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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7月1日实施

来源:新民晚报      2015/6/8   浏览12369次   

[摘要]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对充电设施的建设原则、建设主体及相关方责任、建设办法和政策支持等,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对充电设施的建设原则、建设主体及相关方责任、建设办法和政策支持等,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上海市充电设施建设将主要遵循“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慢充为主、办公场所快慢结合的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

 

新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

 

鼓励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

 

《暂行规定》还明确了本市充电设施的建设主体及相关方责任。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责任: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对充电设施建设维护负有主体责任,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与私人用户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必须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对于有产权停车位的用户,《暂行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其中包括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电网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等。

 

电力企业责任:电力企业负责充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建设,并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

 

电动汽车用户责任:用户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若充电设施产权属于用户的,用户应承担充电设施维护保养的责任。

 

此外,《暂行规定》还对充电设施的建设提出了具体实施办法。

 

用户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全力支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不予配合的,业主投诉后由居委会或街道指定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应积极自建或代建充电设施。对于商务楼宇,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停车场(库)经营者与第三方合作共建。

 

为鼓励充电设施的建设,《暂行规定》还对建设充电设施的相关支持政策做出了规定。

 

充电设施的电费将按照充电设施性质收取。其中,居民家庭住宅、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按照居民平均电价水平执行,不执行阶梯电价,可享受峰谷电价优惠。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库)设置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执行本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电价收费。向电力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本市电价目录中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中的“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价格,目前约为每千瓦时0.7元。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充电服务费将结合企业建设经营成本以及燃油汽车使用成本综合考虑,暂定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1.6元。

 

此外,明确充电设施建设不占用住宅小区自用的公共电力容量(包括用于向住宅小区路灯、电梯、水泵等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供电的电力容量);对于单独报装独立挂表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免收业扩费。关于充电设施建设,暂按照《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结合《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的修订,研究进一步的支持政策。

 


(责任编辑:许江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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