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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业委员会前任会长姜仲勤对汽车租赁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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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际汽车租赁交流会   作者:姜仲勤   2017/6/14   浏览8900次   

[摘要]租赁业委员会前任会长姜仲勤对汽车租赁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租赁业委员会前任会长


姜仲勤


二〇一六年六月


目  录


一、我国已进入大租赁时代

二、我国汽车租赁发展现状

三、国外汽车租赁简况

四、我国汽车租赁存在问题

五、改善汽车租赁经营环境的总体思路

六、具体政策建议


一、我国已进入大租赁时代


2015年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约四千家,经营范围从制造装备、工程机械、交通工具等生产资料到汽车、办公设备等消费类产品。租赁资产余额四万亿,占我国现有资产的2%左右,已成为经济、生活领域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融资租赁一是可以为更需要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扩大融资渠道,二是可以确保资金用于实体经济有利益经济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租赁业年均增长率超过20%,对拉动下行区间的经济发展有良好贡献。为此,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若干措施鼓励融资租赁业发展。


(一)融资租赁与租赁服务的界限逐步模糊


目前国内的融资租赁正从以金融为主、注重金融服务向以租赁物为主、注重租赁物服务的方向转移。出现这一趋势的主要原因是:


(1)税制改革。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与租赁服务的税率基本一致,融资租赁在税收方面的优势不复存在。


(2)融资成本。从融资成本——利率看,融资租赁无法与银行或金融租赁竞争,融资租赁企业需靠服务与金融机构争夺客户。


(3)会计准则改革。融资租赁在财务方面相对贷款的优势丧失,国际会计准则将于2016年或2017年进行修改,除短期租赁外,其余所有租赁资产计入公司资产负债表内,届时,融资租赁表外融资、优化财务报表功能不复存在。


(二)汽车租赁占比上升


《2012年毕马威全球汽车业高管人员调查》提出:“世界从拥有汽车转为使用汽车”。汽车租赁快速发展验证了这一论断。


2015年11月宝马集团正式宣布收购中国汽车融资租赁的标杆企业、最大的租赁服务公司之一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宝马集团表示“一些新的汽车服务业务领域,例如租赁和车队管理等,将会在整体汽车市场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此外,包括广汇、庞大等在内国内最大的10家汽车经销商都大力发展汽车融资租赁、汽车租赁服务业务。汽车租赁份额在全部租赁的占比逐步上升。


作为全国商业、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随着我国大租赁时代的到来,商务部对包括汽车租赁在内的租赁行业监管责任增加。


二、我国汽车租赁发展现状


(一)总量小于但发展速度快


根据有关数据2015年中国汽车租赁市场规模约390亿人民币(约62亿美元),租赁车辆约45万辆。在租赁汽车数量、营业等总量方面,我国小于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地区,但发展速度快,未来一段时期内复合增长率超过20%,远大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平(美国近10年汽车租赁年均增长率约5%)。


(二)企业规模小


我国汽车租赁企业大约有10000家,除神州、一嗨等5-6家企业租赁处数量超过2万辆外,70%的企业车辆数不超过200辆,50%的汽车车辆数不超过50辆。我国前5家汽车租赁企业占全国租赁车数量的18%,而美国前4家汽车租赁企业租赁车数量占比为96%。汽车租赁企业规模化是这个行业的成熟标志,这说明我国汽车租赁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三)逐步成为汽车销售的渠道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汽车租赁企业成为汽车销售的重要客户。比如神州租车单笔采购量已到数千辆,每年更新车辆近万辆,已成为汽车主机厂的直接客户;二是汽车经销商为促进潜在消费,逐步开展融资租赁、以租代卖业务,4S店中租赁营业额比例逐步上升。


三、国外汽车租赁简况


(一)基本数据


(1)日本。2014年租赁车共693.88万辆,其中短期租赁车534,121辆。长期租赁车1,504,635辆。租赁渗透率4.00%


(2)韩国。2014短期租赁车51.40万辆,租赁企业1003家(1000台以上大企业22家,共383060辆;中小企业981家130968辆)、租赁渗透率2.9%。无长期租赁数据。


(3)英国。2014年租赁车共385.67万辆,其中短期租赁车411797辆,长期租赁车3444950辆。2013年为英国GDP贡献193亿英镑,占英国GDP的13%。


(4)美国。2014年租赁车共588.11万辆,其中短期租赁车218.15万辆,租赁站点 21,067个,营业额260.09亿美元。占美国2014年GDP的0.15%。美国最大10家长期租赁企业拥有369.96万辆租赁车。


(二)特点


1.汽车租赁是汽车销售的主要环节


首先,参与新车销售环节。美国在新车销售方面有数据显示,汽车租赁是汽车销售的最大客户,比如2014年美国汽车租赁行业购买新车占整体销售量的比例超过30%。日本2014年全国新增租赁车占新车销售比例的11%、汽车保有量的3.84%。一些大的汽车制造企业都与汽车租赁企业有非常紧密的合作,如福特、大众、丰田甚至有直接参股汽车租赁企业案例。


其次,参与旧车销售环节。汽车租赁经营特点使汽车租赁企业直接参与到旧车销售。国际主要的汽车租赁企业,如赫兹、安飞士、安特普莱都设有旧车销售公司。如美国最大汽车租赁企业企业号控股公司在美国有150多个旧车销售网点,所有旧车都经过专业维修、达到一定标准,以统一的价格销售并向购买者提供车辆证书、维修合同。公司还提供旧车抵价等融资服务,如客户不满意公司可7 天后回购车辆。上述措施让旧车销售非常受欢迎并保障了汽车租赁始终以新车面向客户。


再次,参与翻新车销售环节。翻新车是欧美国家新车、旧车之外的第三种汽车销售质量标准,即汽车厂家将租赁汽车收回,按照翻新车技术标准整修后再销往市场。比如德国大众将新车交给欧洲汽车,经过6个月的租赁后,行驶15000---20000公里的租赁车辆交德国大众整修后以新车价的70%--80%销售。翻新车在价格上优于新车、在技术状况和透明度上优于旧车,对特定消费群体非常有吸引力。


2.交通服务(traffic service)与车队管理(fleet management)业务分明


人们出行模式可分为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和自己驾驶汽车,前者的优势是效率高,劣势是不能满足门到门的个性化高端需求,后者则相反。汽车租赁因适合个性化交通需求和相对高效率的特点,成为实现最优化交通服务的关键环节。在欧美等国家,短期租赁特别是汽车共享与飞机、火车、公交等大容量客运体系形成网络,建立了服务最优、效率最高的交通服务体系。这类汽车租赁的特点是短期租赁,租赁站点数量多并成网络,多数设在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和居住区、商业区。代表企业为企业控股号、赫兹、ZIPCAR、CAR2GO等。


美国将车辆数超过15辆、每年更新5辆的汽车租赁业务对象称为车队(fleet),车队包括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政府部门、警察局,也包括开展交通服务的汽车租赁企业。车队管理的业务内容从车辆购买到退出运营后的二手车销售。以及期间的维修、油料、驾驶员管理、运营线路规划等除车辆使用之外的一切服务,而融资租赁仅是车队管理中的金融服务。在欧美国家已没有企业称其为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而是称为车队管理公司。国外很多车队管理公司的规模超过数十万辆,如美国的GE车队管理、AIR、WHEELS,欧洲的ALD、ARVAL、LEASEPLAN等。


上述两种业务的基本区别是租期不同:短期租赁(交通服务)和长期租赁(车队管理)、服务对象不同:人(交通服务)、车(车队管理)。


四、我国汽车租赁存在问题


(一)汽车租赁行业定位不清晰


行业定位不清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目前汽车租赁涵盖了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两个属性不同的业务类型,或者说两个不同行业。二是短期租赁是汽车租赁企业向承租人转移交通工具的使用权,承租人自主实现人或物的空间位移,属于交通服务行业;而道路运输是承运人用交通工具把旅客、货物等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两个行业无论在经营模式、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诸方面,都有一定差别。但目前汽车租赁的行业管理立足于道路运输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没有考虑汽车租赁的上述差异。如2011年9月商务部公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租赁车辆确定为营运性质,报废年限为15年,直接影响租赁车辆的销售价格,限制汽车租赁的流通渠道作用。


(二)维护出租人物权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1.未能为有效打击汽车租赁诈骗提供法律依据


汽车租赁诈骗问题比较突出,一直未获有效治理,甚至有发展的趋势,是困扰行业的首要问题。汽车租赁诈骗之所以如此猖獗,一是未针对汽车租赁特点确定汽车租赁诈骗定案标准,犯罪分子往往以经济纠纷为保护伞逃脱法律制裁,二是租赁企业自主从非法占有租赁车辆的第三方中收回自己的财产的过程中难以得到相关支持。三是非法购买租赁车辆的行为以善意第三方为掩护没有受到有效打击,购赃行为猖獗。


2.机动车物权登记制度不完善


《机动车登记规定》没有用益物权(承租人)登记内容,不是完整的物权登记,这对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有如下不良影响:一是承租方(用益物权方)无法获得车辆在税收、养路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而出租方(所有权方)因不是特定对象,也无法获得优惠;出租方(所有权方)不得不承担承租方(用益物权方)使用租赁车辆而引发的年检、保险赔付等责任。二是承租人无法证明其“有”车辆,租赁汽车无法获道路运输证,不得用于道路运输,严重阻碍了生产经营用车租赁市场的开发。


(三)承租人信用信息不完善


汽车租赁公司缺乏获得承租人信用信息的渠道,汽车租赁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交流不畅的漏洞,以及汽车租赁公司缺乏对租车人信用信息的审核手段,是犯罪分子能够利用虚假证件诈骗重要原因。目前全国性的承租人信用信息系统缺乏相关部门的支持,公安系统、金融系统的商业信用信息不能相互连接、相互查询、相互补充,不能为汽车租赁企业提供驾驶执照信息、通缉犯罪嫌疑人信息、消费信用信息,无法实现汽车租赁承租人不良信用记录信息共享等。


五、改善汽车租赁经营环境的总体思路


汽车租赁其上、下游与汽车销售密不可分,又属于租赁服务业,主体属商务部管理范围。建议由商务部牵头,会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机构,对汽车租赁在发挥汽车流通、交通服务作用的过程中所遇到的涉及各领域的问题予以解决。


建议成立由汽车厂商、汽车流通机构、汽车金融机构、汽车租赁企业等组成的中国汽车租赁协会,协调行业发展。


(1)厘清汽车租赁概念,明确汽车租赁具有汽车流通、交通服务两种属性。


(2)学习借鉴国外汽车租赁发展为交通服务、车队管理两种业务模式的经验,让汽车租赁更好地发挥生活消费、生产经营的功能。


(3)鼓励汽车租赁发挥更多汽车流通功能。


(4)根据汽车租赁客观属性及其功能,调整、制定汽车租赁发展政策、汽车租赁相关法规,为汽车租赁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六、具体政策建议


(一)修改、调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架构和分类原则虽然参考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的产业分类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of All EconomicActivities,ISIC)制定,但在更细层次的划分方面粗于主要国际组织和国家的标准,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议国家统计局参考联合国以及《欧盟经济活动统计分类》(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Economic Activities in the EuropeanCommunity,NACE)、《北美行业分类体系》(TheNorth American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 ,NAICS),将汽车租赁划分为长期租赁、短期租赁,并对汽车租赁的范围、定义予以明确。


(二)完善维护出租方物权法律体系


出台《物权法》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允许物权人自助行使权力。制定首先返回租赁车辆的细则。制定将抵押、质押、典当、转卖租赁车辆列为合同诈骗的实施细则。


(三)完善机动车产权登记制度


船舶、飞机融资租赁比较发达,这得益于其完善的物权登记制度,建议相关部门参考船舶、飞机的登记制度,借鉴日本等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完善我国的机动车登记制度。


(四)调整机动车报废年限标准


从汽车租赁的行业分类看,租赁汽车不属于营运车辆,不应实行营运车辆的报废标准;从汽车租赁业的经营模式看,车辆更新是汽车租赁业务的重要一环,车辆更新周期一般在3年左右,如果按营运车辆报废标准,将严重削弱进入二手车市场租赁车的价格优势,影响租赁车辆的更新,阻碍汽车租赁的正常经营,进而对汽车产业造成不良影响;从租赁汽车的行驶模式看,进入旧车市场的租赁车辆一般行驶里程在15万公里以内,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特别是租赁车辆多是中高档车型,质量可靠,行驶三、四十万公里而无需大修。不合理的报废标准势必对资源造成浪费。


建议有关部门组织对汽车租赁行业属性、经营模式、车辆行驶模式进行调研、论证,针对租赁汽车的特点,科学、合理的制订租赁汽车报废标准,促进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建立承租人信用信息系统


完善的承租人信用信息系统是预防汽车租赁诈骗的直接措施。该系统包括身份证信息、支付能力及信用信息、驾驶执照信息及通缉犯罪嫌疑人等信息。目前由人民银行组织的信用信息系统已为各金融机构、房地产行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另外公安部刑侦、交管、身份证管理等部门也有部分信用信息系统所需信息。


建议整合各信息系统的资源,建立为汽车租赁所需的承租人信用息系系统。


(责任编辑:黄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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