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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布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

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2016/2/19   浏览10132次   

[摘要]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对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发展目标,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保障措施进行了安排部署。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对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发展目标,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保障措施进行了安排部署。


按照规划,从2016年开始,各地州市选定3~5批试点城镇开展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自治区公共机构及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


到2020年,试点城镇的新能源汽车在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公共机构及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网络化,基本覆盖试点城镇主要公共服务场所、车辆密集区域、商住小区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数量适度超前,充电站与换电站相结合、快充与慢充相结合的合理布局。


购车将免购置税


自治区将积极落实国家各项新能源汽车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购车补贴、免征车辆购置税、充电设施用地和电价优惠等各项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新车上牌将免费。


自治区将对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较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争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对从事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企业,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能源车可享通行便利


自治区将给予新能源汽车差异化交通政策,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便于新能源汽车的税收和保险分类管理。改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通过号牌自动识别系统对新能源汽车的通行给予便利。


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便于执法管理中有效识别区分。自治区还将对纯电动汽车按照现行标准中最高级别核发环保标志,环保标志长期有效,无需进行环保检验。


个人可自建充换电设施


自治区将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和建设,形成以地州市为中心,县级重点乡镇为支点,主要公路沿线为链条的充电站网络。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各地、州、市要把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有自建自用需求的用户,在符合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自建充换电设施并负责维护,电力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具备条件的单位新建或改造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城市客运优先更新车辆


今年开始,自治区将优先在各地州市的中心城市及重点县市进行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应用示范。试点城镇要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公安巡逻、邮政、电力、电信等领域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


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租赁和完善充电设施等措施,鼓励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


来源:电车汇


(责任编辑:刘国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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