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3月25日发布“关于征求《十堰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十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3月25日发布“关于征求《十堰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下文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十堰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十堰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市)规划(2014-2030)》,加快推进我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转型发展,大力发展绿色交通,缓解能源、环境压力,推进低速电动车规范化生产和运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堰市经信委负责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市质监局负责低速四轮电动车有关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组织产品质量检测;市工商局负责低速四轮电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低速四轮电动车备案和道路通行管理;市环保局负责低速四轮电动车废旧电池安全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自愿申请,经市经信委审核企业生产条件、市质监局监督产品质量检测,由市经信委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市工商局对销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市公安局对车辆备案和道路通行进行监督管理,市环保局对废旧电池安全处置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在十堰市辖区内生产、销售低速四轮电动车的企业及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对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备案管理,采用发布《十堰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低速四轮电动车系指以铅酸电池、锂电池等为动力源,包括电动机驱动的适用于中短途出行的四轮电动车辆(功率不大于10KW),以及货运及专用作业用途的四轮电动车辆(主要技术要求另行制订)。
第二章 技术要求
第七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000kg,乘员不超过4人,总质量不超过1200 kg,最高速度不超过50km/h。
第八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长×宽×高)≤4600mm×1800mm×1650m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经济续驶里程≥100km;百公里经济耗电量≤20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15%;最小离地间隙≥120mm。
第九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电池寿命,铅酸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300次,锂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完全充放电应不低于1000次。 低速四轮电动车除以上技术要求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条 市经信委统一管理全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备案工作。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行驶的低速四轮电动车,其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市经信委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未经备案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市公安局对其产品不予进行信息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
(二)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工艺装备投资不得低于2000万元,设计纲领不低于2万台;
(四)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五)具备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六)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七)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八)销售的产品有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保险;
(九)具备相关机构提供的产品安全检验证书。
(十)具备电动车废旧电池安全处置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向市经信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企业按照《生产备案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承诺书;
(五)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到企业进行现场审核,符合生产备案条件要求的企业为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第十五条 通过生产备案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低速四轮电动车产品备案时,应当向市经信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二)产品的新技术、新结构原理说明;
(三)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五)产品合格证样张;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市经信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
第十七条 市经信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产品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市经信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市经信委根据公示结果,对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以《目录》形式公布,并及时通报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第十九条 已经列入《目录》的低速四轮电动车企业如发生迁址、新建生产能力等生产条件变化时,应对变化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考核,经考核达到备案条件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十条 市经信委根据低速四轮电动车管理需要,对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对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产品一致性无保证、转让生产资质、弄虚作假等违规企业及产品,从《目录》中撤销。
第四章 产品检测
第二十一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的产品检测工作,由市质监局组织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企业标准等要求进行产品质量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由市质监局依法处理,并取消其检测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生产的低速四轮电动车产品,经检测机构检验,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生产企业才能向市经信委申请产品备案。
第五章 产品销售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参照《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66号公告),制定企业产品代号标识制度,并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为每辆车打印企业产品识别代号,产品识别代号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方便查验。同时,应在每辆车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如商品商标中已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不再标明商品产地。
第二十六条 生产企业销售低速四轮电动车时,应随车发放低速四轮电动车出厂合格证,合格证样式和技术参数内容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生产企业应建立合格证发放档案,加强合格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为每辆车建立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为每辆车提供至少1年产品质量保证。
第二十八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应与电池生产企业达成废旧电池分类回收处置协议,健全电动车废旧电池分类回收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废旧电池分类回收处置管理计划,并向市环保局申报废旧电池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电动车生产企业向电池生产企业转移处置废旧电池时必须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杜绝电动车废旧电池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九条 生产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车辆产品,对已销售车辆进行召回,并及时向市经信委、市质监局报告。
第三十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完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经生产企业登记备案报市公安局后方可上路行驶。备案办法由生产企业制定,市公安局负责监督管理。备案内容和方式由生产企业与市公安局商定。
第三十二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车牌由生产企业参照国标式样统一制作,车辆在十堰市辖区内销售时应带牌销售,车牌样式:底色为绿色,开头为“堰”字,中间为六位,其中第1位为生产企业代码(一般用英文字母,第一家企业从A开始),第2-5位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末尾加“电”字。
第三十三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的驾驶人员应取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C3及以上驾驶证资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四轮低速电动车允许在本市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公路和城市、景区、社区、厂区、乡村等道路上行驶。行驶时走机动车道,遇快、慢行线分道时走慢行线,无快、慢行线分道时靠右侧行驶。
第三十五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销售时须参照机动车向中国保监会批准认可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
第三十六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参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每年进行年检。年检办法另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和省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前,低速四轮电动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待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和标准出台后,执行国家、省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刘国伟 )