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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青岛黄岛区综合整治三轮车和四轮"代步车"

来源:半岛网   作者:综合报道   2016/7/25   浏览10720次   

[摘要]记者从黄岛公安分局交警部门了解到,自7月1日起,将对三轮车和四轮“代步车”展开综合整治,7月31日前自愿上交三轮车和四轮“代步车”的车主将得到相应补偿。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民出行多样化,不少市民把目光瞄上了价格低廉、方便快捷的三轮车和四轮“代步车”作为交通工具,随之而来的是对交通秩序和生命安全的挑战,交通违法严重,交通事故频发。记者从黄岛公安分局交警部门了解到,自7月1日起,将对三轮车和四轮“代步车”展开综合整治,7月31日前自愿上交三轮车和四轮“代步车”的车主将得到相应补偿。



据交警部门介绍,这些价格低廉、方便快捷的三轮车和四轮“代步车”许多没有驾照、没有牌照、没有保险,司机没有驾驶证,而正是这些“三无”车辆,却肆无忌惮的穿行在大街小巷,有的甚至从事非法营运。这些“三无”车辆的司机自恃“无法可治”,随意逆行、闯红灯、滥停放、乱占道……,可谓无孔不入、见缝就钻,险象环生,交通事故频发。而在每一起此类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往往是这些车的驾乘人员!


记者从黄岛公安分局交警部门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和营运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黄岛区自7月1日起,对全区三轮车、四轮“代步车”进行“打非治违”综合整治。


本次整治范围内所指的三轮车、四轮“代步车”是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电力、燃油、混合动力驱动,无牌无证在公共道路上非法行驶、非法营运的三轮车、四轮车,包括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等。


自2016年7月1日起,黄岛区下列区域禁止上述车辆通行:自黄岛街道法家园社区(沿法十路)至青兰高速,沿青兰高速至管家楼高速出口,自管家楼高速出口(沿疏港高速)至大庄收费站,自大庄收费站(沿双凤山路、海西路)至滨海大道,沿滨海大道至党校,自党校(沿山川路)至高峪社区,自高峪社区沿三沙路至三沙路南端,以上道路及其以东以南直至海岸线;上述区域之外的国道、省道及各镇(街道)驻地主干道;开城路(海西路至诸城段)。


据了解,现有三轮车、四轮“代步车”,车主可自行处置或交由各镇(街道)集中处理。2016年7月31日前自愿上交三轮车、四轮“代步车”并符合条件的车主,将按规定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逾期未处置车辆的,不再享受补偿政策。


对于继续非法上路行驶的车辆,8月1日起将予以强制处置。按照先重点区域后全域覆盖和边治理边巩固的原则,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各镇(街道)实行联合执法,各相关部门、镇(街道)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


对于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愿上交上述车辆补偿办法


记者从黄岛区相关部门了解到,对在黄岛区居住的车主自愿于2016年7月31日前上交的车辆,将给予适当补偿。


补偿范围:车主是在黄岛区居住并拥有三轮车、四轮“代步车”。纳入补偿范围的车辆是指符合补偿条件的车主在2016年7月31日前自愿上交的车辆。


本次补偿标准按照三轮车、四轮“代步车”两个类型进行补偿。


电动三轮车:有购车发票的,按照购车两年以内、两年至四年以内、四年以上的时间划分,分别给予1500元、1200元、800元的补偿;无发票但能证明合法来源的电动三轮车,给予500元补偿。


四轮“代步车”有购车发票的,按照购车两年以内、两年至四年以内、四年以上的时间划分,分别给予3000元、2400元、1600元的补偿;无发票但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四轮“代步车”,给予1000元补偿。


下肢残疾的残疾人车辆补偿办法按照青岛市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补偿程序:2016年7月31日前,车主申请,依据车主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社区或村居证明、购车发票或能证明其车辆来源合法等相关材料,到各自居住的镇(街道)核实登记,确认补偿金额。





(责任编辑:陈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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