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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0年 京津冀分别推广不低于7万辆新能源汽车

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2016/2/1   浏览9750次   

[摘要]《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提出,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京津冀应出台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办法和鼓励政策,并向社会公布

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五部门发布《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提出,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


京津冀应出台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办法和鼓励政策,并向社会公布


《通知》提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


京津冀等地应编制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和地方鼓励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奖补主要根据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推广量越大,奖补资金越多


奖补标准主要根据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推广量越大,奖补资金获得的越多。以2016年奖补标准为例,京津冀等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要求分别推广新能源汽车奖补门槛(标准车推广量)为30000辆,超出门槛后每增加2500辆,增加奖补资金750万元,奖补资金最高封顶1.2亿元。


《通知》要求,各地应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包括政府机关、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物业服务等在内的相关各方积极性,对率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解决充电难题的单位给予适当奖补。各地要加大充电基础设施支持力度,鼓励创新投入方式,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不得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强制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


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应注重市场公平开放。《通知》提出,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标准。不得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强制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强制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


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上述地方保护行为的省(区、市),中央财政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奖补资金进行相应扣减。


来源:河北日报


(责任编辑:刘国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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