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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公布缺陷汽车召回办法 明年实施

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作者:综合报道   2015/12/24   浏览7509次   

[摘要]2015年12月21日,质检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文中简称为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5年12月21日,质检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文中简称为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以下为《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管理办法》共三十条。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对消费品、缺陷和召回等概念进行了定义。二是规定了生产者责任、消费品召回目录管理、信息系统和专家库建设,明确了总局与地方质检部门及技术机构的职责分工。三是规定了生产者的召回义务,明确了产品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调查分析结果报送义务及有关要求,规定了经营者的信息报告和协助召回义务。四是规定了主管部门启动缺陷调查的条件、缺陷调查权限、缺陷调查程序、异议处理程序和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程序。五是规定了质检部门发布消费预警,以及召回监管人员的违规处置等内容。


《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对于谁是召回第一责任人的问题,《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管理办法》还对生产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义务、自行开展缺陷调查上报、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生产者异议申诉、备案召回计划、上报召回总结报告等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管理办法》还将经营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等纳入到“责任链条”中: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向质检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二是实行质检总局和省级质检部门二级监管模式。《管理办法》实行质检总局和省级质检部门二级监管模式(含进口产品),强调了省级质检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消费品召回实施监督的相关职责。总局只有在消费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或影响范围较大的情况下,才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也可以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


三是消费品召回范围将实施目录管理制度。


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消费类产品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程度,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实施召回管理的消费品目录由质检总局制订、调整。拟首先从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开始实施。其中,儿童用品主要包括11类产品;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主要包括9类产品。


四是强调缺陷信息分析处理和共享。


信息是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基础和源头,将多种渠道收集的缺陷信息进行集中分析处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进行缺陷判定。


缺陷产品召回是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质量安全监管目标的重要制度。《管理办法》的实施完善了我国消费品召回监管领域的制度建设。通过对缺陷消费品的召回,督促或强制生产企业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消费品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与危害,有利于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政府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有利于促使企业不断增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将对进一步提升消费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重要作用。


来源:质检总局


(责任编辑:刘国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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