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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乡县发布充电建设实施方案,到2020年建成充电桩9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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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作者:综合报道   2017/11/9   浏览9137次   

[摘要]近日,山东济宁市金乡县发布的《加快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到2020年,全县建成充(换)电站3座、充电桩900个,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近日,山东济宁市金乡县发布的《加快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到2020年,全县建成充(换)电站3座、充电桩900个,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到2020年,建成用户居住地专用充电桩220个;建成单位内部专用充电桩220个;建成城市公共充(换)电站3座,分散式公共充电桩220个,满足临时充电需要;建成城际、城乡公共充电桩240个,满足城际出行需求。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加快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


加快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8号)和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7〕7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发展思路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战略部署,按照“科学规划、适度超前、专公结合、统筹发展、市场运作、强化创新”的原则,以充电基础设施与电动汽车协调发展为主线,以网格化、智能化发展为主攻方向,统一规范标准,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优化市场环境,加快构建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停车场等配建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镇街驻地以及国省道两侧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智能充电服务平台为支撑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体系,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县建成充(换)电站3座、充电桩900个,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发展适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商业模式,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促进充电基础设施与互联网、大数据融合发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打造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三)规划布局。结合我县实际,在与城乡规划等专项规划衔接一致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布局充电基础设施。围绕新老城区交通要道,结合公交、环卫、物流等专用停车场所,综合考虑城区远期发展规划,统筹布局充电站;在机关办公场所、医院、重点企业等统筹布局单位内部充电桩;在重点居住小区统筹布局居民区专用充电桩;在奥体中心、金山公园、县体育场等休闲健身场所,诚信购物、凯盛农产品市场、金兴商贸城等大型商贸区统筹布局分散式充电桩;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镇街驻地以及国省道两侧统筹布局城际快充充电桩。


二、突出重点任务


(一)优先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公交、环卫、城市出租、物流、公安巡逻、电力检修等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充分挖掘有关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同步推进公共充电设施建设,与专用设施实现高效互补。


(二)大力推动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电动汽车生产及销售企业、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充电设施建设;对于个人在专有部位合规安装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支持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积极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鼓励探索居住区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切实解决充电服务“最后一公里”难题。到2020年,建成用户居住地专用充电桩220个。


(三)积极开展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要根据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等现有场地,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桩。拥有专用停车场的写字楼、工业园区、羊山景区等,也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结合我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健全公务出行市场化保障体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建成单位内部专用充电桩220个。


(四)全面推进城市公共场所和城际、城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在各类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交通枢纽、公园景区等公共停车区域,加快完善公用充电网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建设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以城际交通带动城乡交通,以街道站点带动乡镇站点的方式,在省国道两侧、镇街驻地合理布局充电基础设施,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城乡出行需要。到2020年,建成城市公共充(换)电站3座,分散式公共充电桩220个,满足临时充电需要;建成城际、城乡公共充电桩240个,满足城际出行需求。


三、实行分类建设运营


充电基础设施包括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具体建设过程中实行分类建设运营管理。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以慢充为主,个人可自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桩和建设运营企业。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住宅小区公用停车位、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企业以及公交、环卫、物流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住宅小区居民、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设置上体现为快慢结合,停车场所有权人可自主选择建设运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充电设施也可由停车场所有权人或由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通过招标确定建设运营企业。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居民区公共区域、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加油(气)站以及具备条件的停车区域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应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中心城区充电设施布局应符合城区相关发展规划。


四、加强规划建设管理


(一)加强专项规划引导。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布局、因地制宜、科学推进。结合我县发展实际,尽快编制实施我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做好与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省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以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城乡、交通、土地利用等规划的衔接,并根据经济社会和电动汽车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对规划进行修编,更好地指导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规划局;配合单位:县经信局、住建局、供电公司)


(二)落实规划设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制定我县各类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标准和要求。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按照10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1座公共充电站。结合老城区、棚户区等老旧小区改造以及城乡配电网升级,统筹考虑已建住宅小区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按照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的10%配建充电桩。按照布局合理、互联互通的要求,合理布点省国道及镇街园区快冲设施,加快推进快充网络布局和建设,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城乡出行需要。(牵头单位:县规划局、住建局、公路局、交通局;配合单位:县供电公司、发改局)


(三)严格审核和验收管理。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按规定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应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审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其他项目按规定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规划局;配合单位:县供电公司)


五、规范建设运营管理


充电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电网建设应分别由具备机电安装资质和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需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供电公司除外),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遵循国家、省、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监管和监督;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监控管理系统,对充电过程进行安全监控和数据采集,及时接入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车联网E充电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与信息的互联互通;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和运营维护体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实时监控与日常维修维护;按照用户需求,根据国家、行业新的标准对充电基础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牵头单位:县供电公司;配合单位:县工商局)


六、强化支持保障措施


(一)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针对我县电动汽车较少、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的现实,应以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用车为重点,结合公车改革促进电动汽车在公务用车领域的推广使用,同时积极推进私人乘用领域电动汽车应用。严格执行国家、省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财税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补贴,鼓励支持居民优先购买和使用纯电动汽车或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以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支持,给予企业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稳定的市场预期。(牵头单位:县交通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经信局、财政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科技局、发改局)


(二)简化规划建设审批。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对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有关规定执行。对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取得设施所在场地权益人的同意,并向电网企业报装。设施所在场地权益人应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合法建设需求。对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依据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简化项目建设规划手续,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及高速公路服务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城市管理部门应及时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办理相关手续,并为施工提供便利条件。(牵头单位:县发改局、住建局、规划局、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县供电公司)


(三)强化用地支持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切实保障项目落地。对于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依法取得地役权进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及扩建充电基础设施。(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县供电公司)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认真落实上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基建投资资金以及相关产业专项建设基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给予支持。研究制定县级相关财政支持政策,合力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局)


(五)完善价格支持政策。落实好国家和省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充电设施服务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2020年前,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动公交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70%,电动乘用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50%,并根据燃油(气)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牵头单位:县物价局;配合单位:县供电公司)


(六)拓宽多元融资渠道。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次担保体系,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积极推广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探索发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债券。(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财政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局)


(七)提高配套电网保障能力。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要结合配电网规划和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同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新建居民区要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附近(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的供电设施建设方案。研究出台充电基础设施接网具体规定,制定充电基础设施电力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履行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电力报装流程,及时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电网接入工作,确保电网运行安全可靠。要建设、运行和维护好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牵头单位:县供电公司;配合单位:县住建局)


(八)加快推进充电标准化。充电基础设施相关设备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并进行设备和信息互联互通入网检测,确保充电基础设施符合技术要求和建设运营安全。建立健全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推广应用机制,构建充电接口互操作性检测、充电服务平台间数据交换、充电设施互联互通综合检测平台。建立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开展充电设施检测与认证,实现不同厂商充电设备与不同品牌电动汽车之间的兼容互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电动汽车充电系统计量检定装置,对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加强管理。按照国家标准,在全县充电基础设施场所设置统一的道路交通标志。(牵头单位:县质监局、公安局、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县经信局、物价局、供电公司)


(九)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突出“互联网+”技术应用,将全市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车联网E充电服务平台,融合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提高充电监控、管理智能化水平,提升运行安全和运营效率,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牵头单位:县科技局、经信局、供电公司;配合单位:县发改局)


(十)强化充电安全管理。研究出台加强充电设施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意见,明确防火安全要求。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牵头单位:县公安消防大队、经信局、安监局、供电公司)


七、加大推进实施力度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各镇街、园区及有关县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金乡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以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为民办十件实事为突破口,以2017年为重点实施年,加大建设推广力度,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着力解决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各镇街、园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从为民办实事、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减少大气污染和拉动基础设施建设的政治高度,按照工作分工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共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合力。


(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镇街、园区、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要加强舆论监督,及时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王一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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