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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出台新能源汽车补贴细则

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作者:陈一清   2015/5/7   浏览13277次   

[摘要]5月4日,厦门市经信局和财政局联合出台《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办法规定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3年内不得向厦门市外用户转移。 厦门市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按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1的比例确定补贴标准,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80%。 另外,厦门市对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新建的公共充电设施,市财政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对新建的公交专用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补贴。

 

 

5月4日,厦门市经信局和财政局联合出台《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办法规定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3年内不得向厦门市外用户转移。 厦门市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按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1的比例确定补贴标准,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80%。 另外,厦门市对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新建的公共充电设施,市财政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对新建的公交专用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补贴。

 

以下是通知全文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经信局(经贸局、科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5〕53号)精神,现将《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5月4日

 

 

附件:《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

 

 

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5〕53号)精神,为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在厦门市销售并上牌的,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是指对购买新能源汽车以及对新建的公共及公交专用充电设施投资给予地方财政补贴。

 

第四条 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3年内不得向市外用户转移。

 

第五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受理及审核。市财政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复核及拨付。

 

第六条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及管理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 我市大中型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按扣除中央、市配套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向我市用户销售,市财政将地方补贴直接拨付汽车生产企业。对在我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大中型客车除外),在我市没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必须在厦注册登记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市财政局将地方补贴拨付到汽车销售机构。消费者按照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扣除中央及我市补助后的价款支付。

 

第八条 充电设施的补贴对象为公共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单位。

 

第九条 对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新建的公共充电设施,市财政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对新建的公交专用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补贴。

 

第十条 本市新能源汽车的购车地方财政补贴按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及《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规定的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1的比例确定补贴标准,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80%。地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新能源汽车中央补贴资金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我市购车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保证销售新能源汽车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产品一致;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委托销售机构应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款产品可享受的中央财政和厦门市财政补助资金的金额,并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在厦门市辖区内购买,并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1)和《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附件2)。

 

(二)《厦门市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附件4)或《厦门市新能源汽车公共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附件5)。

 

(三)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书面申请书(一式三份)。

 

(四)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购买者个人身份证明、购买车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购置的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等购买凭证须由厦门市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

 

(五)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银行账户信息。

 

(六)汽车生产企业还需提供电池、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清单。(附件3)

 

第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申请充电设施补贴的建设单位应向市经信局提交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充电桩设备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6)。

 

(二)项目验收文件复印件、主要设备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充电设备投资费用清单等证明材料。

 

(三)充电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购车补贴资金按季拨付,年度清算。我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机构按扣除中央、本市配套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向我市销售,待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在我市上牌后,于每年4月15日、7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材料报送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并于次年3月31日前,提交上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及相关信息。在2015年最后一季度销售并开具发票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上牌手续,并申请购车补贴。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负责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提出的购车财政补贴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按季度将本市财政补贴资金兑付给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

 

第十六条 市经信局负责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建设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经信局按年度做好补贴资金实施情况、使用效果等的绩效评价。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对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进行抽查,对补贴资金实施情况及使用成效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提供材料的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收回补贴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

 

2.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

 

3.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和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清单

 

4.厦门市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

 

5.厦门市新能源汽车公共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

 

6.厦门市充电桩设备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责任编辑:陈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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