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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发布新能源汽车补贴细则,按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3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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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作者:综合报道   2017/12/6   浏览9646次   

[摘要]近日,淮安发布的《2017年淮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明确,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按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30%给予补贴。

近日,淮安发布的《2017年淮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明确,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按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30%给予补贴。


充电设施补贴方面,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2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3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017年淮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地方财政补贴(包括省、市两级财政补贴)对象为淮安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淮安市充电设施规划(2016-2030)》,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新汽[2015]11号)相关要求。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按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详见附件1)的30%给予补贴。


(二)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2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3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补贴方式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新能源汽车购买者。


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四、资金承担方式


(一)车辆补贴资金


市级公共服务领域、市直企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


其他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县、区财政承担。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由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以工作单位所在地为准)财政给予补贴。


(二)充电设施补贴资金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江浦区、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苏淮高新区所在范围内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费用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其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县、区实施财政补贴。


五、资金申报与拨付流程


(一)申报流程与时间


1、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市级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和企事业单位消费者,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与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级消费者,向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申请,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补贴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2、充电设施的承建运营单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江浦区、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苏淮高新区所在范围内公共领域的充电设施在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运营后,由建设运营单位向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其他县、区范围内公共领域的充电设施在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运营后,由建设运营单位向所在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申请,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3、申报时间:2017年地方补贴资金申报分两次进行,分别为2017年10月与2018年1月。各县、区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向市财政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本地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2-1,2-2)、相关申请材料以及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


(二)拨付流程


1、车辆补贴资金:市财政根据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的审核意见拨付市级公共领域、企事业单位的购车补贴资金。各县、区地方补贴资金由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报批后,由财政部门拨付,并将拨付文件或有关依据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备案。


2、充电设施补贴资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江浦区、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苏淮高新区所在范围内公共领域的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程序逐级拨付。其他县、区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报批后,由财政部门拨付,并将拨付文件或有关依据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备案。


3、按照2017年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要求,地方补助资金中的省补资金采用“先预拨、后清算”方式下达,由省辖市统筹用于本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市财政将主要依据各县、区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统一分配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六、申报材料


(一)公共领域企事业单位申请车辆购置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见附件3-1);


2、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7、材料真实性及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8、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9、车辆处于非闲置状态的相关证明资料(行驶里程记录、充电记录等);


10、能够体现车辆产品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节油率水平等参数的产品检测报告或相关材料;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购置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见附件3-1);


2、销售机构(4S店)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6、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和一年以上在淮安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


7、材料真实性和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8、车辆处于非闲置状态的相关证明资料(行驶里程记录、充电记录等);


9、能够体现车辆产品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纯电续驶里程等参数的产品检测报告或相关材料;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建设运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见附件3-2);


2、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经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换电、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投入(不含土地))


7、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牵头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资金管理与监督


1、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领域消费者、销售机构及私人消费者,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财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录入信用管理档案,并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区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公共领域消费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过户);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


3、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备案。


4、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5、享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市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平台建成后,须统一纳入平台管理。


八、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单车补贴标准


2-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


2-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


3-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


3-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


附件1: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单车补贴标准及产品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车辆带电量x单位电量补贴标准x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系统能量密度/充电倍率/节油水平),具体如下:




(二)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


1.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4Wh/km·kg。


2.纯电动客车(不含快充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等速法)。


3.电池系统总质量占整车整备质量比例(m/m)不高于20%。


4.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能量密度要高于8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要高于3C,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要高于40%。


二、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辆



(二)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 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


2. 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对高于120Wh/kg的按1.1倍给予补贴。


3. 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按整车整备质量(m)不同,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kg时,Y≤0.014×m+0.5;1000<m≤1600kg时, Y≤0.012×m+2.5;m>1600kg时,Y≤0.005×m+13.7。


4. 工况纯电续驶里程低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B状态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70%。工况纯电续驶里程大于等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其A状态百公里耗电量满足与纯电动乘用车相同的要求。


三、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具体如下:



(二)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要求


1. 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


2. 纯电动货车、运输类专用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5 Wh/km·kg,其他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13kWh。


四、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



(二)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


1. 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30kW。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大于10kW但小于30kW的燃料电池乘用车,按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6000元/kW给予补贴。


2.燃料电池汽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五、动力电池技术要求


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动力电池应满足如下标准要求:


1. 储能装置(单体、模块):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蓄电池(标准号GB/T 18333.2-2015,6.2.4条/6.3.4条90度倾倒试验暂不执行)、车用超级电容器(标准号QC/T 741-201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号GB/T 31484-2015,6.5工况循环寿命暂不执行)、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号GB/T 31485-2015,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2. 储能装置(电池包):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标准号GB/T 31467.3-2015)。




(责任编辑:王一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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