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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将出台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按同期中央标准补贴25%

来源:开源节能   作者:综合报道   2018/5/26   浏览14369次   

[摘要]5月25日,云南省就《云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指出,对照同期中央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省级财政配套对单车补贴25%,各州市财政配套补贴上限为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25%。


5月25日,云南省就《云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指出,对照同期中央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省级财政配套对单车补贴25%,各州市财政配套补贴上限为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25%。


公开征求对《云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给予补贴。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办发〔2016〕131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有关规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起草了《云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上网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于2018年6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省工信委。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5月25日


云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给予补贴。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办发〔2016〕131号)、《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辆,在本省销售和登记注册,并纳入云南省新能源汽车安全监测和信息服务平台监测后,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云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四条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主要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和开展日常事务,牵头组织部门联合审核和重点抽查,省财政厅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工作。


第三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省级财政资金的补贴对象是消费者,包括法人消费者和自然人消费者。


第七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取得授权销售机构在云南省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中央和本省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后支付购车款。


第八条 补贴标准。对照同期中央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省级财政配套对单车补贴25%,各州市财政配套补贴上限为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25%。


第四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九条 云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主体是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取得授权的销售机构,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提前向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提交登记材料(见附件1),并报送年度推广计划和申报资金测算数额(见附件3)。


第十条 企业每月10日前向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和所在州市工信委报备上月的车辆销售及运行情况,报送表格如下:


(一)月度销售情况汇总表(附件3)。


(二)月度销售车辆信息登记表(附件4)。


(三)推广车辆运行情况登记表(附件5)。


企业销售的车辆须在落户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接入云南省新能源汽车安全监测平台。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按年度进行申报,年度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报文件。


(二)车辆销售基本信息材料,包括:车辆出厂合格证、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消费者身份证明材料、纳入监控平台证明材料。其中,销售给法人用户的需提供法人用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销售给个人用户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第(二)项要求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件,审核查验后退还),其它项须提供原件。


第十三条 由车辆上牌所在州市工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科技、发改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审、公示,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及车辆信息报送到指定的第三方机构。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负责受理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要及时告知申报企业。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联合审核和重点抽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和车辆,通过网络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按程序要求将资金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授权销售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要组织专业人员做好材料审核、数据汇总、材料报送以及申报材料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单位、消费者核实情况,不得借推广应用补贴审核工作的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推广应用补贴资金须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成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有义务将国家和我省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告知消费者,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及我省财政补贴。


第二十条 对违规申请、使用推广应用补贴的企业、部门、单位和人员,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要求收回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永久取消企业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在2017年1月1日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适用本办法,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内,本办法相关规定依据国家财政补贴政策的调整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责任编辑:姚以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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