味着,原先一些没有设计开发能力的企业,现在也将被允许生产新能源汽车。


二是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是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同时,根据上述条款的修改,《决定》对《准入规定》的部分附件作出相应修改。


7月23日,工信部副部长辛国斌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新能源已经成为引领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一个重要力量。工信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目前规划已经上报国务院,下一步将加快发布。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全球领先,产销量连续五年位居世界首位,累计推广的新能源汽车超过了450万辆,占全球的50%以上。与此同时,产业配套环境也不断优化,全国已累计建设充电站3.8万座,换电站449座,建设了各类充电桩130万个,其中公共充电桩55.1万个,私人桩74.9万个。”辛国斌介绍道。


此外,辛国斌表示,工信部拟进一步发布实施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的行动计划,准备在公交车、出租车,城市物流车,包括环卫的清扫车等方面,进一步推动电气化。同时,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的下乡活动,加大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力度。


以下为工信部网站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苗  圩


2020年7月24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第(三)项中的“设计开发能力”。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准入审查要求》所列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以及违法行为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12个月”修改为“24个月”。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六、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予以修改(见附件)。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葛良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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