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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补欲出还羞 这些地方新能源政策你都知道么

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方运田   2016/9/8   浏览9830次   

(中国电动汽车网 方运田)金九银十,对于新能源汽车行业来说也即将迎来传统旺季,不仅各大汽车厂家纷纷推出新品,各地已经陆续发布了一些列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及地方补贴政策。9月5日,深圳市印发《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再一次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关注点聚焦到补贴政策上来。


有消息称,最新新能源车补贴政策预计最快于9月出台。按最新讨论稿,新能源车补贴政策将在多方面加以调整。如在原有的2016年至2020年补贴方案基础上,提高了准入门槛;新能源车补贴幅度也将有所下降,作为骗补重灾区的新能源客车被削减了补贴额度,新能源乘用车、燃料电池车的补贴则相对稳定,新能源专用车、新能源货车的补贴上限将较此前所传版本提高。


自2013年,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发展改革委分批公布88个城市的全国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城市的名单已接近三年,这些在推广新能源汽车方面给出了怎样的的政策与财政支持?让我们回顾一下。


北京市


政策文件:《北京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2014-2017年)》;


主要内容:鼓励单位及个人购买使用电动汽车。按照计划,到2017年全市将有10000个快速充电桩亮相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到2017年,投运电驱动公交车不低于4500辆。新增环卫车中电动环卫车比例要超过50%。


政策文件:《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版)通知;


主要内容:按照国家标准1:1配套补贴。纯电动小客车2016年按续驶里程不同分别补贴2.5万、4.5万和5.5万;2017年按续驶里程不同分别补贴2万、3.6万和4.4万。燃料电池小客车2016和2017年各补贴20万元。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政策文件:《关于推广应用纯电动客车财政补助政策(修订)的通知;


主要内容:纯电动客车:按照国家和本市1:1的比例确定补贴标准,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国家政策调整则另行制定;


政策文件:《关于购买纯电动专用车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


主要内容:纯电动专用车继续实行2015年补贴标准1800元/kwh


天津市


政策文件:《天津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及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


主要内容:2020年发展目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取得重要进展,各类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7.2万辆,在部分领域推广应用规模位居全国前列;地方补贴政策是在2019年10月11日之前,按照地方和中央财政1∶1的比例进行补贴,并与国家政策同步实行退坡机制。?


政策文件:天津市《关于新能源汽车不受机动车尾号限行等交通管理措施限制的通告》


主要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该市核发号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受机动车尾号限行管理措施限制,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政策文件:《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天津市地方补贴的标准为,2016年-2020年,新能源乘用车和专用车逐年按照国家补助的100%,70%,60%,50%,40%执行,新能源客车补助统一按照上述国家补助标准的25%执行。


上海


政策文件: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


主要内容:办法统筹考虑了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综合交通政策。对财政补助、专用牌照额度、专用营运额度、通行便利、厂商责任等进行了规范。


政策文件:上海市《关于本市促进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主要内容:到2016年底,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与经营初具规模,服务网点超过1000个,纯电动汽车超过3000辆,充电桩超过5000个;到2020年底,基本形成覆盖广泛、互联互通的充电设施网络,中心城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基本满足中心城4000万人次/年以上的出行需求。全市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点超过6000个,纯电动车超过20000辆,充电桩超过30000个。


政策文件: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2016-2017年)


主要内容:标准规定,除燃料电池汽车外,上海市(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按照累计销量逐步退坡。


重庆


政策文件:《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智能汽车产业集群发展规划》


主要内容:重庆市到2020年,实现产销新能源汽车15万辆、智能汽车50万辆,形成千亿元产值。


辽宁


政策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 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达到20000辆以上,公共领域普遍应用新能源汽车。


沈阳


政策文件:《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主要内容:沈阳市对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原则上按照中央与地方1:0.9的比例进行补助;非公交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7的比例进行补助。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全价的60%。


大连


政策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的意见》


主要内容:对符合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车消费者(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除外),对符合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车消费者(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除外),地方财政一次性按与中央财政0.8:1的比例给予配套补贴。另外,在大连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消费者还可享受车辆不受限行限制的鼓励政策。


青岛


政策文件:《青岛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


主要内容:到2017年,初步建成生产规模较大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新能源汽车年产能5万辆。到2020年,建成国内领先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区,新能源汽车年产能12万辆。


河南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要内容:设立“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专项资金”,对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年运营里程≥3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根据实际推广数量发放运营补贴。补贴的车辆类型包括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燃料电池公交车、超级电容公交车、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等。其中,纯电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根据车体长度划分三个不同的补贴级别。纯电动公交车每辆每年补贴4-8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每辆每年补贴2-4万元。燃料电池公交车每辆每年补助6万元,超级电容公交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每辆每年补贴2万元。


政策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2016—2020年,全省推广新能源汽车分别不低于1.8万辆(标准车,下同)、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全省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1.5%、2%、3%、4%、5%


新乡


政策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试行)》


主要内容:对购置纯电动轿车和纯电动专用车(指邮政、物流专用车)的企业和个人,市财政和车辆销售所在地财政分别按照不低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70%、30%进行补贴,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60%,市财政和车辆销售所在地财政在补助时直接按车辆销售价格的60%扣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后同比例调减补助额。


长沙


政策文件:《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按照国家与地方1:1配套的规定,长沙市财政负担地方(省、市)配套金额的70%,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市场价格的60%。


株洲


政策文件:《株洲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株洲市级负担补贴金额的70%,省级负担30%,省内补贴按照国家补助1:1给予补贴(公务车除外)。市本级公务车补贴标准为按照国家标准由市本级给予补贴,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市场价格的60%。


甘肃


政策文件:《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财政补贴标准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执行,其中: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35%补贴,市(州)、县(市、区)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补贴。补贴标准随中央补助退坡政策按年度调整。市(州)与所辖县(市、区)的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中央和省、市、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兰州


政策文件:《兰州市使用和推广新能源汽车(纯电动)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中央和省、市、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河北



政策文件:《河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


主要内容:将机关公务车、机要通信车、执法执勤巡逻车、环卫车、邮政车、校车、城乡公交车(含农村客运车)、城市物流配送车、出租车9类新能源汽车纳入公共服务领域范围,在推广期内省级财政按国家补贴标准1∶1比例对购车用户予以补贴。对消费者购置的符合政策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免收车辆牌照费。


石家庄


政策文件:《关于调整石家庄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主要内容:


1、是截止本通知印发之日(含当日),对今年以来我市已购买并取得车辆牌照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用户,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石政办发〔2016〕25号)及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政策的通知》(冀财建〔2016〕80号)精神执行,在享受中央补贴的同时,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5的比例给予补贴,各级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不享受市级财政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款的80%。


2、是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用户,除继续享受中央有关补贴政策外,市财政(含省)只对主城区内购买新能源纯电动城市公交车给予适度补贴,其他车辆不再补贴。


唐山


政策文件:唐山市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兑补办法


主要内容:符合所列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同时,省财政对新能源公交车和公共服务领域用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用新能源汽车种类由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部门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1的比例,其他领域用新能源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5的比例,给予购车用户补贴。


海南


政策文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对购买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原则上省内配套补助与国家同期补贴按1∶1的比例确定补助标准,省、市县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三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总额的60%。


海口


政策文件:《海口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本地消费者,按新能源汽车获得中央补贴资金的60%给予地方财政补贴,省、市财政各补贴30%。


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公告》


主要内容:1、纯电动乘用车:80公里≤R<150公里1.89万元/辆;150公里≤R<250公里2.7万元/辆;R≥250公里3.24万元/辆;


2、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R≥50公里1.89万元/辆;


3、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补贴资金的60%给予补贴,省、市财政各补贴30%,其补助范围为1.89万-3.24万。


成都


政策文件:《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主要内容: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将给予60%的配套补贴


泸州


政策文件:《泸州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市财政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的购车补助;市级财政购车补助参照中央财政补助政策采取退坡机制。推广应用期间,我市将参照中央补助标准下调的比例,逐年下调地方补助标准。


昆明


政策文件:《昆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对符合本办法的新能源汽车,市财政局在该产品享受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参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按1:0.5给予补助


西安


政策文件:《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对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对于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补贴,专项用于单位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对报废“黄标车”、“老旧车”的单位和个人,更新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原享受报废财政补贴(按不同车型2000—6000元/辆不等)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


长春


政策文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按照国家购车补助政策,省、市两级政府按照1:1比例进行配套补贴,配套资金中省、市财政各占50%。


贵州


政策文件: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


主要内容: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跟进补助。中央财政和本省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贵阳


政策文件:《贵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工作意见》


主要内容:贵阳市补助标准按照贵州省补助标准的100%进行跟进补助,国家、省、市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贵阳市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车辆注册地)由市和所在区(市、县)财政按各50%的比例承担。


江苏省


政策文件:《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主要内容:江苏省地方财政(含省、市两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省级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市级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级补贴标准。


政策文件: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


主要内容:在国家补助基础上,认真落实江苏省政府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补助政策,各地按照不低于省级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对车辆购置和充电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无锡


政策文件:2016年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对计划内符合条件的2016年度新购车辆(二手车、转让车除外)和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补贴,在国家和省财政补助基础上,按照不低于省级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具体按照《2016年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执行。


南京


政策文件:《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主要内容:省地方财政(含省、市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市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专用车、货车每辆补贴1.5万元;纯电动专用车、货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400元(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泰州


政策文件:《泰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在国家、省补助基础上,认真落实市政府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补助政策,及时安排市级专项资金,确保地方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指导配合各有关市(区)参照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制定出台本地区的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对车辆购置和充电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山西


政策文件:山西新能源汽车营销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内容:2015年,电动客车5万元/辆,电动轿车2万元/辆,电动专用车1万元/辆;甲醇客车1万元/辆,甲醇重卡1万元/辆,甲醇轿车0.5万元/辆,甲醇多用途乘用车0.2元/辆;燃气重卡1万元/辆,燃气轻卡0.2万元/辆。2016—2017年,补助标准减半。


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山西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山西省推广应用的电动汽车,按照同期国家补贴资金1:1配套省级补贴。 国家、省和省以下各级补贴资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电动汽车销售价格的90%。


消费者在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电动汽车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执行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贴。2016年1月1日起,对纳入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在山西省推广应用的电动汽车,按照同期国家补贴资金1∶1配套省级补贴资金。


对山西省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给予省级营销补助。2016年1月1日起,对山西省列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且实现终端销售的电动汽车,按照同期国家补贴资金1∶1的标准给予省级营销补助。


研究制定农用、工矿作业类专用车辆及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的补贴政策,对上述领域用车给予财政补贴。


鼓励市级财政设立配套专项资金,支持区域内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


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电动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符合《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要求的电动汽车免征车船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太原


政策文件:《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国家补贴标准中纯电动乘用车按车辆行驶里程分段补贴,纯电动客车按照车辆长度分段补贴,邮政、物流、环卫等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定额补贴。


在国家和省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对各类纯电动车辆购置补贴标准为:纯电动乘用车采取“固定标准”补贴,每辆补助2万元;燃油车换购纯电动车的,再给予3000元奖励。纯电动客车按与国家补贴1:1执行,最高补贴额度50万元。邮政、物流等专用车辆按电池容量与国家补贴按1:1执行,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置纯电动乘用车(含机要通信用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18万元。纯电动公交车、纯电动环卫车等公共领域用车按照“差价补贴”,在国家补贴基础上,超出传统燃油、燃气车购置成本以上部分由市级财政全额补贴


晋城


政策文件:晋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车辆购置补助按照不同车辆类型参考国家补助标准制定相应市级财政地方补贴标准。


杭州


政策文件:杭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


主要内容: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不含微型车),在国家补助基础上,本市再给予配套补助,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助后支付。具体标准是:


1、纯电动客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


2、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专用车和货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900元,每辆车补助最高2万元。非经营的专用车不受此限。


3、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给予2万元的补助。


4、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


湖州


政策文件:《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及市小型乘用车等暂行办法规定的推广车型;补助标准:市财政补助资金标准按市小型乘用车等暂行办法执行,新能源汽车宣传推广费用等报经批准后在市补助资金中安排。


政策文件:2016年湖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结合四部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等文件要求,加大产业培育和推广应用,强化组织保障力度,制定地方购车和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以及差异化交通政策,发挥政策叠加效应,鼓励单位、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积极争取国家、省新能源汽车专项财政资金、产业基金等对我市的支持,鼓励支持商业模式创新及运营服务创新等。


广东


政策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对地市政府推广应用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各类新能源汽车实行差别化和分类扶持的补贴政策,按照减排量由高到低逐级递减确定补贴标准,分类安排补贴。各地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筹使用省财政已安排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并抓紧制定本地区新能源汽车综合补贴实施细则。相关领域专项资金可用于补贴车辆购置、整车租赁、电池租赁、车辆运营补贴、车辆运营维护以及路桥通行费、停车费、充换电电费等,其中车辆购置补贴不得超过相关领域专项资金的50%。


哈尔滨


政策文件: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主要内容:对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补贴标准,对纯电动汽车按1:1、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1:0.8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2017至2018年,补贴标准以2016年为基数不退坡。国家和地方配套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深圳市


政策文件:《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


主要内容:通知规定,深圳市新能源汽车补助方式包括购置补贴、一次性充电补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购置补贴:1.纯电动乘用车。100≤R<150公里(R为标准工况续驶里程,单位:公里,下同)2.5万元/辆,150≤R<250公里4.5万元/辆,R≥250公里6万元/辆。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R≥50公里 3.15万元/辆。3.纯电动客车。对R≥250公里的标准车(指10米<L≤12米,L为车身长度,下同),50万元/辆;6米<L≤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L≤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一次性充电补贴:1.纯电动乘用车及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分别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5000元、1000元。2.纯电动专用车、货车。对载重3吨及以下轻型、微型货车,并取得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营运许可的,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


纯电动出租车营运(购车环节)补贴:对于有运营牌照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和使用当年奖励指标购买纯电动出租车的,在享受其他纯电动乘用车补贴的基础上,且出租车企业保证纯电动出租车月租不高于燃油车的前提下,给予到期更新车辆一次性营运(购车环节)补贴11.08万元。


对于提前将燃油车更新为纯电动车辆的有偿牌照出租车,在享受到期更新车辆补贴的基础上,额外再给予提前更新补贴,补贴标准为:剩余年限应计提折旧额×80%,且最高不超过3.2万元。


为保持推广力度基本一致,对于在2015年将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且获得5.58万元更新补助的,再给予一次性营运(购车环节)补贴4万元,具体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单个运营商在我市建设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提出补贴申请;对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租赁车等专属充电站的交流、直流充电设备均给予补贴,对其他充电站(桩)仅补贴交流充电设备;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直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150元/千瓦(注:专属充电站为在集中场地内,建设总功率不低于400KW,服务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和租赁车等营运车辆的比例不低于70%的充电站,须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动力电池回收补贴:对于在我市备案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已备案的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法人销售企业,应按每千瓦时20元的标准专项计提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市财政对按要求计提了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按经审计确定的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应专项用于动力电池回收。


补充说明:以上政策文件为中国电动汽车网(www.cnev.cn)通过网络搜集整理,如有错误或者遗漏欢迎指正。



(责任编辑:陈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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