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2018年修订)》对外公布。
11月20日,记者从合肥市科技局获悉,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细则》)对外公布,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补贴。
单位“团购”纯电动乘用车 每辆补助2000元
记者从《细则》中获悉,财政补助对象包括:合肥市辖区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处理的电池、整车生产或其授权企业。
在财政补助标准方面,对单位和个人购买轴距≥2.2米且纯电续航里程(工况法)≥2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规格类型新能源汽车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60%。
随着新能源汽车越来越被市民接受,现在一些单位还进行了“团购”。在《细则》中也有相关规定:对自行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团购补助车辆仅限单位或个人自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财政拨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购车辆不予补助。
个人购车可获2000元电费补贴
除了购车有财政补助外,还可享受交强险补助、电费补助等政策。
《细则》中规定,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补助,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补贴,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补助,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
同时,对整车、电池生产企业等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并回收利用的,按电池容量给予每千瓦时10元的奖励。
以下为原文内容:
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
(2018年修订)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调整完善情况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8〕4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财政补助对象
财政补助对象包括:合肥市辖区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处理的电池、整车生产或其授权企业。
二、财政补助标准
(一)购车补助。对单位和个人购买轴距≥2.2米且纯电续航里程(工况法)≥2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规格类型新能源汽车上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60%。
(二)团购补助。对自行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团购补助车辆仅限单位或个人自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财政拨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购车辆不予补助。
(三)交强险补助。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补助,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
(四)电费补助。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补贴,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补助,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
(五)电池回收奖励。对整车、电池生产企业等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并回收利用的,按电池容量给予每千瓦时10元的奖励。
三、拨付方式及流程
(一)购车补助资金、电池回收补助资金由申请单位按照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发布的通知要求,向新能源汽车推进中心(以下简称推进中心)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推进中心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由市科技局兑现。汽车生产企业以扣除购车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
(二)团购车辆补助资金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推进中心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复审,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由市科技局兑现。
(三)首次交强险补助、电费补助资金直接兑现给个人用户,用户向县区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汇总后提交相关材料至推进中心,推进中心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复审,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市科技局转拨县区主管部门,由县区主管部门向个人用户兑现。
四、财政补助申请资料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资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报告;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3.车辆销售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请团购车辆补助资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团购车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2.车辆销售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
3.单位社会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首次交强险补助、电费补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助申请表》(附件3);
2.车辆销售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
3.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发票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动力电池回收补助申请资料
1.《电池回收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
2.废旧动力电池出入库证明材料;
3.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
4.企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证明材料;
5.非整车、电池企业需提供整车、电池企业委托授权证明材料;
6.用于梯次利用的提供产品溯源信息,用于拆解回收材料的提供材料入库相关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保障在本地应用的新能源汽车获取足额补助资金,非本地车企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转让、过户外地不享受市级财政补助。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兑现通知,明确财政补助资金的兑现时间、兑现条款等内容。
(二)汽车生产企业需在本市范围内布局合理的维修保养网点,具备车辆维护、保养、抢修、充电、电池回收等功能,向用户提供不低于国家要求的质保承诺,做好新能源汽车的售后服务工作;汽车生产企业需将充电桩建设管理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须自行或委托充电服务企业在居民小区或办公场所为私人用户解决充电问题;电池或汽车生产企业等要做好电池维护、回收处理、机动抢修等服务。
(三)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重复申请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其享受的补助资格,追缴补助资金,纳入诚信管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将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6〕50号)等文件,对我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助政策实施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策制定及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以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点击下载附件.doc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团购车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3.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补助申请表
4.电池回收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5.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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