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月17日,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
5月17日,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根据要求,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含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对在此之前已获得《公告》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含进口新能源汽车),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此外,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责任编辑:岳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