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记者获悉,日前印发实施的《惠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明确,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补贴申请受理时间截至2016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财政补贴资金。
记者获悉,日前印发实施的《惠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明确,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补贴申请受理时间截至2016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财政补贴资金。
根据《实施细则》,购新能源汽车可享中央和地方补贴,地方按中央补贴的1∶1给予配套。补贴资金由省、市和县(区)财政三级负担,除省补助外,其余资金由市、县(区)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惠城区、仲恺区由市、区按现行财政分享比例分担,其他县(区)按市30%、县(区)70%比例分担。
财政补贴的对象为符合条件的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购车补贴范围为2013~2015年购置并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且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纯电动客车6≤l(米)<8的每辆可拿到中央和地方补贴共计60万元,8≤l<10的可获80万元,l≥10的可获100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的车长在10米以下的不能享受补贴,10米及以上的可获50万元补贴。此外,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定额补贴30万元(含中央和地方补贴)。
来源:惠州日报
(责任编辑:刘国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