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5年9月11日至9月24日。截止目前,距离意见征求结束时间还有3天。
根据工信部官方网站消息,2015年1-8月,新能源汽车累计生产12.35万辆,同比增长3倍。其中,纯电动乘用车生产5.21万辆;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生产3.28万辆;纯电动商用车生产2.83万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生产1.02万辆。仅8月份,国内就生产新能源汽车2.45万辆,同比增长近4倍。有专家预测,2016年中国新能源汽车将进入缓冲和调整期,这期间新能源汽车领域一些隐藏的问题或将集中爆发。不难想象,关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及再利用也必将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
根据工信部官网最近消息,为落实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引导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有序回收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多个部门组织研究制定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5年9月11日至9月24日。截止目前,距离意见征求结束时间还有3天。根据官网透露,该项技术政策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此份征求意见稿,究竟有哪些内容?关注点又在哪里?对此中国电动汽车网将为你一一呈现。
哪些蓄电池属于“征求意见稿”范围?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此次被列入技术政策所称的废旧动力蓄电池主要包括五大类废,包含废旧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和单体蓄电池。
NO.1
动力蓄电池剩余容量和充放电不能保障电动汽车正常行驶,或者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能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
NO.2
报废电动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NO.3
经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NO.4
生产过程中企业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NO.5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谁将成为责任主体?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责任主体,一旦政策落实,今后或将很好的纠正责任不清导致各方相互推诿的现象。根据规定,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将承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售后服务体系之外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梯级利用电池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梯级利用企业”)应承担梯级利用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负责回收报废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动力电池设计和生产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征求意见稿,今后在动力电池设计和生产上,至少有三大方面的问题需要企业关注。
在设计层面,动力电池要强调绿色设计,讲求无毒无害。应遵循动力蓄电池易拆卸原则,确保动力蓄电池能从整车上安全、环保的拆卸,并尽量使用再生材料。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还特别强调,国家鼓励动力蓄电池结构设计标准化问题,意在通过动力蓄电池通用性提高梯级再利用。
在拆卸层面,征求意见稿要求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再销售其车辆时提供蓄电池拆卸技术信息,而作为电池生产方需要提供拆解技术信息。
与此同时,国家层面将推动建立统一的动力蓄电池产品编码制度。电池生产企业应对其所有动力蓄电池产品进行编码,并建立追溯系统追踪动力蓄电池流向,并与电池产品及整车具有唯一对应性。
哪些企业具备回收资格?
此次征求意见稿一出,行业内对此就议论纷纷,无论是行业媒体,还是业内企业都表示,征求意见稿一旦通过将在新能源汽车领域释放新的市场空间。那究竟有哪些企业可以在市场分享这块蛋糕呢?中国电动汽车网梳理发现,征求意见稿明文规定的资格企业为五大类。
这其中包括,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指定(或授权)的电动汽车售后服务商;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指定(或授权)的电池销售商或从事动力蓄电池换电(或租赁)的运营商;梯级利用企业或其指定(或授权)机构;具备动力蓄电池回收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要求的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企业;以及其他企业。
如何刺激企业和消费者参与回收利用?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问题一直存在,而市场早前反映的情况是,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对回收再利用的热情并不高,同时整个回收利用程序相对混乱。此次征求意见稿又将明文规定怎样的刺激措施呢?
据内容透露,为保障废旧动力蓄电池有序回收,企业可以采用收取押金、以旧换新等措施,提高消费者交回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在国家层面,则有可能将其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征收范围。
在激励措施上,国家将对相关企业基于支持。具体做法是将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梯级利用企业和再生利用企业的技术研发、设备进口等方面给予支持。
(责任编辑:桂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