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办公厅于6月20日发布通知,通知显示拟调整《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部分内容,以进一步做好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调整的内容包括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金额,以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流程。以下为文件原文:沪府办发〔2017〕4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部分内容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进一步做好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沪府办发〔2016〕7号,简称《暂行办法》)部分内容通知如下:一、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照《暂行办法》有关标准核定本市财政补助金额。本市对单车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单车可获得中央财政补贴额的50%。二、调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流程汽车生产厂商申请中央财政补助,可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上述事项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