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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洛阳市关于新能源汽车的通知,涉及这些措施……

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2019/9/24   浏览31442次   

[摘要]2019年底前,市公交集团运营的燃油公交车全部更换为纯电动汽车,运营的天然气公交车和气电混合动力公交车,根据车辆使用年限和实际运行情况合理制定报废和更新替代计划。2020年底前,市交运集团运营的城市公交线路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9〕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9月12日

 

洛阳市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9〕36号)、《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洛发〔2018〕23号)精神,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对发展绿色交通、促进节能减排、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大我市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力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重点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一)公交领域。全市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全部采用纯电动汽车。2019年底前,市公交集团运营的燃油公交车全部更换为纯电动汽车,运营的天然气公交车和气电混合动力公交车,根据车辆使用年限和实际运行情况合理制定报废和更新替代计划。2020年底前,市交运集团运营的城市公交线路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公交集团、交运集团

 

  (二)市政环卫领域。全市新增和更新的市政、环卫(含餐饮行业泔水车)、绿化工程车辆全部采用纯电动汽车。2019年底前,完成231辆轻中型道路清扫车、洒水车和垃圾转运车的纯电动替代工作。根据电池技术和整车技术成熟度,稳步推进环卫作业、绿化工程、渣土运输等领域总重10吨以上重型车辆的纯电动替代工作。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内具备条件的市政、环卫(含餐饮行业泔水车)、绿化工程车辆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公务领域。全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新增和更新的公务车辆原则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将新能源汽车购买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减排考核指标体系。

 

  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城市物流配送领域。全市新增和更新的邮政、快递等城市物流配送领域轻型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2019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内运营的邮政、快递等城市物流配送领域轻型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40%;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内运营的邮政、快递等城市物流配送领域轻型车辆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固定区域及社区警务领域。全市新增和更新的社区警务及机场、铁路货场等作业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2019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内社区警务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40%;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内社区警务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民航飞行学院洛阳分院、郑州铁路局洛阳车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客运领域。支持客运公司采用新能源汽车开展运营。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内具备条件的客运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旅游景区。全市旅游景区要根据景区道路实际情况,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开展运营。2020年底前,全市具备条件的A级以上景区营运观光车辆普及使用新能源汽车。

 

  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局、文物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障

 

  (八)科学统筹充电设施规划。科学统筹充电设施规划,修编《洛阳市中心城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督促市充电桩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加快充电站建设。2020年底前,中心城区各区域、各类型充电设施实现全覆盖,形成高效充电网络,进一步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洛阳供电公司、城投集团

 

  (九)探索研究动力站建设。结合现有加油站规划,在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研究集加油、充电服务于一体的动力站建设。支持现有加油站加设充电桩,尽可能实现现有城市资源效益最大化。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洛阳供电公司、城投集团

 

  (十)加快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充电设施建设。出台奖惩措施,强力推进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改造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占比不低于15%。

 

  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洛阳供电公司、城投集团

 

  (十一)推进新能源汽车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新建公共停车场应全部具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现有停车场实施改造的,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占比不低于10%;新建公共停车场的,新能源汽车共享专用停车位占比不低于20%,并设专用停车位提示牌,禁止燃油汽车占用。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洛阳供电公司、弘义公司、城投集团、铁塔公司

 

  (十二)加快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全市新建住宅应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要求,配建停车位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相关标准、要求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环节严格把关,对不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不得办理验收和备案手续。老旧住宅小区实施配建停车位改造的,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停车位占比不低于10%。规范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条件,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对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充电设施项目应积极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装手续。拥有停车位的业主申请加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便利条件,对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及时出具安装意见,不得收取需量(容量)电费;物业管理机构拒不出具相关意见的,由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消防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洛阳供电公司、城投集团、铁塔公司

 

  (十三)加快推进城市物流分拨中心建设。在高速公路和主要公路市区出入口附近规划建设物流分拨中心,完善充电和燃油物流车货物分发等配套设施,提高物流分拨服务保障能力。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投集团、洛阳供电公司

 

  (十四)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智能服务水平。建设全市统一的充电设施公共信息智能服务平台,并与省平台实现对接;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将现有和新建公共充电设施接入平台,实时提供运行信息;鼓励各类主体依托平台开展充电导航、故障报修、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城投集团、弘义公司、铁塔公司

 

三、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环境

 

  (十五)优化新能源汽车市场供给。加快推进银隆新能源洛阳产业园建设,支持一拖集团、中集凌宇等企业加大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力度。鼓励相关企业加大氢燃料电池研发和产业化力度,加快氢燃料汽车推广应用,积极参与国家、省氢燃料汽车示范运营项目建设。鼓励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及有实力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动力电池企业等创新商业模式,支持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企业创办发展,构建回收利用网络。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

 

  (十六)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供应。将新建集中式充换电站、燃料电池加氢站、物流分拨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城市规划规定用途进行管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等方式供应土地。新建项目需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应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设施。鼓励在现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七)实施充换电设施建设奖励。对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燃料电池加氢站、总装机功率600KW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充电桩的公共用途充电桩群,按照省财政奖励资金的30%给予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财政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

 

  (十八)实行停车、充换电费用优惠。新能源汽车停车费在所在区域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鼓励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将充电费、服务费与停车费结合给予组合优惠。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九)实施城区优先通行政策。完善和健全新能源汽车道路通行分类管理制度,精准施策、精确执法。对悬挂新能源专用绿色号牌的新能源汽车实行差别化交通管理措施,不受缓解交通拥堵和尾气排放等限行措施影响,为新能源汽车道路通行提供便利,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悬挂新能源专用绿色号牌的新能源物流车可不受运营线路限制,引导物流企业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自2021年1月1日起,限制城市物流配送、公交领域燃油车辆在城市建成区内运营。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邮政管理局

 

  (二十)鼓励支持投融资创新。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鼓励和支持国宏集团、洛银金融租赁公司等开展金融创新,在新能源客车、环卫车、物流车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等领域探索融资租赁运营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融资需求。

 

  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国资委,城投集团、国宏集团、洛阳供电公司、洛银金融租赁公司

 

  (二十一)加强机动车污染源头管控。禁止在全市范围内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五(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三轮汽车除外)。全面开展机动车生产企业检查和销售流通环节抽查,严查车辆环保设施配备情况,对不符合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的机动车依法予以查扣。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洛阳海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二)实施新能源汽车运营奖励。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出台《洛阳市城市配送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奖励政策及资金管理办法》,对城市物流配送企业购置新能源物流车在我市开展运营的给予环保资金奖励。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

 

四、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保障体系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管市领导为召集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牵头召集单位,各责任单位为成员单位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本辖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

 

  (二十四)建立工作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牵头单位要发挥好带头作用,主动协调配合单位按照各自责任,细化时间节点,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按期保质完成。各牵头单位每月1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十五)强化考核监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根据任务分工,对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加强跟踪问效和考核评估。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全市污染防治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督导问责,确保按期完成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任务。

 


(责任编辑: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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