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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后补贴时代!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正式发布

来源:电动汽车网   作者:综合报道   2021/6/15   浏览24454次   

[摘要]6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6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明确了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这是风电、光伏发电正式步入无补贴时代后最具标志性意义的一项政策。



《通知》对业界一直高度关注的“平价”概念进行了界定,向社会释放了清晰的价格信号,对于稳定行业发展预期,引导新能源产业加快投资建设,保障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双碳”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第一条规定,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


光伏“531新政”以来,补贴退坡加速。彼时的政策希望通过竞争方式降低上网电价,减少企业对补贴的依赖,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然而行业稳定发展需要渐进,不能一蹴而就。


而这一规定回答了业内一直关注的问题,即补贴退出后,新能源电价走向如何,这也标志着新能源行业逐步完成“成人礼”,并日渐成为未来电力系统中的主体电源和碳中和的主力军。


此外,2021年是户用光伏补贴政策的最后一年。根据国家能源局近期印发的《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新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国家财政补贴预算额度为5亿元。下一步,将进一步细化具体实施政策,确保全年新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规模达到1500万千瓦以上。


同时,考虑到部分用电企业希望与新能源发电企业直接开展市场交易购买绿电并支付更高价格,《通知》明确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秦海岩称,市场化交易,并不天然意味着低价交易,新能源电力可以凭借其环境正外部性获得高于化石能源电力的价格,当然,这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设计。


中国制造的绿色标签也需要与国际接轨,以破除类似的贸易壁垒。风电等新能源电力不仅具有绿色属性,其经济性也越来越具有竞争力。未来,企业不仅可以使用绿色电力,也可以使用更有价格优势的绿色电力,绿色电力将成为吸引转型企业的“稀缺资源”,不仅助力企业绿色发展,还能够释放出引导中东部制造产业向新能源禀赋较好的西部内陆地区转移的特殊价值。


同时,《通知》规定,2021年起,新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


海上风电的定价权交给地方,一是符合责权对等的原则,我国沿海南北风能资源和建设条件差异巨大,海上风电的地域特征非常明显,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当地资源条件、能源转型需要以及财力状况,合理制定上网电价政策;


二是鼓励地方出台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海上风电电价,超出基准价的部分,由省财政统筹解决。


地方政府的接力补贴或对海上风电产业链关键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支持,将在2025年前海上风电基本实现平价前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比如,今年1月份,广东省能源局发布了《关于促进我省海上风电有序开发及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打响全国海上风电地方补贴“第一枪”!《指导意见》明确了2022年海上风电中央补贴取消后,广东地方的海上风电补贴标准。其中2022年全容量并网项目每千瓦补贴1500元,2023年全容量并网项目每千瓦补贴1000元,2024年起并网的海上风电项目不再补贴。


综合来看,在社会对新能源发电步入平价已形成普遍共识的基础上,《通知》中的政策设计,符合行业预期,体现了国家新能源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反映出国家对推进碳达峰和碳中和的决心,对新能源健康持续发展必将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


政策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合理引导投资、促进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2021年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


二、2021年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


三、2021年起,新核准(备案)海上风电项目、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基准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


四、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等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6月7日


(责任编辑:葛良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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