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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湖北武汉公示新能源汽车充电补贴 5年内未正常使用的需退还

来源:武汉市发改委官网   作者:综合报道   2018/12/6   浏览16645次   

[摘要]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必须保证至少5年正常使用。

12月4日,武汉市发改委发布,武汉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拟发放补贴的计划。22家企业的充电设施将成为首批补贴对象。


市发改委表示,经各区初审申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了综合性、专业性审查,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对各区上报项目进行了合规性审查,初步确定本次第一批补贴资金拟发放计划:对22家企业在15个区(开发区、风景区)投资建设的充电设施,拟发放补贴共计4726.88万元。


据悉,此次享受补贴的充电设施,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武汉市投资建设并竣工投运,按照规定必须满足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和安全等方面有关标准。


按照《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实施方案》规定,补贴范围有两类,第一类是独立式公共充电站,符合规划前提下,服务社会电动汽车的、独立占地的独立式充电站,充电桩数量不低于5个;第二类:分散式公共充电桩,利用既有场地建设运营的公共充电桩,以及专为公交、环卫、物流或某法人单位及其职工等特定行业和单位电动汽车提供服务的充电桩。


补贴标准为:对于第一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独立式公共充电站,按照投资额的20%一次性财政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站;对于第二类分散式公共充电设施,综合投资成本和充电桩功率进行一次性财政补贴,直流桩600元/千瓦,交流桩补贴400元/千瓦。


市发改委每年12月组织对全市范围内申请获得财政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项目进行核查。要求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必须保证至少5年正常使用。如在5年内未正常使用的,被补贴方必须退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时间少于3年,退还50%补贴资金,使用时间3年以上少于5年,退还30%。


在政策引导下,各大建设单位建设充电设施的积极性非常高。


国网武汉供电公司表示,作为供电企业,对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工作责无旁贷,公司将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大力开展公、专用充电设施的建设。9月份,该公司在东西湖区启用了首个新能源物流运输车充电站,至2018年底,该公司建成投运充电站点将达到59座,其中直流充电桩386台,交流充电桩39台。


武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上个月刚建成投入试运营的汉阳客运中心新能源汽车充电集中式示范站,在原有2台新能源大巴车充电桩基础上,新增17台大功率充电桩,可同时为22台新能源电动车提供充电服务。截至目前,该公司在全市共建设了42个充电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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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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