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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将发布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乘用车按国补40%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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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作者:综合报道   2017/8/28   浏览14698次   

[摘要]近日,镇江召开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座谈会。会上介绍,《2017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即将正式下发,2017年镇江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可申请补贴。

近日,镇江召开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座谈会。会上介绍,《2017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即将正式下发,2017年镇江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可申请补贴。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笔者从镇江市经信委了解到,今年,新能源客车车辆购置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的30%;新能源乘用车、专用车(货车)、燃料电池汽车车辆购置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的40%。不过,地方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中,《细则》规定,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闲置的车辆和充电设施不予补贴。


此外,2017年车辆购置地方补贴资金申报共分两次,分别为2017年10月15日前和2018年1月底前。需要说明的是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财政补贴将于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投入运营后,于2018年1月底前申请。


政策原文如下:


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镇财工贸〔2017〕11号


关于印发《2017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镇江高新区财政国资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稳步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及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 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13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2017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镇江市2017新能源汽车地补出炉 乘用车按国标40%执行


2017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及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 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13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特制定本细则。本办法所指的地方财政补贴包含省级、市级、辖市、区级补贴。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2017年全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地方财政不予补贴。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镇江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新汽〔2015〕11号)相关要求。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的30%。


2、新能源乘用车、专用车(货车)、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的40%。


地方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对闲置的车辆和充电设施不予补贴。具体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补贴分担方式


(一)镇江市范围内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根据镇江市地方财政补贴标准计算补贴金额,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二)应由我市各级财政负担的车辆购置补贴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其中:丹阳、扬中、句容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其他组织购置新能源汽车所需补贴资金由辖市财政全额承担;市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其他组织购置新能源汽车所需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辖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其他组织(含驻镇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所需补贴资金,企业根据税源属地、其他单位根据机构所在地,按市、区体制比例分担;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按汽车销售机构(4S店)税源属地原则和财政体制比例负担。


(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按建设属地原则,即根据充电基础设施所在地,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四、补贴资金申报


(一)申报方式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其他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私人乘用车按照汽车销售机构(4S店)税源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充电设施按充电基础设施所在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向属地所在辖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由汽车销售机构(4S店)向属地所在辖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


2、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承建服务运营单位向充电设施所在辖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


3、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市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其他组织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


(二)申报时间


1、2017年车辆购置地方补贴资金申报共分两次,分别为2017年10月15日前和2018年1月底前。


各辖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在规定时限内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提交本地区申请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2)等相关申请材料。


2、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财政补贴于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投入运营后于2018年1月底前申请。各辖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提交本地区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3)等相关申请材料。


(三)申报材料


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车辆购置地方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4);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参数情况表(附件5);


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4、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5、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6、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由生产厂家盖公章的新能源汽车相关车型的技术参数(详见附件1中相关的技术要求);


9、5年内不转让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附件6);


10、车辆数据已接入市级监测平台的相关证明;


11、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汽车销售机构 (4S店)申请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4);


2、汽车销售机构 (4S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参数情况表(附件5);


4、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5、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6、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需一并提供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


7、由生产厂家盖公章的新能源汽车相关车型的技术参数


(详见附件1中相关的技术要求);


8、5年内不转让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附件6)


9、车辆数据已接入市级监测平台的相关证明;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申请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表7)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验收合格材料;


7、充电桩正常运营且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8、充电设施数据已接入市级监测平台的相关证明;


9、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附件8);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补贴资金拨付


(一)新能源汽车购置财政补贴由辖市、区财政拨付到位。


1、应由市级财政分担的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按照补贴负担原则,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至市直企事业单位及辖区财政部门。各辖区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预算指标单及拨付通知后,应及时足额拨付给补贴对象。同时按本细则有关要求,将本地区应当承担的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2、应由各辖市财政分担的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由辖市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并将拨付文件或有关依据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备案。


3、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资金由汽车销售机构(4S店)税源属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当地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二)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由所在辖市、区财政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三)镇江市范围内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按照2017年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要求,地方补贴资金中的省补资金采用“先预拨、后清算”办法下达,由省辖市统筹用于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市财政局根据各辖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将省预拨资金预拨至各辖市、区财政局,待省财政完成清算工作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清算。


六、其他要求


(一)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原则上限于全市范围内;非镇江市户口的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镇江市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镇江市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对私人消费者补贴实行“一人一车”政策。


(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桩建设运营单位投资建设充电桩必须符合市相关规划,建立完善企业监控平台,加强对充电设施安全状态的实时监控,保证充电设施运行安全,并主动接受市有关部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享受镇江市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对推广应用的所有新能源车辆进行可靠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对新生产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品要安装车载终端,对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要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免费提供车载终端、通讯协议等相关监测系统的升级改造服务,通过企业监测平台对整车及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系统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和管理,在2017年底前将公共服务领域(私人购买的乘用车除外)车辆相关状态信息接入至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推广应用的市区、辖市至少建有1个固定的售后服务点,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五)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监控平台,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并按照《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7)要求,将其有关数据接入至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


七、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


(一)市经信委牵头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等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请纳入市级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及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市财政局根据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提供的审核确认报告按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切实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做好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组织实施工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文件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申报使用管理的监管工作,按各自职责对车辆上牌、车辆运营、补贴申报、数据审核等环节严格把关。各辖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三)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销售机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如国家、省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责任编辑:王一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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