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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温州市将出台新能源汽车地补 最高为国补50%

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作者:综合报道   2017/6/22   浏览9666次   

[摘要]温州市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送审稿)》意见的公告,意见指出,“十三五”期间,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达到4000辆以上,私家车购买比例大幅提升。

6月22日,记者从温州市政府了解到,温州市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送审稿)》意见的公告,意见指出,“十三五”期间,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达到4000辆以上,私家车购买比例大幅提升。


意见还强调将完善落实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对辖区范围内新登记注册的纯电动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的客车、乘用车、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货车,以及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0.5的配套补助。  


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


(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90号)等精神,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强化创新驱动,实施重点突破,积极探索和培育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模式,发展壮大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及相关零部件产业,进一步推进城市节能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推广应用成效更加明显。以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物流及环卫专用车等服务领域为重点,同时积极鼓励引导普通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扎实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十三五”期间,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达到4000辆以上,私家车购买比例大幅提升。


(二)配套设施建设更加完善。加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网络建设,加快集中式公共快充站点、集中式充电立体停车库的试点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配套服务设施网络。“十三五”期间,全市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39座以上,充电桩超过9200个。


(三)产业发展水平更上台阶。坚持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相结合,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及配套产业,带动提升传统汽摩配产业,创建和培育新能源汽车特色小镇,打造具有温州特色的新能源汽车产业生态体系。到“十三五”末,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增加值比2016年至少翻一番。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大力推广新能源公交车,2017-2019年度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占比分别达到65%、75%和85%以上,其中纯电动公交车占比逐年提高。结合公务用车改革,鼓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国有企业的一般公务用车、商务用车、特定业务用车和固定区域内执勤执法用车等优先采购、使用新能源汽车。


2、加快社会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鼓励环卫作业、邮政快递、物流运输、市区包车(企业通勤)、出租汽车、旅游客运等社会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


3、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鼓励商业运营模式创新示范,支持采用分时租赁以及融资租赁、整车租赁、车辆共享等方式,开展新能源汽车商业运作,开拓新能源汽车市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运营、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组建相关产业发展基金等。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4、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及《关于统筹推进加快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等有关文件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温政办〔2016〕41号),推进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及时完成充电基础设施年度建设任务,加快形成完善的充换电配套服务设施网络。


5、强化对充电设施项目的保障力度。创新项目审批方式,对运营企业拟建设的充电设施进行整体打包备案,提高审批时效。落实国家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按照《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4〕205号)要求,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拓宽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融资渠道。


6、做好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进一步完善充电网络,新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要充分考虑配电容量需求,充电站选址要充分考虑电力接入和用电负荷问题,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接网报装申请,电力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流程,缩短报批时间。


(三)完善落实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


7、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地方配套补贴制度。对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在国家补助基础上,给予配套补助。


对辖区范围内新登记注册的纯电动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的客车、乘用车、专用车(主要是邮政、物流、环卫等)、货车,以及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0.5的配套补助。          


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


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充电设施,对除个人自用以外的专用和公用充电桩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0%的补助。


8、落实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公告2014第53号),对纳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根据《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对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9、实行差异化交通支持政策。交通管理部门出台针对新能源汽车的免收牌证费用、实行专用号段,以及开设绿色通道、年检等差异化的交通管理政策,发挥政策叠加效应,鼓励单位、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四)加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支持


10、支持企业提升技术水平。鼓励相关企业加大研发和监测能力投入,优先支持设立企业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等科创平台,加快突破重大关键技术和研发有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及整车制造。优先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研发的整车新产品和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新产品。


11、进一步加强产业链培育。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项目的扶持和跟踪服务力度,争取尽快形成产能。同时,以现有整车生产项目的建设发展为契机,谋划打造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或特色小镇,积极引进关键配套产业,提升发展传统汽摩配产业,不断完善和延伸新能源汽车产业链。


(五)完善运行监测和服务保障体系


12、完善基础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营运企业在营运车辆上安装实时监控装置,对车辆运行、充电状态、电池单体等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数据采集和统计分析系统,为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提供基础支撑;制定新能源汽车抛锚、运营周转不畅、恶劣天气、客流激增等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3、强化售后和安全生产管理。在我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应在我市设立至少1个固定售后服务店,配备专业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定期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确保汽车运行顺畅安全。环保等部门应按照《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环保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的公告》(公告2016第2号)要求,以车辆生产企业为主体,建立健全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机制,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


14、健全配套管理。公安部门应及时做好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工作,便于新能源汽车的税收和保险分类管理;并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的统计管理,按月向发改、财政部门报送车辆统计相关信息。消防部门要制定发布新能源汽车使用消防安全要点和灭火救援规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温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主要领导兼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综合协调工作,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电力局的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分头负责各职能领域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也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二)实施任务分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确保推广应用工作有序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督促和考核,做好统筹协调。各地要做好辖区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相关产业培育工作,引导企业加快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举办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普及新能源汽车的扶持政策及相关技术指标,增强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附则


本意见涉及的市区的财政补助(有效期到2018年12月31日)在省拨及市级(根据需要研究设立)专项资金中安排,市本级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可参照本意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意见。


本意见自发布起实施。


(责任编辑:王一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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