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车型 企业 产品 导购 测评 展会 视频 数据 专题 采购 代理 直播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频道 > 政策法规

襄阳发布2017年新能源车地补 按中央标准的50%执行

听资讯
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作者:综合报道   2017/12/27   浏览9684次   

[摘要]近日,襄阳市日前发布《关于襄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襄阳市日前发布《关于襄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襄阳市新能源汽车地补按中央单车补贴标准的50%执行。具体有,纯电动乘用车按其续驶里程(R)确定,100公里≤R<150公里的,每辆补助0.8万元;150公里≤R<250公里的,每辆补助1.8万元;R≥250公里的,每辆补助2.2万元。


新能源客车补助标准中,纯电动客车每辆最高补助15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财政单车补助上限7.5万元。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每辆补助上限7.5万元。


关于襄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鼓励本市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改善生活环境和促进节能环保,早日将我市打造为“中国新能源汽车之都”,现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将在2017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产品和范围


(一)补助对象。襄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补助对象是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在襄阳市购买、开具发票及车辆上牌的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本通知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法人用户。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居民。法人用户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等。其中购买方和该笔交易对应的销售方不能是同一家公司(4S店试乘试驾车除外)。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的,省、市财政均不在给予购车补贴。个人用户购车每年补助不超过2辆。


(二)补助产品。我市财政补助的产品是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申请补贴的车辆须接入襄阳市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且能够实现车辆监测数据实时交换。


(三)补助范围。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限于主城区(包含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鱼梁洲、东津新区,不含襄州区)。


(四)加大县(市)区推广补贴力度。未在市级财政补贴范围的其他各县(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自行制定补贴政策。


二、对企业和产品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应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免除消费者后顾之忧;纳入我市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具备较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基本条件是:


(一)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纳入我市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等技术要求,应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


(二)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在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地区建立售后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


(三)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四)确保车型信息权威真实。确保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公开车辆基本性能信息,并保证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推荐车型目录”内产品一致。


(五)限制享受新能源汽车补贴车辆过户。对于已享受市财政补贴资金的车辆,从车辆上牌之日起三年内不能过户给主城区之外的其他用户(主城区包含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鱼梁洲、东津新区,不含襄州区)。已申领补贴的个人购买车辆,累计行驶里程未达到3万公里的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已过户车辆涉及非个人用户的,累计行驶里程均需达到3万公里才可申请补贴。


三、资金申报和下达


(一)销售数量备案。销售机构在襄阳销售并领取新能源汽车地方推广补贴前需向市汽车办提供汽车销售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授权委托书原件。每月5日前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将上月销售数量上报至市汽车办,由市汽车办分别抄送给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


(二)评审资料申报。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或生产厂家于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财政补贴清算之后向市汽车办申报本批车辆的评审资料。


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产自襄阳本地的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生产厂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产自襄阳以外的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销售机构(非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所属同一产品商标车辆,须按照乘用车、专用车、客车等车辆类型,授权委托唯一一家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统一负责地方补助的申领,并作为生产企业代表,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附件2),授权期内,如被授权销售企业发生变化,须由生产企业、原被授权企业和新被授权企业三方共同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附件3))。


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


评审资料目录:


1、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等凭证;


2、襄阳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登记证书复印件需要盖有市车管所公章(在办理登记的同时加盖公章);


3、由汽车销售机构提供《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凭证和其车型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4、申请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的生产厂家和销售机构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审核表(见附件4);


5、申请私人购买车辆补贴资金的汽车销售机构需提供由消费者、销售机构双方签字的新能源汽车私人购车补贴确认表(见附件5)及私人消费者户籍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或暂住证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正在办理暂住证的证明;


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报告材料,报告材料中应包含补贴标准中所规定的数据信息或可以计算出补贴标准的数据信息;


7、襄阳市新能源汽车监测中心出具的车辆接入监控平台的证明;


8、申请补贴的生产厂家和销售机构提供对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保证书;


9、 获得国家2017年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相关证明文件。


(三)专家评审。由市汽车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从专家评审库中抽取3名专家与市财政局推荐1名财务方面专家共同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给出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评审工作结束后,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


(四)补贴拨付。公示结果无异议之后,由市汽车办向市政府提出使用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汽车办评审情况提出拨付建议,报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汽车办负责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推广使用力度。党政机关、公共机构更新车辆时,当年购买配备新能源汽车数量不低于年度更新车辆总量的30%,并逐年提高比例。在推行公车改革中,积极倡导公职人员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我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不得低于55%。


(二)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的监督和合规性核查。市汽车办、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将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情况的监督和安全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市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取消新能源汽车补助资格、暂停等处罚措施: 1、提供虚假技术参数,骗取产品补助资格的; 2、提供虚假推广信息,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3、销售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型号、电池容量、技术参数等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4、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1000辆以下在正常运行过程中累计发生2起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或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1000辆(含)以上有超过1‰(含)产品发生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


五、实施期限及其他


1、若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进行调整,襄阳市补贴标准将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2、若国家停止对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的清算,襄阳市也将停止对新能源汽车的地方财政补贴;


3、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评审专家组承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5、对2015年和2016年没有完全领取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当年原有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执行;


6、对已享受2015年和2016年市财政补贴资金的车辆,从车辆上牌之日起三年内不能过户给主城区之外的其他用户(主城区包含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鱼梁洲、东津新区,不含襄州区)。


7、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王一淅)


电动汽车网版权声明:
电动汽车网转载作品均注明出处,本网未注明出处和转载的,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作品侵犯署名权,或有其他诸如版权、肖像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伤害,并非本网故意为之,在接到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将立即加以更正。

网友评论

游客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长期收购电动大巴汽车电瓶,电动大巴电池组,电动车电池,18650锂电池,圆柱电池组,磷酸铁锂电芯, 现金交易。全国均可上门收购。 欢迎各厂商或个人来电咨询! 我们将为你提供热情周到的,咨询、报价! 电话:13480712056彭S

原评论:
2017/12/28 10:19:29 0 0
  快讯 更多>
最新评论

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