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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业新机!外商投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出炉

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2019/11/7   浏览7947次   

[摘要]对于产权及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在汽车业的中外合作协议中都有较为明确的协定。在前不久中日两家汽车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了共同研发、共同受益、共享品牌的规定。

 

111日,司法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出台。

 

“中国汽车产业正在迎来一个产业大变革时期,《外商投资法》和《征求意见稿》将为汽车业对外开放、吸引外资营造更加良好的投资环境。”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

 

111日,司法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出炉。

 

与之前的《外商投资法》相比,《征求意见稿》中的条款为解除外商投资后顾之忧、消除痛点提出了很多更为细化、具体、可操作性和约束力的措施。

 

解除外资后顾之忧

 

近日,特斯拉独资的上海工厂开始试产,成为汽车业外商投资的典型案例。自2018710日,特斯拉与上海市有关方面签署投资协议,在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里取得如此收获,营商环境的改善功不可没。而随着《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完善及其明年11日实施后,有望进一步改善汽车业营商环境。

 

《征求意见稿》共5章、45条,对外商投资的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务实的举措。

 

——优化环境,明晰规范。外商投资环境方面,规范更明晰。如第三条提出,外国投资者依法可以单独或者与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

 

——措施细化,力度加大。如第十七条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供应商条件的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通过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等不合理的条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更大便利,更多利好。如第十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商会等方面的意见;对相对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反馈。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依法及时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外商投资管理的依据。

 

惩罚性赔偿保护产权

 

对于产权及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在汽车业的中外合作协议中都有较为明确的协定。在前不久中日两家汽车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了共同研发、共同受益、共享品牌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对《外商投资法》中的一些备受关注的原则性规定提出了落实举措,更为有利于汽车业的外商投资。如在产权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提出,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别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补偿性赔偿制度,补偿性赔偿适用的是“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补多少”,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理解为加倍赔偿,更为严厉。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于外界一直捏造的“强制转让技术”问题,从法律层面提出规范,有力回击了外界的捕风捉影的言论。第二十五条提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办理登记注册、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行政许可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增强对外引资吸引力

 

总体而言,《征求意见稿》对于促进汽车业外商投资突出了几个特点。

 

一是细化、澄清了一系列外商投资的基本问题。其中提出,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办理机关、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和调整程序,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等作了明确规定等。

 

二是推动促进外商投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特定的行业、领域、地区投资,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扩大投资等。

 

三是加强外商投资保护。包括: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具体情形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得根据法律以外的依据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进一步细化了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保护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还提出要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并对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制的建立及其职责、运行等作了明确规定等。

 

四是规范投资管理。如明确了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内限制投资领域的审核机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审核外商投资是否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比、高管人员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对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时已经审核的,不再重复审核等。并专门对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提出了规范意见。

 

据悉,《外商投资法》和修订后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将于202011日实施。

 

“这不仅对于汽车业外商投资是重大利好,而且意味着汽车业的外商投资或将迎来一个新的高潮。”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向记者表示。 

 


(责任编辑: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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