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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政策调整

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作者:综合报道   2015/9/9   浏览9693次   

[摘要]为进一步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市交委联合市发改委近日对深圳市2015年度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工作进行了调整。

 

为进一步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市交委联合市发改委近日对深圳市2015年度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工作进行了调整。

 

一、配置比例调整

 

1、划出4000个指标专项用于汽车租赁

 

截至8月底实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3413个,第8、9、10、11期待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总数16587个。其中待配置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中将划出4000个指标,专项用于汽车租赁;剩余12587个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再配置给单位和个人。

 

深圳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政策调整 划出4000个指标用于汽车租赁

 

2、按照单位、个人实际有效申请数量同比值配置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即动态调整)

 

例如:假设第8期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单位申请编码数为2000个,个人申请编码数为10000个,则单位和个人的有效申请比值为1:5,按照该比例将12587个指标配置给单位和个人。

 

二、配置方式调整

 

1、每期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数为上一期剩余指标数

 

例如:单位和个人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第8期配置数为12587个,从第9期开始,每期配置数为上一期剩余指标数。

 

三、租赁企业申请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调整

 

2015年待配置汽车租赁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有专项的汽车租赁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2.申请条件和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不受纳税额、投资额限制;

3.汽车租赁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有效期统一规定至2015年12月31日。

 

汽车租赁企业在申请汽车租赁专项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的同时,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此时的申请条件和可获得的申请编码数要受纳税额和投资额限制。

 

四、单位可获得的申请编码数调整

 

符合《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在参加2015年度第8、9、10、11期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时,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根据《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调整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调控政策的通知》(深交〔2015〕303号)第二条增加1个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编码后,还可以增加1个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编码。

 

深圳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政策调整 划出4000个指标用于汽车租赁

 

五、个人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调整

 

名下仅有1辆电动小汽车,且该车系使用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购买,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登记上牌,可以申请1个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

 

例如:甲在今年第6期获得了1个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并使用该指标在今年的8月完成了上牌手续,按照《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本不能再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本次调整后,甲还可以再申请1个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注该项调整适用于今后的个人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

 

深圳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政策调整 划出4000个指标用于汽车租赁

 

注: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产品公告目录的纯电动小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和燃料电池小汽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原装进口纯电动小汽车。

来源:深圳本地宝

 


(责任编辑:许江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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