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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发布新能源汽车补贴办法 按国标1:0.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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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作者:综合报道   2017/12/22   浏览8589次   

[摘要]近日,浙江舟山发布《舟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规定地方配套补助不超过国家补助标准的50%。

近日,浙江舟山发布《舟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规定地方配套补助不超过国家补助标准的50%。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


对共用和公用充换电设备(站、桩、装置,不含土地)按实际投资额酌情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


舟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的精神,为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一)新能源汽车购车;


(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充电设备等关键零部件生产。


二、补助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


1.单位和个人用户购买符合条件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且在本市上牌运行。其中,非本市内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不予补助。


2.新能源汽车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3.单位用户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4.个人用户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①本市户籍人员;


②在本市居住,并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满两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③驻舟部队(含武警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④持有效身份证明、近三年在本市工作累计满一年(凭就职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5.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舟山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6. 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具有公用或共用属性,符合国家和地方管理要求。


(三)其他条件。


7.非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须在本市(含区、县)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8.参与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向舟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产品公告参数,产品售价,维护保养能力,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实时监控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9.拟在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不含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应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机构向办公室提出推广申请,申请推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推广数量、车型、生产厂家、售价、电池容量、成本、用途等。


三、补助标准


(一)消费者购买并在本市上牌运行的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补助政策《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的基础上,再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地方配套补助不超过国家补助标准的50%。


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


(二)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列入《我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对共用和公用充换电设备(站、桩、装置,不含土地)按实际投资额酌情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


(三)对于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充电设备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由市经信委对企业申报的当年实际投入资金进行审核,按审核确定的投资额,酌情给予一定的补助。


四、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


(一)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


已在本市注册并通过备案的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或机构先行向消费者垫付补助款,并在资金申报期限内向办公室申请补助;单位或个人消费者在市外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含新能源乘用车),可直接向办公室申请补助。申请者应填写《舟山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1),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或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已售新能源乘用车的车型检验报告;


3.购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个人消费者的身份证,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电控发票(价格证明),完税证明、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销售车辆已取得国家补助的相关材料。


(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由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向办公室提出补助申请,填写《舟山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2),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舟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确认资料;


3.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审计报告;


4.项目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5.充换电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提供检验检测或认证等资料;


6.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充电设备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补助。


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充电设备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根据企业当年实际投入资金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填写《舟山市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3),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补助申请报告;


3.实际投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补助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年11月1日到11月30日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办公室,经办公室审核后,确定财政补助资金计划,并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五、监督管理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机构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助,不得将财政补助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将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助,不得因财政补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财政补助。


(二)上本市牌照并已在本市领取地方配套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在市外营运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取得的地方配套补助资金。


(三)申请补助的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未按照扣除补助金额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备案的资格。


(四)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配套补助办法。市四部门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对本政策作相应调整。



(责任编辑:王一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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