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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第292批《公告》申报条例有调整

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2016/11/16   浏览8970次   

11月15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为适应相关国家标准和管理要求的变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告》产品审查要求,经征求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意见,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公告产品技术审查相关要求的通知》,对2012版《车辆产品<公告>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和《汽车产品<备案参数表>填报要求》进行了调整,经请示工信部同意,自292批《公告》审查开始施行,而对新能源汽车的申报条件也做出了相应调整。



其中对于产品型号方面,新能源汽车产品型号编制应符合常规汽车的要求,但电动轿车型号编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混合动力轿车主参数代号与常规汽车相同,均为发动机排量;发动机只用于发电,而不直接驱动车辆的情况(包括发动机功率较小,主要用于延长续驶里程的情况),属于串联式混合动力,也按同样要求编制型号;


(2)纯电动轿车和燃料电池轿车主参数代号为“00”;


新能源汽车产品名称中应能体现出产品特征,如“混合动力××车/底盘、纯电动××车/底盘、燃料电池××车/底盘、二甲醚××车/底盘”、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底盘等。新增“插电式混动××车/底盘”。


新能源汽车申报过程中除按常规汽车要求填写有关内容外,至少还需填写以下内容(适用时):(1)混合动力汽车填报:是否允许外接充电;(2)储能装置的种类、生产企业(储能装置的定义见注2)。


按照新电池标准将“3小时率额定容量C3(Ah)”改为“1小时率额定容量C1(Ah)”


附件: 1.《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的调整条款(试行)


            2.汽车产品《备案参数表》填报要求的调整条款(试行)




(责任编辑: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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