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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行安全保障

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作者:综合报道   2018/11/12   浏览33096次   

[摘要]11月9日,交通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提出完善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和加强宣传提升乘客安全乘车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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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动汽车网获悉,11月9日,交通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提出完善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和加强宣传提升乘客安全乘车意识。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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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乘客侵扰驾驶员驾驶行为造成的不安全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尤其是近期发生的重庆万州“10·28”城市公交车坠江事件,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类似事件重复发生。为贯彻落实好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教育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抓好《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的贯彻落实,督促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乘务员开展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考核,培养驾驶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任何情况下都要把保障乘客安全作为驾驶员的第一责任;二是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JT/T 999—2015)要求,完善应急处置规范,特别是明确紧急情况时立即靠边停车、及时报警等操作规程,提升应急处置的能力;三是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GB/T 22484—2016)要求,进一步完善运营服务操作规程,提升文明服务水平,改进群众出行服务体验;四是加强驾驶员心理疏导、情绪管理,确保驾驶员心理健康。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城市客运分会、全国城市客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开展培训、宣传等工作给予帮助指导。


二、完善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新购置具有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城市公共汽电车,鼓励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协调客车生产企业对在用的城市公共汽电车改造安装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要在调查摸底在用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安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安装改造方案,明确安装时间节点、技术要求和保障措施。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公安等部门在资金、车辆检测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鼓励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提升驾驶员防侵扰能力。


三、加强宣传提升乘客安全乘车意识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在驾驶区域张贴警示标语,防止侵扰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行为,维护驾驶员安全运营环境。要利用车载媒体播放视频、语音等方式,切实提升公众认知,培养乘客安全乘车法治观念,提醒乘客遵守规则、文明乘车。要指导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进一步完善奖励机制,鼓励乘客参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勇于制止侵扰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对于见义勇为的个人,要予以褒奖,并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形成全社会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防范和正确处置侵扰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行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要教育驾驶员正确处置运行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对发现影响运行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报警;要加强车辆动态运行管控,确保公交车内监控摄像设备、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等正常使用,保障驾驶员安全驾驶环境;要充分发挥车载视频监控的作用,定点定时上传监控视频或抓拍图像。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公安部门,对侵扰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正常驾驶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惩处,形成震慑,确保城市公共汽电车行车安全和乘客人身安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9日


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城市客运分会、全国城市客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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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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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10:20:16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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