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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出台 新能源汽车范围将会重新划定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综合报道   2016/8/17   浏览6771次   

[摘要]8月12日,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公告)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

新能源汽车是不可以随便生产的,其准入新政策落地在即。8月12日,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公告)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据悉这是继《新能源汽车碳配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的又一重磅政策文件,标志着中国新能源产业将进入规范发展的新时代,生产企业准入门槛被提高。

 

 

新能源汽车有了新定义

 

意见稿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定义和技术指标有了更新的定义和更严苛的标准,新能源汽车范围被定为: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删去了2009版“规则”中混合动力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类别产品,采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汽车也不在其列。

 

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及新能源产品准入方面,意见稿均给出了明确的条件。在业内最为关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上,意见稿对生产能力和条件、设计开发、生产一致性、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比2009版更加细化和严格,要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另外,原来电池和充电方面的推荐性国标,现在已经变为强制执行。

 

意见稿第7条第2项规定,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经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现有汽车生产企业,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明确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连杆可委托加工”。

 

生产资质并非一劳永逸

 

准入条件一共包含17项条款,每项里还分为若干条,17项中有8项为“否决条款”,只要超过2项“否决条款”未达标,则该企业不符合“准入条件”。“否决条款”主要包括新能源汽车开发和制造技术、整车控制系统;自行设计开发能力和工具;动力驱动系统测试能力、性能试验台架;发动机生产能力(至少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线);以及产品质量信息反馈体系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等。

 

有关专家表示,如此严格的“准入条件”必然使不少试图进入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企业感到头疼。意见稿中指出,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可共用集团的部分能力,但应当符合《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一旦申请获批,企业将拥有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合法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并享受相关补贴。这意味着那些拥有集团背景的新能源车企,与没有背景的中小型企业差距将进一步拉开。同时,这不代表那些隶属集团的子公司可以坐享其成,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并非一劳永逸。

 

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并非终身制。意见稿第25条指出,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告》资质的整车、改装客车、特种作业类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并于24个月内完成审查。逾期未完成审查的,暂停生产、销售有关新能源汽车产品。

 

此外,意见稿还指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已经破产的,应当依法采取撤销、注销其《公告》等措施,在此期间不得办理企业更名、迁址等变更手续。”

 

意见稿取消了企业应掌握车载能源、驱动系统、控制系统3项“核心技术”之一的要求,调整为应具备整车控制系统技术的开发能力以及车载能源和驱动系统的集成、匹配能力,并相应增加或提高了设计计算、仿真分析、试验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据悉,意见稿发布的8月12日当天,2009年6月17日工信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陈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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