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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2017新能源汽车地补出台 新能源乘用车按国补40%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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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动汽车网   作者:综合报道   2017/8/4   浏览16251次   

[摘要]7月25日,江苏省宿迁市财政局和经信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2017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7月25日,江苏省宿迁市财政局和经信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2017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宿迁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按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来看,新能源客车按照国家补贴30%比例核定给予补贴,新能源乘用车按照国补40%的比例核定给予补贴,新能源专用车(货车)按照20%的比例核定给予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按照30%的比例核定给予补贴。


这意味着新能源客车最高可获得9万元/辆补贴,纯电动乘用车最高可获得1.76万元/辆,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每辆可补助0.96万元/辆,新能源专用车最高可补3万元/辆。


此外,宿迁市建设充电桩还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地方财政资金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9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20万元。


2017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和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办法所指地方财政补贴包含省、市两级财政补贴。


一、补贴对象


财政资金补贴的对象为宿迁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管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新汽〔2015〕11号)相关要求。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按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新能源客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30%比例核定给予补贴,新能源乘用车按照40%的比例核定给予补贴,新能源专用车(货车)按照20%的比例核定给予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按照30%的比例核定给予补贴。


(二)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资金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9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20万元。


三、补贴方式


企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新能源汽车购买者。


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四、资金承担方式


(一)三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承担方式


沭阳、泗阳、泗洪县新能源汽车购置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由三县财政承担。


(二) 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承担方式


1.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


(1)市直企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不含公交车),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区属企事业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不含公交车),补贴资金由所在区财政全额承担。


(2)购置新能源公交汽车的,由市财政和各区财政根据辖区内公交线路里程长度分担(与宿政办发〔2010〕187号文件规定的购车补贴不重复享受);


(3)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财政与消费者户籍(非市区户籍的按工作单位)所在区财政各承担50%,其中非市区户籍消费者在市级部门单位工作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与充电设施建设所在区财政各负担50%。


五、资金补贴申报流程


(一)沭阳、泗阳、泗洪三县负责本辖区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二)市区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补贴资金实行分级申报制度。


1.新能源汽车企事业单位消费者:属市级消费者的,直接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属区级消费者的,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会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2.新能源汽车乘用车消费者:由市区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4S店)向私人消费者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会区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3.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充电设施在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运营后,由建设运营单位向充电设施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该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该牵头单位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三)市区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补贴资金拨付流程


各区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分别于2017年8月、2018年1月向市财政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市经信委)提交本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2-1、附件2-2)、相关申请材料以及本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


市财政根据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审核意见拨付市财政承担补贴资金,各区(开发区、新区、园区)连同本区配套资金一并拨付给补贴对象,其中新能源乘用车由区财政拨付到汽车销售机构(4S店)。


(四)市财政将根据各县(区)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预拨省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县区统筹用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2018年上半年,市财政与各县区财政进行省级财政补助清算,多拨的结转下年使用,少拨的予以补足。


六、资金补贴申报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消费者申请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见附件3-1);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7.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8.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0.市区公交领域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申请,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政府批准的新能源汽车公交线路规划、新能源汽车用于城市公交和城乡公交运营的里程分布统计表(附件4)。


(二)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新能源乘用车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见附件3-1);


2.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6.由购车者、销售机构双方签字的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见附件5);


7.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和一年以上在宿迁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


8.提交材料真实性和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的建设运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见附件3-2);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换电、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7.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市经信委)牵头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资金管理与监督


1.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领域消费者、销售机构及私人消费者,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录入信用管理档案,并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登记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过户);非本市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本市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


3.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4.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5.享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消费者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均须纳入市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平台管理。


八、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王一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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