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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空气重污染期间限号限行,新能源汽车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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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2017/11/7   浏览14299次   

[摘要]近日,成都市交管局发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将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自预警公布次日零时起,至预警结束次日零时止,在成都市行政区域道路对应实施机动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近日,成都市交管局发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将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自预警公布次日零时起,至预警结束次日零时止,在成都市行政区域道路对应实施机动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新能源汽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网约车除外)、校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不受限。


空气重污染蓝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上路行驶;驻车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二)加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及运输煤炭、砂石(砖)、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的检查力度,严查道路扬尘的违法行为。


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全天24小时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及运输煤炭、砂石(砖)、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在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道路上通行。


(二)工作日6:00至22:00,禁止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柴油车(特殊车辆除外)在中心城区绕城高速公路G4201(不含)以内道路上行驶。


(三)工作日的6:00至22:00,在中心城区绕城高速公路G4201(不含)以内区域道路,实行汽车尾号限行,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限行。即:星期一限尾号“1”和“6”,星期二限尾号“2”和“7”;星期三限尾号“3”和“8”;星期四限尾号“4”和“9”;星期五限尾号“5”和“0”。


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全天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及运输煤炭、砂石(砖)、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在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道路上通行。


(二)工作日6:00至22:00,禁止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柴油车(特殊车辆除外)在中心城区绕城高速公路G4201(不含)以内道路上行驶。


(三)工作日的6:00至22:00,在中心城区绕城高速公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实行汽车尾号限行,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限行。


(四)全天24小时禁止过境重型载货车在绕城高速公路G4201(含)以内区域道路上行驶。


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全天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及运输煤炭、砂石(砖)、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在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道路上通行。


(二)每日3:00至24:00,禁止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柴油车(特殊车辆除外)在中心城区绕城高速公路G4201(不含)以内道路上行驶。(春节放假期间,黄标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受限制)


(三)每日3:00至24:00,在绕城高速公路G4201(不含)以内区域道路,本市和外地汽车(含临时号牌汽车)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同时,本市暂停实施工作日区域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四)全天24小时禁止过境重型载货车在绕城高速公路(含)以内区域道路上行驶。


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环境监测及环境监察执法、城市管理执法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二)新能源汽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网约车除外)、校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


(三)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四)持有《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证》的交通车和《三绿工程证》的拉运鲜活农副产品车辆;


(五)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成都交警提醒,中心城区(11+2)是指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成华区、金牛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青白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郊区新城是指成都市蒲江县、大邑县、金堂县、新津县、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


预警信息发布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应当及时发布信息,向社会告知。


此外,在采取空气重污染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罚和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管理。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有效期不超过5年。



(责任编辑:王一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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