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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发达国家为何不需要“3·15”?

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2016/3/17   浏览6910次   

[摘要]面对中国消费者在汽车维权方面的种种困惑,在发达的汽车社会,消费者又是怎样维护自身权利的呢?

2016年伊始,中国汽车行业实施了一批新规,取消了一些“霸王条款”,如规定厂家和4S店不得以“不在官方授权店保养”为由拒绝提供质保;维修方不得强制使用原厂件;汽车维修信息将强制免费公开等。这些对消费者来说,无疑都是利好。


自2013年10月1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实施以来,对中国汽车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逐步加强。但问题仍然不少,社会大众还是寄希望于靠一台两小时的央视3·15晚会,揭露车市黑幕。这不得不说是相关政策制定者的尴尬。


问题的症结,还是在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上。一方面,消费者维权成本很高,难度极大,效果不好;法规对车企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也造成一些无 良企业有恃无恐——被3·15晚会曝光的企业只会说自己倒霉,反思的更多是公关上的疏漏,就问题本身则只有口头上的“改正”;执法部门往往只下发一份“问 题车型”公告,并没有对涉事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另一方面,由于信息渠道不透明,消费者不知道如何合法维权——车质网近日发布的2016年1月汽车三包相关投诉分析报告显示,车辆出现质量 问题后,消费者不及时到4S店反馈,未索要维修工单及证明,是后期难以依照三包规定处理的主要原因。正常渠道维权未果,令许多车主产生了“大闹大解决,小 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认识,这也给汽车厂商带来困扰。今年1月,国内首例4S店状告车主过度维权案,在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以4S店胜诉终结——车 主因在维权过程中的不理智行为,须向4S店道歉并赔偿3000元。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面对中国消费者在维权方面的种种困惑,在发达的汽车社会,消费者又是怎样维护自身权利的呢?



国外立法优先保护消费者


需要明确的是,在欧美和日本,法律往往倾向于保护消费者。


作为车轮上的国家,美国关于汽车质量的标准及法规非常全面。1966年,美国出台《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公路安全法》等系列法律,确立了最早的汽车召回制度,并专门成立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NHTSA)负责制定相关安全标准,监督汽车制造商执行。


1982年,美国又出台了“柠檬法”,它可以说是世界范围内与中国的汽车“三包”规定最具可比性的法案(美国人把毛病百出、一修再修的不良 汽车称为“柠檬车”)。美国各州都有柠檬法,很多条款的细节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如果购买了在保修期内发生缺陷的车辆,经若干次维修,问题依然存在,消 费者就有资格要求换车,并获得货币或其他方式补偿。


有了柠檬法,美国消费者退换问题车并不需要经过复杂程序,只要达到条件,即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索赔,不必上法庭。在鉴定汽车质量方面,柠檬法规定让制造商自己排除质量隐患,而非“谁主张谁举证”,改变了消费者因为技术、财力、精力匮乏而导致的劣势状态。


柠檬法还规定,如果汽车厂家发现安全缺陷,必须通知NHTSA及车主、销售商和代理商,然后进行免费修复。NHTSA负责监督厂家的修复措 施和召回过程,以保证修复后的车辆能够满足要求。当然,问题车辆在整修后还可以出售,但必须在车窗上贴“柠檬”标志,文件上也必须注明是“柠檬法回购 车”。这种车至少要有1年保质期,依然受柠檬法管辖。


强有力的法律之下,美国很少出现消费者与汽车厂商对簿公堂的情况。后者通常不敢做出有违诚信的举动,一旦出现问题,也会积极解决——因为企业深知,以身试法代价高昂。


2009年秋,因油门踏板问题,丰田宣布在全球范围内召回大量汽车。正是因为这次震惊世界的“踏板门”事件,丰田不得不承担美国政府开出的约5000万美元的天价罚单。


无独有偶,去年,大众汽车爆出存在尾气作弊行为。今年1月4日,美国环保署和司法部以“违反环境法规”为由,起诉大众,索赔超900亿美元(约合人民币5866.47亿元)。


该诉讼只追究大众的民事赔偿责任,美国环保署和司法部表示,保留对可能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责的权利。另外,除了官方诉讼,大众还将面临涉事车主的集体诉讼。


车企忽视质量将反伤自身


在欧洲和日本,虽然没有专门针对汽车的三包法规,但对质量的监管同样严格。目前在欧洲适用的主要是《1999/44/EC指令》(《关于消 费者商品销售及其担保的某些方面的指令》)。根据《指令》,消费品最短的保质期是两年。若产品不符合售前协议或消费者的合理期望,则意味着销售商没有履行 合同,需承担更换、修理、降价或补偿消费者损失的责任。


日本于1994年颁布了《产品责任法》,要求对产品缺陷引起的人身安全损失进行责任追究,同时明确规定,用户无需举证缺陷的原因。日本自动 车工业协会还内设纠纷处理机构“汽车产品责任咨询中心”,负责汽车产品责任方面的咨询、帮助、调解、审查等工作,该机构具有良好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能迅 速、简单地解决纠纷,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国外汽车行业并非生来就如此成熟和法制,中国车市目前存在的消费者权益问题,在几十年前的美国都出现过。


上世纪80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业已普遍实施“三包”,但仍然存在诸多质量问题。那时,汽车厂商通常的做法也不是认真改善产品质量,而是跟车 主打官司。结果,对本土品牌失望的消费者,纷纷将目光投向质量问题更少且便宜的日本品牌。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商业部认为,美国汽车厂商自己导致了美国汽车 的危机,于是开始实行汽车保用法,即“柠檬法”。


虽然1982年柠檬法正式出台后,美国回收更换汽车的数量一度大幅上升,令车企蒙受损失,但随后,企业纷纷将重点放到技术革新、质量管理和品牌塑造上,让美国汽车行业有了整体上的飞跃。可以说,柠檬法倒逼美国汽车产业提升,延续了福特、通用等品牌的生命。


反观中国,这个市场也许同样需要一部强有力的“柠檬法”,替代每年一次的3·15晚会。


来源:青年参考报


(责任编辑:刘国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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