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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车费改走向纵深 新能源汽车将有专属保险条款

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作者:综合报道   2018/6/28   浏览7552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召开了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研究工作组2018年度第一次例会,主要有三条内容:修订2014版商业车险条款、制定汽车延保保险条款、新能源汽车保险专属条款.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召开了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研究工作组2018年度第一次例会,来自保险业16家财产保险公司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主要讨论了三件事:修订2014版商业车险条款、制定汽车延保保险条款、新能源汽车保险专属条款,并成立了三个项目小组。


根据计划,修订商业车险条款、制定汽车延保保险条款和新能源汽车保险专属条款将在8月底前完成定稿。具体在商业车险条款方面,6月23日前其将结合已讨论待修改问题点,条款修订小组确定需要修订的条款,6月30日前形成条款初稿,报送项目小组组长并安排讨论。7月底至8月初将待修订条款报送给银保监会,8月6日至8月20日全行业示范条款征求意见,8月21日至8月31日对商业车险示范条款修订稿进行梳理汇总与定稿。


目前在商车费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青海省三地监管已全面开放试点,主要是费率自主拟定,试点时间一年、试点结束可能推广到全国。



新能源汽车将有自主条款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认为,保险“玩”的是条款,消费者的利益都在条款里,消费者常常自己利益受损可能自己还不知道。而条款往往比较复杂,专业性很强,消费者不是行家,很多东西搞不明白。保险行业协会和监管机关通过制定和审批条款,帮助消费者“把关”,不让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上当受骗”。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险条款需要经得住诉讼的锤炼。在诉讼中,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首先应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一位法律界人士说。


除了制定通用的车险示范条款,此次中保协还计划针对新能源汽车单独制定专属保险条款。


据悉,此次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条款中保协也有一个初步的时间计划:5月底开展新能源汽车承保和理赔调研,6月底至7月初形成条款初稿,7月9日至7月13日召开专家意见修改条款,7月23日至7月27日将条款报送给银保监会。7月底至8月初,新能源汽车专属保险条款将对外征求行业意见,8月13日至8月17日根据行业意见修改条款,8月底新能源汽车条款定稿发文。


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信”)发布的新能源汽车保险市场分析报告显示,2017年新能源汽车承保车辆数达171.7万辆,同比增速为47.0%,保费规模为101.6亿元,同比增速为50.4%。


“新能源汽车要单独拟条款,这是好事。新能源汽车与普通汽车结构不同,比如纯电的新能源汽车没有发动机,发动机涉水险这些不需要。”天安财险四川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蒋宁达认为。


据悉,新能源汽车保险市场分析报告显示,新能源汽车的出险率和赔付率与非新能源车有一定的不同。家用车中新能源汽车出险率远高于非新能源汽车,高出11.7个百分点;机关车和公路客运汽车中新能源汽车出险率明显低于非新能源汽车,分别低8.0和7.1个百分点。而从赔付率来看,新能源汽车高于非新能源汽车0.4个百分点。其中家用车领域,新能源车比非新能源车赔付率高出5.4个百分点。


“如果要再细分,上牌的工程机械部分,倒是可以细分出来。以前遇到得多,处理事故比较头疼。”蒋宁达建议。


除了新能源汽车条款,中保协还将制定汽车延保保险条款。此次中保协制定汽车延保保险条款的计划是:6月16日~6月30日完成条款初稿,7月14日前完成汽车延保保险条款初稿定稿,7月15日到7月20日征求行业意见并报送银保监会,再根据行业反馈意见进行调整后,8月1日确定示范条款并发文。


“把延保这种模糊地带规范为车险,对保险公司来说可以做大保费,延保服务做得好可达千亿规模。把延保这种涉车的条款规范化也是对消费者是一个权益保护。市面上做延保的有保险公司也有厂家、中介等非保险公司,社会上的公司没有偿付能力监管这类要求,收了客户的钱监管不到位后期服务有难兑现的风险。”蒋宁达认为。



■ 费改问题待解


2017年保险行业车险业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7521.07亿元,占财产险公司保费的比约为70%,去年保险行业为机动车辆保险提供风险保障169.12万亿元。


目前,现行车险使用的条款都是中保协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其示范条款源于2014年形成的《中保协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2015年3月正式对外发布,该条款随着商业车险改革开始实施,至今已经有三年。


2014版车险示范条款在解决舆论关注的高保低赔和无责不赔等方面做了重点修改。如在高保低赔问题上,2014版示范条款确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在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赔付。车险改革后,高保低赔问题得到解决。


同时,保险公司近年来比拼费用、打价格战等行为也愈演愈烈。


“车险这块是一个非常大的红海”,中怡保险经纪总经理吴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车费改的目的不是让保险公司拼价钱,是希望保险公司拼服务,能够把更多的利让给消费者。希望消费者即使用车的这个人,如果他驾车的记录是良好的,他就能够有比较好的保费优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费率和理赔之间的挂钩关系。”


原保监会财险部主任刘峰曾表示,商车改革有两个主要问题需要关注,一是费用率过高的问题。对于过高的费用率,监管绝不能坐视不管,如果长期不解决,会导致社会公众对保险业质疑、不信任,会伤害车险行业。二是条款单一问题。当前产品少,与精算能力欠缺有关系。


中保研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裁解保林认为,商车改革主要是集中在费率上,这次改革可能会把车型系数范围扩大。“更加公平化,使车型设计安全性好的少收保费,使车型安全性设计差的多收保费。”


“不看好任何基于价格的竞争,无益于行业,也无益于消费者。”里程保创始人兼总裁帅勇说。


“现行的保险条款中,比如轮胎不在承保责任范围,电动汽车电池损坏如何认定,是算车损还是单独算等,这些都有待完善。” 帅勇认为。


当前车险市场赠礼行为很普遍,有多家保险公司因此受到处罚但屡禁不止。刘峰曾表示,关于赠送行为,赠送的范围,只能是以赠送救援服务为主的内容,价格在百元以内。实物类、有价卡券类,一律不允许,如果公司今后有需求,可以考虑这部分直接进保险条款,由总公司报批后再执行。


此次中保协向行业征求车险条款意见,尚不知是否有保险公司提赠送服务进条款这类需求。而一位财险公司中层认为,“增值服务变成条款,这是监管希望的。但我觉得监管根本不用管增值服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李青武认为,赠礼可能构成隐形的不正当价格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应该将这种隐形赠礼转化成公开的价格竞争,即降低费率或提高保险金。


(责任编辑:孜丽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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