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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推行停车差别化收费 新能源车可享优惠

来源:扬州晚报   作者:综合报道   2016/11/17   浏览6543次   

[摘要]记者从省物价部门的官方网站获悉,《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办法包含了给予残疾人、新能源车停车优惠等诸多亮点。

记者从省物价部门的官方网站获悉,《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办法包含了给予残疾人、新能源车停车优惠等诸多亮点。


百万人口以上城市差别化收费


遵循“中心区高于非中心区”原则


《办法》规定,市区(县)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合理引导个体机动化交通需求,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制定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应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住宅区外高于住宅区内、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


对停车设施划分不同区域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应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和停车场配套建设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并适时调整。


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


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设施服务,应实行低收费。


对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超过一定时间可以实行累计递增计费。


对旅游景点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和面向小区群众停车服务的小区周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采取计时收费的,应明确当日收费最高上限。


适当扩大同一区域路内与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人使用路外停车设施。


【部门说法】


“扬州从2014年就开始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总体原则与省内的原则相同,但此次省内出台政策之前,征求了全省各个市的物价部门的意见,因此更加细化,也更加完善,比如说,省里面的新政策要求‘干道高于支路、住宅区外高于住宅区内、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扬州还暂未细化到这三点,但有一定相似之处。”市物价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表示。


“比如,我市停车区域分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停车费递减。”上述人士介绍,目前省里的政策正在征求意见,一旦正式出台,扬州将对现行政策进行修改,使差别化停车收费更加完善。



机场、医院等可延长免费时间


残疾人、新能源车享受优惠


《办法》规定,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计次收费和包月收费计费方式。住宅小区周边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面向小区业主、附近单位人员停车,可采取包月方式收费。


《办法》还明确了多项优惠停车政策:比如,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等内部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


鼓励车辆快停快走,提高停车泊位周转率,杜绝长时间占用车位的“僵尸车”。


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在一定时间内予以免费(机械式立体停车场除外)。


机场、车站、码头、医院配建停车设施的,可以延长车辆免费停放时间。


各类停车设施对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军车等应当予以免费。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设施应当对残疾人合法驾驶的车辆和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予以减免优惠。


【部门说法】


“此次征求意见中提出的很多优惠政策,在我市已经实施,如在我市短时停车可享受15分钟免费停车优惠,医院、机场、车站等可享受30分钟免费停车优惠,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学校、旅游景点的停车场和利用城市公共场地、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对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和新能源车,在各自现行标准上减半收取停放费,等等。”市物价部门相关人士介绍。


“在扬州,小区业主利用小区周边占道停车,收费标准就按照‘包月’来,可以说,这条政策就是我们扬州向省物价部门率先提出来的。”上述人士表示,我市占道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小区的收费标准,“否则以后大家都不停在小区里,而停在马路上了。”


收费标准上涨较高或者较快


物价部门将实行价格备案制度


《办法》规定,对一定时期内,收费标准涨幅较高、上涨较快或者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停车设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实行价格备案制度。


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单位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自到期或处理结束之日起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各地应加强停车服务及收费、缴费的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恶意逃避缴费车辆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在“信用中国”等网站上予以公开。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有不执行停车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存在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等行为的,应该依法进行查处。


【部门说法】


“目前,我市对于实施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只要实行‘告知’义务即可,对于定价过高的停车场,我们也会进行提醒,比如说,电信新城营业厅停车场在实行市场调节价之后,收费标准为20元/次,后来市民的投诉很多,认为收费太高,停车场自己就取消收费了,如果今后增加了价格备案制度,我们物价部门对于收费标准上涨较高或者较快的停车场进行干预将更有政策依据。”市物价部门相关人士认为。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责任编辑:陈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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