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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作者:综合报道   2016/4/12   浏览28854次   

[摘要]为破解充电桩进小区难题,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局电力司组织相关单位起草了《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住建部、保监会办公厅,各省(区(市)发改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


为破解充电桩进小区难题,我局电力司组织相关单位起草了《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请结合职能研提意见,并于4月22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电力司。


联系人:桂小阳010-68555067(传真 5884) 13671387220


附件: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4月5日


附件 :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文件要求,

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充分调动物业服务企业与相关单位的积极性,切实解决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难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充电桩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改造。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等电网企业要根据电动汽

车应用推广情况,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和“一表(电能表)一车位”模式对现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进行充电桩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改造,居民区停车位统一配置8千瓦(40安培)电能表,国家酌情给予国有资本金或贴息贷款支持,地方政府要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给予施工便利。


二、统一新建居民区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模式。新建居民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停车位,预留电表箱、充电桩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为充电桩建设安装提供便利。新建居民区停车位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纳入配电网规划,并 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相关建设费用纳入住宅开发供电配套成本。


二、将居民区充电桩及配套设施纳入建设上程规划借理。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按规定需配建充电桩的,城乡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严格执行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比例要求。将相关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施工图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


四、引导业主委员会支持充电桩及配套供电设施。加快制定全国统一的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

范文本。各地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按照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桩及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改造,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桩及配套供电设施建设的管理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


五、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支持现有居民区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建设改造工作。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与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统一组织、专项扶持等方式引导居 民区车位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利用现有停车位与场地,开展充电桩的建设和运营工作。对于车位承租方或实际使用方建设充电桩及配套设施的行为或要求,车位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建设。在居民区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安装过程中,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并指定专人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至少3至5个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桩并提供充电服务。对配套服务与管理积极主动,在推动充电桩建设方面成效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并纳入各地充电基础设施财政扶持政策体系当中;对不配合或阻挠充电桩建设的物业服务企业,扣减相关企业和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评分。


七、积极创新居民区充电桩商业运营模式。探索第三方充电服务企业1物业服务企业与车位产权单位等多方参与居民区充电桩建设运营的合作共赢模式,鼓励对现有居民区开展局部区域停车位的集中电气化改造,完善日常运维服务,积极引入智能充电管理等先进运营模式,探索居民区充电桩建设运营的合理收费机制,逐步建立可持续的市场化推进机制。鼓励结合实际条件,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八、开展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责任保险工作。加快制定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责任保险工作相关规定。居民区充电桩由设施生产(制造)厂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并 按“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安全责任保险。开展充电桩运营业务的企业必须为自身经营的充电桩购买安全责任保险。个人用户自用充电桩投运首年由设各生产(制造)厂 商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用户到期续保。


九、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居民区充电桩及配套供

电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让广大居民、物业企业了解政策要求,争 取支持配合,同 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居民区充电桩建设的行为,营造有利发展的舆论氛围。


十、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分批在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地重点城市开展试点示范。各地发展改革(能源)部

门要牵头制订居民区充电桩与配套设施建设运营的综合试点建设方案,电网企业要配合做好居民区试点项目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改造。结合试点项目,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与第三方企业参与居 民区充电桩建设运营,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市场化推进机制,积极探索充电车位分时共享等创新模式实践。


(责任编辑:刘国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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