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车型 企业 产品 导购 测评 展会 视频 数据 专题 采购 代理 直播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频道 > 行业资讯

低速电动车标准起草组组长董扬:低速电动车产业和企业的利益应服从全局利益

来源:董扬汽车视点    作者:董扬   2017/2/7   浏览7977次   

最近,被工信部装备司指派为四轮低速电动车标准起草组的组长,与有荣焉,心戚戚焉,深感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低速电动车的标准如何制定,可能是当前中国汽车产业最复杂、最困难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技术上并不复杂,难点在于利益的博弈,特别是涉及地方政府的利益。更麻烦的是这个问题被政治化了:支持低速电动车者认为是节能环保,是技术进步,是考虑广大低收入人群的出行需求;而反对者认为,这根本就是非法生产。又由于这个问题涉及多部门管理,其间意见也不一致:有的强调权威,希望按自己意见办;有的希望放权,不愿意增加管理难度;也有的意在发展,建议先乱后治。好在全国人大对此问题开始追责,这才有力地推动问题的解决。



在这错综复杂的问题中,笔者认为,首要问题是管理,是用标准界定产品,给予相应的路权。不应简单地认为管理就是工信部批不批准生产。机动车产品是要上路行驶的,低速电动车的发展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能有效地实施的前提。产品五花八门,想走哪就走哪,没有驾照和保险的要求,是坚决不行的。适当的道路交通秩序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


道路交通管理也是科学,也有其根本规律,这就是适当地分类管理。分类过多会造成交通的混乱。针对我国低速电动车发展实际,将其界定为尺寸小于、车速低于普通汽车的机动车是唯一可行的办法。在管理上,参照日本的轻四轮车和我国现行的农用车管理。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道路交通管理的水平和能力有限,机动车分类不宜超出交管部门的能力。这次标准讨论的焦点之一是尺寸可否更大些?车速限制可否更宽泛一些?答案是不行。事实上,标准草案中的尺寸规定已经大于日本轻四轮车,再大则难于管理。如果过多地考虑低速电动车的实用性,另一个选择方案是与汽车并轨,完全按汽车要求,完全享有普通汽车的路权。交管部门对此是欢迎的,但这样会明显提高车辆成本,生产企业未必都欢迎;同时,这也不符合我国现行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规定,可能政府有关部门更难接受。目前草案中的关于尺寸和速度的规定偏向于有较好的实用性,这样就不能照顾到老年代步车。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老年代步车只能按非机动车的速度、尺寸要求去做。


低速电动车标准的第二大问题是安全。这个原则所有人都不反对。标准草案中正面碰撞要求已适当降低,焦点在于侧面碰撞。因为侧面碰撞的着眼点是普通汽车撞低速电动车,因此要求应与晋通汽车相同,这没有什么好商量的。有人提出因为低速电动车宽度窄,所以要求放松侧面碰撞要求,这不符合使用要求,也无科学根据,不能采纳。


还有一个很大的焦点问题是允许不允许使用铅酸电池,我们的立场是不允许。理由是现在全国铅酸电池回收管理差,多地有铅污染,儿童血铅超标,个别企业管理得好是少数,只能根据全国状况作出此规定。另外,政府管理部门对此意见不统一,多数反对,过多纠缠此问题则很可能久拖不决。


对于标准草案的另一方面反对意见可能是认为标准过严,担心大幅减缓低速电动车发展速度。对此笔者认为,我国机动车发展过快,道路建设、交通管理、城市规划水平跟不上是我国当前主要矛盾,发展农村和贫穷地区交通是次要矛盾,产业和企业利益诉求更在其次。低速电动车产业和企业的利益应服从全局利益。再说,当前低速电动车发展速度也不正常,驾照、保险管理不严和地方政府纵容是重要因素,不应将不正常视为正常。


讲了这么多,笔者的逻辑是小道理服从大道理。全国人民利益(合理有序的交通秩序)第一位,所有交通参与者利益(安全)第二位,产业发展、企业利益只能排在最后。



(责任编辑:陈三红)


电动汽车网版权声明:
电动汽车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作品侵犯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

网友评论

游客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几亿农民的出行,亿万老人的出行是大局,应把剥夺他们路权的人送入监狱

原评论:
2017/2/7 13:05:34 0 0

X

原评论:
2017/2/7 12:59:09 0 0
  快讯 更多>
最新评论

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