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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门槛降低,工信部拟修改新能源汽车准入规定

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作者:综合报道   2020/2/12   浏览13310次   

[摘要]修改征求意见稿中,针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审查项目,由原来的17项减少为11项,其中否决项从8个减少为7个。“设计开发能力”部分审查项从8个减少为2个,其中否决项从5个减少为2个。


在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出现下滑的一年之后,工信部放宽了对新能源汽车的准入要求。

 

210日,工信部官网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在10个部分对原规定进行了删减和修改,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删除了规定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的第一项,涉及“设计开发能力”的8项要求;改为2项“技术保障能力”的要求。 

 

 

 

修改之前的稿件对设计开发能力要求十分细化,除了要有独立的设计开发机构,还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数量、岗位分布都提出了要求,还要求掌握全面的产品开发技术,甚至细化到某一车型技术路线应该掌握的技术列表清单,并对技术开发管理规范、管理流程、开发工具、试制验证能力等也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此外,之前的新能源汽车准入管理规定中,设计开发能力起着决定性作用。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共17个条款,8个否决项(否决项意味着必须)。而“设计开发能力”项下,就有8个条款,其中3个是否决项。

 

修改征求意见稿中,针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审查项目,由原来的17项减少为11项,其中否决项从8个减少为7个。“设计开发能力”部分审查项从8个减少为2个,其中否决项从5个减少为2个。

 

不过,在取消“设计开发能力”要求的同时,修改后的规定并没有放弃对企业的技术能力要求。征求意见稿新增2项“技术保障能力”的要求,都是否决项。主体内容,是要求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还能够对整车和自制部件有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

 

以下为2项“技术保障能力”的要求原文:

 

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这部分调整意味着,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将不再作为审核整车企业的核心指标,只要保证生产所需的技术保障能力即可,技术门槛大大降低。

 

另外,本次修订,或将细化产业内的专业分工,实现研发和制造分离,为代工厂等新型商业模式进一步开路。对于车企间的协同作用,也起到了推动作用,鼓励部分新能源整车企业回归制造核心,避免分散投入。

 


(责任编辑: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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