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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新进入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 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来源:昆明信息港      2016/12/3   浏览11285次   

[摘要]云南省支持新能源汽车项目建设,《意见》指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省内建设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并建立企业准入和新产品开发奖励制度。对新进入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进入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近日,云南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鼓励和支持企业建设新能源汽车项目,对新进入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同时要求完善用户居住地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原则上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新进入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 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云南省支持新能源汽车项目建设,《意见》指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省内建设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并建立企业准入和新产品开发奖励制度。对新进入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进入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针对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发新车型且实现市场销售的,按照每增加1个乘用车产品目录补助100万元,每增加1个其他类别车辆产品目录补助50万元,对单个企业补贴5个产品后开发的新产品,补贴标准减半。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配套企业发展,动力电池企业取得国家《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准入后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新建住宅停车位原则上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意见》同时要求,做好新能源汽车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原则上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现有小区充电基础设施新建或改造。


在全云南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交通枢纽、超市、酒店、商务楼宇、旅游景区、学校、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鼓励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改造增建充电桩;将充电设施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优先在昆明等滇中城市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城际快充网络,在滇西和滇南两个方向主干高速公路延伸建设城际快充网络,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全省主要城市的城际快充网络。


明年起 新增公务用车中新能源用车比例不低于50%


《意见》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上,鼓励公务出行租用新能源汽车。从2017年起,省本级国家机关及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新增或更新的市内交通用车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到2020年达到70%。


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上,2016—2020年,昆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和城市物流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丽江、玉溪、大理、曲靖、红河、楚雄等6个州、市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5年应分别达到10%、15%、20%、25%、30%;保山、德宏、普洱、昭通、文山、西双版纳等6个州、市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5年应分别达到5%、10%、15%、20%、25%。怒江、迪庆、临沧等3个州、市结合当地充电基础设施情况自行确定。


社会租赁车辆应用上,鼓励网约车、汽车租赁等新型业态采用新能源汽车,创新商业运营模式。





(责任编辑: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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