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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通知

来源:天津市科委   作者:综合报道   2016/11/2   浏览6903次   

[摘要]近日,天津市发布了关于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

近日,记者从天津市科委了解到,天津市发布关于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规定在津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再享受天津市地方财政补助,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生产企业责任。1.实际产品与申报材料不一致的;2.一年内同一车型产品一致性抽检连续2次不合格或累计3次不合格的;3.存在爆炸、漏电、起火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的……


以下是政策原文: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推动我市规范、安全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建设,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运营企业须进一步加强安全服务保障,切实保障车辆产品和使用安全,相关要求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服务保障和动力电池回收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建立覆盖全部在津车辆的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并配合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具体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获得在中国境内销售许可。


(二)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包括:


1.生产企业需通过本市辖区登记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进行车辆销售。


2.在本市设有3家(含)以上经合法授权,具备二类以上资质的售后服务机构,并分布在合理区域,且至少一家为专营售后服务机构。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授权的售后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售后服务机构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专用维修工位和仪器设备。承诺提供并履行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


3.每家销售和售后服务机构配备不少于5个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充电桩,承诺对社会开放,并接入全市统一的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面向社会开放的充电桩可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收取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并明码标价。


4.负责在津销售新能源车辆的充电条件确认和配套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其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


(三)对车辆提供质量保证。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3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整车质保;对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提供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


(四)对在津运行车辆进行监测。建立覆盖全部在津运行车辆的实时监测系统,对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进行实时监测,企业监测数据保存时间须不少于5年。承诺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接入行业管理平台或市级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五)建立安全保障与应急救援机制。生产企业须建立覆盖全部在津车辆和动力电池的安全保障体系,建立由在津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安全保障工作机制,明确专职安全责任人和安全保障团队。建立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长效工作机制,对在津已运行车辆提供周期不高于5000公里或6个月(以先到为准)的定期安全检查,并建立涵盖车辆全生命周期的车辆安全检查档案。建立重大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应急方案,如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处置,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并对相关车型全部在津车辆进行隐患排查处置。面向车辆用户提供系统全面的安全培训。


(六)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具备车辆缺陷调查能力,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组织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


(七)负责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置。生产企业作为主体责任者,须制订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处置方案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明确在津负责回收处置的单位,并按照《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相关要求进行回收处置。


(八)生产企业的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服务机构向社会进行明示。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


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需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符合同等专项检测和标准要求。


(二)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新能源汽车规定和标准。


(三)具备满足远程监测所需的车载终端并能够实现数据交换。


(四)提供配套自用充电设施。


(五)配备随车安全操作与应急手册,以及车载安全应急救援设备。


(六)满足国家其他相关标准和规定。


三、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


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是指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租赁,以及通勤、邮政快递、物流、旅游、工程等业务的在津注册企业,包括所属新能源车辆用于租赁业务的租赁企业,以及所属新能源汽车用于其他业务的自用企业。运营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运营业务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二)建立覆盖所属全部新能源汽车的远程监测平台,实现对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实时监测。监测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运营企业应在所属车辆投运前完成监测平台系统构建和软硬件调试,并具备与车辆同步投运条件。


(三)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机制,以及重大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的应急方案,定期对所属车辆进行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车辆使用安全。


(四)对所属车辆承租方或驾乘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


(五)企业所属车辆不得闲置。


(六)自用企业所属新能源车辆不得用于租赁业务。


四、工作流程


(一)生产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申请报告》(附件1)。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将向社会发布。


(二)企业单一年度购置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并申报天津市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应于购车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天津市企业规模性购置新能源汽车申请书》(见附件2)。


(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安全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生产企业每月5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上月《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月度销售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五、相关责任


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新能源汽车相关管理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一)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应诚信守法,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产品的一致性及安全性、售后服务保障等负责。生产企业存在以下情节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其所属新能源汽车产品不再享受天津市地方财政补助,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生产企业责任。


1.上报材料存在虚假信息的;


2.未履行本办法对生产企业责任和义务相关规定的;


3.存在骗取国家或本市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


4.一年内同一商标产品一致性抽检连续3次不合格或累计4次抽检不合格的;


5.发生爆炸、起火、漏电等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并未及时处置,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管理要求的。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


在津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再享受天津市地方财政补助,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生产企业责任。


1.实际产品与申报材料不一致的;


2.一年内同一车型产品一致性抽检连续2次不合格或累计3次不合格的;


3.存在爆炸、漏电、起火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的;


4.同一车型产品在津推广应用总量500辆以下正常运行过程中,累计发生2起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或同一车型产品在津推广应用车辆累计500辆(含)以上,有超过0.4%(含)产品发生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管理要求的。


六、附则


(一)本通知参照引用的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规定如发生变更或调整,本通知将进行相应变更或调整。


(二)《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6〕40号)中所引用的《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不再另行制定,相关要求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天津市设立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委,是目前的主管部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申请报告.docx


附件2:天津市企业规模性购置新能源汽车申请书.docx


附件3: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月度销售情况统计表.docx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0月28日

备注:


材料递交受理单位: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A座412室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吴家窑大街22号


咨询电话:23349834   58832936



(责任编辑:陈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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